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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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4
标题南京医药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498号
批复原因2019年4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08
标题南京医药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监督抽查中抽查的合肥大药房部分门店销售的沉香(批号:13070801)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鉴别]、[检查]项均不符合标准规定(报告书编号:2015A1907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批次沉香为假药。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合肥市食药监局”)追溯调查查明,该批次沉香生产厂家生产上述假药沉香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公司子公司合肥大药房、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现已更名安徽天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星”)在采购该品种沉香时,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索取供货单位的经营资质以及该品种沉香的资质资料,并提供给合肥市食药监局查验。
批复内容2016年2月25日,合肥市食药监局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没收合肥大药房、安徽天星库存的假药沉香共计7,406克,没收违法所得共计90,346.44元,未有其他行政处罚。公司子公司已就上述经济损失向违法生产假药沉香厂家全额追偿完毕。 2016年3月17日、4月28日,合肥市食药监局分别向上述已与合肥大药房无加盟关系的两家门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没收海洲药房、和仁堂药房尚未出售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1盒,没收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香丹清”牌珂妍胶囊违法所得共计596元,罚款共计10万元。
处理人合肥市食药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1
标题南京医药关于公司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被撤销的公告
相关法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闽食药监药通函[2017]70号
批复原因2017年2月20日,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东南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东南”)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收缴GSP认证证书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福建中源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证书的通知》(闽食药监药通函[2017]70号)要求,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缴福建东南的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证书(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通知并收缴福建东南GSP认证证书。
批复内容公司已对福建东南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本次被撤销证书所涉及的不合格项目,已责成福建东南逐条分析原因,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进行了逐项整改,同时指导并督促其举一反三开展梳理、排查并巩固整改效果。福建东南将进一步完善并规范各项制度,强化人员培训,加强日常监控和各项业务风险管控,确保做到全员全过程从严管控,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公司要求福建东南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启动重新认证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经营活动。
处理人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9-26
标题关于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李文骏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7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4年9月24日,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药或公司)派驻公司副总裁担任9%参股公司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健之康)的董事,中健之康因此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2014年9至12月、2015年以及2016年1至6月,公司与中健之康发生采购及销售业务,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分别合计34,810.29万元、73,576.17万元、34,409.2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0%、13%。但是,公司未就前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7月及8月,公司才分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补充确认上述事项,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0.2.5条、第10.2.1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文骏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与中健之康均从事医药流通行业,双方关联交易内容主要为药品销售及采购,属于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相关交易涉及的药品采购价格与向非关联第三方的采购价格基本一致,毛利率与其它二级经销商基本一致。公司发现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决策及披露后,已主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进行了追认和补充披露。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理。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文骏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4-26
标题南京医药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日,有关媒体发表了题为《涉嫌单位行贿 南京医药孙公司董事长被逮捕》的报道(以下简称“报道”)。报道称“2016年4月11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一次性公布了今年以来查办的20起案件的办理情况,2月2日,依法对合肥天星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董事长杨麟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决定逮捕。”、“4月20日,安徽省食药监局针对南京医药天润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跨区域供应麻醉药品行为,对该企业进行了约谈。”等相关内容。
批复内容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立即对媒体报道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作出如下澄清声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安徽天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合肥天星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对杨麟一案的正式通知。 合肥天星药事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二级子公司,公司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天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00%股权。该公司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9,232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0.37%。目前该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2、2016年4月20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向阜阳客户跨区域销售麻醉药品情况事项对南京医药合肥天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天润”)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合肥天润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详细说明了上述销售行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合肥天润并未因该事项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罚。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始终坚持将经营管理活动与社会责任实践有机结合,并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内控体系建设有机融合,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整改、纠风等反商业贿赂工作,积极探索并实践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注重发挥法规、制度的源头防治功能并努力强化全员反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处理人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09
标题南京医药关于近五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4]532号
批复原因2014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江苏证监局关于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532号)。
批复内容针对关注函指出的问题,公司制定了整改方案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09
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总裁蒋晓军涉嫌违纪。
批复内容蒋晓军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公司已对相关工作做出妥善安排,目前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处理人上级纪检部门
警示  公告日期:2014-10-14
标题关于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4]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2012至2013年间,你公司在处置合肥天星、合肥天润2家子公司4处房产过程中,以上述房产向合肥金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实属一笔交易。扣除所得税影响后,上述交易实际产生净利润超过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达到了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决策程序方面存在违规行为。2012年10月15日,合肥天星、合肥天润与王林签订对合肥金一的增资协议,合计出资额为5000万元,该事项应报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你公司在没有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就进行交易。 2013年1月6日,合肥天星、合肥天润与王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合计作价6287.9万元,该事项应报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你公司在没有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就进行交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第31条等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关注以下事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整改: 一、公司应按照相关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次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加强内部培训,增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三、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你单位应当在2014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7-07
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局[2014]282号
批复原因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关于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关注到以下问题: 一、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二、公司独立性方面存在不规范 三、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及承诺履行不规范 四、公司被媒体质疑情况较多
批复内容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董监高守法经营、勤勉尽责意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规范承诺履行,并对上述问题逐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2014年7月30日前将整改总结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整改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 目前公司已对监管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5-27
