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908" ["PaperCode"]=> string(6) "000908"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7) "*ST天一" ["CorpId"]=> string(7) "1000908"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ST天一(000908)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T天一

- 000908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1
公告日期2010-02-11
案件名称投资理财纠纷
起诉日期2003-10-09
原告方湖南贯融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中方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3 月15 日,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湖南贯融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中方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将2800万元委托口中方利进行投资理财,期限8个月;同时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给贯融生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保证贯融生委托理财资金2800万元的安全。同日贯融生将2800 万元电汇至湘财证券账上。合同到期后,中方利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2003 年10 月9 日,本公司通过贯融生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方利和湘财证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3)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方利赔偿贯融生委托理财本金损失2797.97万元及利息损失;由湘财证券在2800万元款项的80%即2240万元范围内,对贯融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5-12-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最高院(2006)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10元,由贯融生和湘财证券各承担925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一审判决生效前,三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公司已收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00 万元赔款。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尚未收到深圳中方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款557.97 万元。根据协助诉讼的律师对该诉讼赔款可能发生结果的意见及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收益的可能性及金额的估计,该赔款不存在收回的风险。 公司已对该应收款项计提了460 万元的坏账准备。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1
公告日期2010-02-11
案件名称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张庆等41人 
被告方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彭深根 邓植林 吴加政 毛晖 欧阳纯宝 李有智 姚晓义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7.9000 万元
案件描述陈剑平、彭爱辉、黄澍川和张庆等4 名投资者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26 号,2005 年8月30 日)有关内容,以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为案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78,429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同时申请将公司相关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追加为被告。 截止本次公告日,本公司陆续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长沙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获悉长沙中院已受理原告46 名(包括之前已经公告的4 名)投资者的民事起诉书,索赔金额为139.7 万元。另外,还有10 名投资者已委托律师发函至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索赔金额18.2 万元,但长沙中院尚未收到其民事起诉书。
判决内容公司因2003-2004 年虚假披露信息引发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深根、邓植林、吴加政、毛晖、欧阳纯宝、李有智、姚晓义等七人连带赔偿原告张庆等41 人经济损失共计618,904.87 元,被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6,421.62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庆等41 人诉讼费共计20,105 元,由被告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487 号、488 号),公司因2003-2004 年虚假披露信息引发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原告周燕芬、向义方达成如下协议: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周燕芬人民币70000 元整,向义方人民币4000 元整;调解书生效后,原告不再就此案主张任何权利;此案诉讼费用原告自愿负担。 至此,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的其余原告还在调解中,公司将对此诉讼案件进展进行持续披露。 近日,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472号),公司因2003-2004 年虚假披露信息引发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原告徐东明达成如下协议: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徐东明人民币48670 元整;调解书生效后,原告不再就此案主张任何权利;此案诉讼费用原告负担。 近日,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司因2003-2004 年虚假披露信息引发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已与原告莫翰夫、查俊达成如下协议:公司一次性分别补偿原告莫翰夫、查俊人民币12838元、48019.06 元;调解书生效后,原告不再就此案主张任何权利;诉讼费用原告负担。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止,本公司已和原告周燕芬、向义方、徐东明、莫翰夫、查俊达成和解,公司分别一次性向其补偿人民币70,000 元、4,000 元、48,670 元、12,838 元、48,019.06 元,共计183,527.06 元,周燕芬、向义方、徐东明、莫翰夫、查俊不再就此案主张任何权利。 其余41 位投资者起诉案件已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与被告彭深根、邓植林、吴加政、毛晖、欧阳纯宝、李有智、姚晓义等七人连带赔偿原告张庆等41 人经济损失共计618,904.87 元。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止,公司已按判决结果赔偿原告张庆等41 人经济损失及诉讼费共计639,009.87 元。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1
公告日期2010-02-11
案件名称虚构矿产储量纠纷
起诉日期2009-07-27
原告方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张嘉明 谢辉等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9 年9 月27 日,公司以张嘉明、谢辉等借贵州润丰矿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虚构矿产储量事实、隐瞒真相为由,向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经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已对张嘉明、谢辉等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本公司期末已计提减值准备4700 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止,此案件仍在侦查中。
受理法院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09
公告日期2004-04-09
案件名称股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被告方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第二大股东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权纠纷发生诉讼
判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180 号2002 年12 月31 日),判定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据与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签定的协议向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转让其所持有的4936万股本公司股票。
判决日期2002-12-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书,2003年4月29、2003年6月26日,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分两次将原泰和集团持有股份4636万股及100万股过户至其名下,剩余200万股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2)岳中执字第68-3号文件于2003年10月14日执行回转,将原因其他案件由泰和过户至湖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200万股本公司股票直接过户至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名下,湖南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股权纠纷中涉及的4936万股本公司股票亦全部过户至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名下,相关过户手续已于2003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