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13 |
标题 | 景峰医药: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23]35号、湖南证监局[2023]36号 |
批复原因 | 1.通过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2017年—2019年,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分别为490.34万元、1,751.62万元、758.68万元。上述支出中,有1,376.76万元来源于公司募投资金,列支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2.2017年,你公司投资云南联顿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时的《增资协议》显示,云南联顿原股东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等人对云南联顿业绩作出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业绩未达承诺时,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应在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完成业绩补偿。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至今未向你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你公司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
据查,2017年—2019年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通过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景峰医药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上市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2017年—2019年,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分别为490.34万元、1,751.62万元、758.68万元。上述支出中,有1,376.76万元来源于公司募投资金,列支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规范会计处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业绩补偿款,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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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9-13 |
标题 |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据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通过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2017年-2019年,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分别为490.34万元、1,751.62万元、758.68万元。上述支出中,有1,376.76万元来源于公司募投资金,列支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2.2017年,你公司投资云南联顿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时的《增资协议》显示,云南联顿原股东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等人对云南联顿业绩作出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业绩未达承诺时,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应在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完成业绩补偿。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至今未向你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你公司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规范会计处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业绩补偿款,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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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13 |
标题 | 关于对叶湘武、丛树芬、欧阳艳丽、毕元、马贤鹏、张军国、刘莉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叶湘武、丛树芬、欧阳艳丽、毕元、马贤鹏、张军国、刘莉敏:
据查,2017年-2019年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通过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景峰医药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上市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2017年-2019年,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分别为490.34万元、1,751.62万元、758.68万元。上述支出中,有1,376.76万元来源于公司募投资金,列支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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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2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洲裕能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23]3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3月3日,叶某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向洲裕能源中信证券账户转入景峰医药43,988,718股,成交价格为5元/股,占景峰医药股份的5%,并过户登记,洲裕能源成为持有景峰医药股份5%以上的股东。2022年6月3日,洲裕能源召开会议讨论减持景峰医药股份事项,会议决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景峰医药3,000,000股。2022年6月8日,洲裕能源通过其首创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景峰医药3,000,000股,洲裕能源时任法定代表人徐某霞进行操作,成交价格为3.5元/股,成交金额为1,050万元。 |
批复内容 | 对洲裕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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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13 |
标题 |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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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5 |
标题 | 关于对景峰医药、叶湘武、黄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叶湘武、黄华:
据查,2020年5月、2020年9月,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或“公司”)分别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43%、2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在2020年年报中合计确认投资收益3.36亿元。2021年8月30日,景峰医药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上述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经重新计算后,调减2020年度利润总额1.07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8%。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景峰医药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叶湘武、财务总监黄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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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5 |
标题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张再鸿、赵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再鸿、赵姣:
据查,2020年5月、2020年9月,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或“公司”)分别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43%、2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在2020年年报中合计确认投资收益3.36亿元。2021年8月30日,景峰医药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上述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经重新计算后,调减2020年度利润总额1.07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8%。你们在对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及时发现上述会计差错。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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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2 |
标题 | 景峰医药: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22]28号 |
批复原因 | 据查,2020年5月、2020年9月,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或“公司”)分别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43%、2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在2020年年报中合计确认投资收益3.36亿元。2021年8月30日,景峰医药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上述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经重新计算后,调减2020年度利润总额1.07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8%。 |
批复内容 | 对景峰医药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叶湘武、财务总监黄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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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9-06 |
标题 | 景峰医药:关于对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2]890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0月21日,洲裕能源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股东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景峰医药4,398.87万股转让给洲裕能源。同时,叶湘武将其所持有景峰医药的12,084.74万股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洲裕能源。本次转让完成后,洲裕能源合计持有景峰医药18.74%的表决权,成为景峰医药控股股东。2022年6月8日,洲裕能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景峰医药300万股,占景峰医药总股本的0.34%,减持金额1,050万元。 |
批复内容 | 本所决定对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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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2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7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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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4 |
标题 |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3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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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6-11 |
标题 | 景峰医药:关于公司股东短线交易及违规减持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洲裕能源于2022年3月3日通过协议受让获得公司43,988,718股股份,于2022年6月8日洲裕能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3,000,000股股份。洲裕能源在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6月8日买卖公司股票过程中,出现短线交易行为。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洲裕能源在协议转让并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收购中发生了违规减持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 公司经与洲裕能源确认,本次交易的发生是由于其不了解交易规则导
致,上述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亦不存在利用短线
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二)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
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据股权协议转让价格, 洲裕能源买入价为 5.00 元/股, 本次减持的卖出价为 3.5 元/股, 未在本次交易中获得收益。
(三)公司董事会向洲裕能源详细告知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及减持股
票相关规定, 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
(四) 洲裕能源承诺: 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
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
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自觉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等法规的规定, 严格规范买
卖股票的行为。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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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7 |
标题 |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1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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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5月、2020年9月,景峰医药分别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43%、2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在2020年年报中合计确认投资收益3.36亿元。2021年8月30日,景峰医药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上述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经重新计算后,调减2020年度投资收益1.07亿元,变动幅度为48.25%。 |
批复内容 | 一、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叶湘武、时任财务总监黄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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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15 |
标题 |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0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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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2 |
标题 |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8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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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31 |
标题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张再鸿、赵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再鸿、赵姣: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对你所执业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所执业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销售费用截止测试执行不到位
二、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
三、审计工作底稿管理不规范
四、获取的书面声明不当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张再鸿、赵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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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01 |
标题 |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景峰医药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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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0 |
标题 |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4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抄报证监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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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6 |
标题 |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8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8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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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03 |
标题 |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我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查中提出以下问题: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文件要求,进行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对上述问题,公司进行了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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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09 |
标题 |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我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查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下:
1、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
2、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较高且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
3、请会计师对公司报告期收入、成本及费用执行的审计程序,公司收入、成本及费用确认的准确性、合规性等发表专项意见。 |
批复内容 | 对上述问题,公司给予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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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公告日期:2014-04-08 |
标题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 |
批复内容 | 2014年4月4日,我公司接中国证监会通知,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目前未接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在立案稽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稽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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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0-03-05 |
标题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4号文 |
批复原因 | 公司上届(即第三届)董事会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07 年1 月23 日,公司发布《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对外投资项目虚假披露。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天一科技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2、对周达苏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罚款;
3、对朱错良、吴加政、邓植林、欧阳纯宝、李鹏、周益群、李有智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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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1-27 |
标题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限期整改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历史遗留问题未清理
2、对外投资手续需完善
3、公司章程、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4、公司"三会"运作仍需进一步规范
5、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问题
6、大额其他应收款问题
7、大额个人往来列其他应收款问题
8、为原大股东关联方违规担保未按规定规范或解除问题
9、公司盈利能力问题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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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
标题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湘证监公司字[2008]21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对外投资
二、关于募集资金管理
三、关于会计处理
四、关于三会运作、章程及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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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在湖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视和指导下,公司的专项治理与整改工作得以不断深入推进,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提升。日后,公司将持续重视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和自查、整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和促进公司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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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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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
标题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对外投资
二、关于募集资金管理
三、关于会计处理
四、关于三会运作、章程及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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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此次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发现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瑕疵,随着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的法人治理意识得到了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制度也有了改善,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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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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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5-10-13 |
标题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部分董事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存在虚假披露信息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 26号),因公司存在虚假披露信息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已调查、审理终结。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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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8-31 |
标题 | 关于对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本公司存在虚假披露利润的情况,在2004年报中予以了调整。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诚恳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并将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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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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