标题关于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周耀平和时任总裁何金耿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药”或“公司”)子公司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南京医药合肥天润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将合计账面净值486.89万元的4处房产建筑物以6300万元处置给合肥金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计产生利润3207万元,达到公司201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7.7%。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9.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周耀平和时任总裁何金耿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周耀平和时任总裁何金耿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26
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38号
批复原因2014年5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财务负责人孙剑、董事会秘书蒋晓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决定中指出: 南京医药子公司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南京医药合肥天润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将账面净值486.89万元的四处房产建筑物以6300万元处置给合肥金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计产生利润3207万元,达到公司201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7.7%。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财务负责人孙剑、董事会秘书蒋晓军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批复内容公司应引以为戒,对导致上述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对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在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是否存在缺陷进行自查,并于5月29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自查与整改报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发表书面意见。 希望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3-20
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南京医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都医药”)优先增资权事项,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委托南药国际收购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恒健”)86.825%股权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南京医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周耀平、何金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三)、对梁玉堂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9-23
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苏证调查通字1303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批复内容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08
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3]8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二、决策程序方面存在问题 三、董事会规范运作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方面存在问题 四、公司2011年度转让南京证券及六家子公司股权交易涉及资金来源情况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2013年4月27日,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决策程序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以及董事会未做到勤勉尽责,对公司提出了相应整改要求。公司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已对董事会及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情况、信息披露管理情况以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并已围绕企业规范发展,积极采取和推进各项整改工作措施,落实整改部门及具体责任人。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3-05-03
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3]8号、[2013]9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二、决策程序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三、董事会未能做到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江苏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第59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21条及《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公司关注以下事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整改。 一、公司应对董事会及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情况,信息披露管理情况以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二、公司应按照相关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次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加强内部培训,增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四、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五、公司应补充披露2011年度转让南京证券及6家子公司股权交易涉及资金来源的真实情况。 六、要求公司原董事长周耀平、董事兼总裁何金耿、副董事长梁玉堂、董事王耀、董事杨锦平、董事丁峰峻、独立董事顾维军、独立董事仇向洋、独立董事季文章、董秘蒋晓军于2013年5月15日到江苏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07-16
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字[2012]35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下述违规行为: 1、2011年10月11日,公司公告称,拟以7,776万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南京证券1620万股股权转让至关联方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0月27日,公司公告称,停止上述关联交易并拟以12,960万元的价格将南京证券1620万股股权转让至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健药业”)。公告未就公司持有恒健药业13.175%股权的情况进行披露,也未对此次股权收购的附加条件——与恒健药业之控股股东陕西和合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和合”)进行长期深度合作的意向进行披露。 2、2011年12月6-7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放弃全资子公司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优先增资权的议案》,同意江苏红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药国际”)增资并获得该公司60%的股权。南药国际因此变更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公司未对上述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协议进行披露,亦未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 3、2011年12月29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86.825%股权的委托收购协议》的议案,委托南药国际收购恒健药业之控股股东陕西和合持有该公司86.825%的股权。同时,公司与南药国际约定,南药国际仅作为恒健药业的名义股东,公司为恒健药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未对上述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协议进行披露,亦未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 4、公司在2011年12月10日披露的《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转让部分子公司股权之关联交易公告》中,评估报告列示的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出现多处错误,公司随后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更正。 5、2012年2月1日,公司晚于最后期限1天发布2011年度业绩预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转让南京证券股权、放弃全资子公司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委托南药国际收购恒健药业,以及将南药国际持有的恒健药业股权过户至公司等一系列重大事项时,全部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公司董事特别是外部董事对该事项未进行充分讨论,未做到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17.3条、17.4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给予公司董事长周耀平、副董事长梁玉堂、董事兼总裁何金耿、董事王耀、董事杨锦平、董事兼执行副总裁丁峰峻、独立董事顾维军、独立董事仇向洋、独立董事季文章、董事会秘书蒋晓军、原董事李毅、原独立董事常修泽、原独立董事温美琴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5
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专项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部分股东大会存在董事长在场的情况下,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会议的情况,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股东大会授权手续需规范。 3、部分通讯表决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存在参加董事签名不全的情况。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5、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公司动用资金打新股,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董事会审议,也没有履行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导下,经过认真细致的复查工作,公司目前对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较好,相关问题已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达标。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加强对子公司治理制度、经营风险等各个方面的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自身治理水平。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0
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二)内部控制方面
批复内容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发现并整改了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梳理了各个方面的治理制度,进一步推进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公司将把治理专项活动做为一个新的起点,遵循资本市场发展运行规律,遵循各方监管要求,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奋斗目标,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5-30
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2005年例行财务检查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公司字[2006]77号
批复原因规范有关财务处理,对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对例行财务检查中发现有关应披露事宜进行了公开披露。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预计最迟于2006年7月底可以完成清欠工作。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和预防出现不规范和违规的事项。
批复内容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于近期对公司进行了例行财务检查,并于2006年4月21日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苏证监公司字[2006]77号)。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1-11
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证监公司字[2002]343号
批复原因董事会秘书王永利、总工程师尹忠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在公司领薪;副总经理朱杏珍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住所与企业法人执照不一致;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11月25日至29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2年12月6日下发宁证监公司字[2002]343号《限期整改通知书》。
处理人南京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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