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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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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1-21
公告日期2008-11-21
案件名称问题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8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鉴于2003 年7-8 月,深圳发展银行曾向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和首创网络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发放贷款人民币15 亿元。深圳发展银行以东华置业为上述15 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了担保且将北京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在未获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转让给城建东华以及城建东华滥用东华置业法人独立地位和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等为由,于2007 年8 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东华置业和城建东华(2007)高民初字第1317 号案,要求两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本行与北大青鸟、东华置业以及城建东华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城建东华应向本行支付人民币10 亿元,其中:(1)3 亿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支付;(2)剩余7 亿元人民币以城建东华为借款人重组为有担保的正常贷款(“重组贷款”)后支付,重组贷款的条件是城建东华向本行提供本行认可的抵押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且该笔贷款按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可以被认作正常贷款。在协议规定的人民币10 亿元支付后,深发展和北大青鸟将恢复正常的业务关系。本行承诺在城建东华按协议规定向本行支付人民币10 亿元后的五日内,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但保留对协议签署各方以外的逾期贷款相关方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清收行动的权利。另外,该笔重组贷款的本息应于2009 年底前向本行支付完毕,重组贷款的总额为人民币8000 万元的利息将此期间按季支付。北大青鸟、东华置业对城建东华在协议下的支付责任分别和共同地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对题述案件作如下安排: 1、协议各方同意,城建东华作为题述案件的当事人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向深圳发展银行共支付10 亿元人民币,其中:(1)在最高人民法院就本协议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3 日内,支付现金7 亿元人民币;(2)剩余3亿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支付。如城建东华未按前述约定向深圳发展银行支付现金7 亿元人民币,逾期除应付7 亿元人民币之外,还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深圳发展银行支付利息(计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且深圳发展银行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就本协议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拍卖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包括土地使权、在建工程等)并从中受偿上述(1)项下的款项7 亿元人民币(拍卖成交后三日内支付)。各方同意,无论城建东华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拍卖资产等何种方式,最终以现金偿还了深圳发展银行上述7 亿元及利息,则北大青鸟、城建东华、东华置业三方并不构成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北大青鸟、东华置业对城建东华在本条下的支付责任分别和共同地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2、深圳发展银行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并在城建东华向深圳发展银行支付现金7 亿元人民币之后3 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题述案件中除调解结案的另一在审案件即(2007)高民初字第1317 号案。 3、在前述第1 项所述7 亿元人民币和3 亿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支付完毕,在符合银行监管部门及深圳发展银行贷款政策的条件下,深圳发展银行按照深圳发展银行的正常贷款条件向北大青鸟提供8 亿元人民币贷款(以下称之为“新增贷款”)。除其它深圳发展银行要求的正常贷款条件之外,北大青鸟需向深圳发展银行提供深圳发展银行可以接受的贷款抵押、质押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该押品或担保的价值按独立的国际知名评估师的评估应不低于16 亿元人民币,新增贷款金额在不超过8 亿元人民币的限度内按北大青鸟实际提供的押品或担保价值的50%的相应比例上下调整。 4、北大青鸟保证为新增贷款所提供的押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为银行监管部门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可以接受的押品和担保。在深圳发展银行书面确认北大青鸟、城建东华为新增贷款所提供的押品及担保在原则上是可以接受的以及贷款主体和用途符合深圳发展银行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5 日内,城建东华应将前述第1 项所述3 亿元人民币支付给深圳发展银行。如北大青鸟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有关新增贷款的条件而深圳发展银行在约定期限内拒绝与北大青鸟签署贷款协议,则深圳发展银行应向城建东华[或城建东华指定的关联企业]返还前述城建东华支付的3 亿元人民币。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1-21
公告日期2008-11-21
案件名称撤销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5-11-07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鉴于2003 年7-8 月,深圳发展银行曾向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和首创网络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发放贷款人民币15 亿元。深圳发展银行以东华置业为上述15 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了担保且将北京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在未获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转让给城建东华以及城建东华滥用东华置业法人独立地位和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等为由,先后于2005 年11 月及2007 年8 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东华置业和城建东华((2005)高民初字第1371 号案及二审和(2007)高民初字第1317 号案,以下统称为题述案件),要求两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我行于2005年11月7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东华置业向城建东华转让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资格的行为。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冻结了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 近日本行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行诉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权纠纷案的判决书[(2005)高民初字第1371 号],本行注意到该判决书在本院认定部分认定被告人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是本行的债务人,本行对其拥有有效的债权,但本行也注意到相应判决中并未就此做出明确的判决,并驳回了本行的有关诉讼请求。 鉴于该判决为一审未生效判决,为维护本行权益,本行将依法上诉。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对题述案件作如下安排:一审案号为(2005)高民初字第1371 号案由协议各方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1、协议各方同意,城建东华作为题述案件的当事人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向深圳发展银行共支付10 亿元人民币,其中:(1)在最高人民法院就本协议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3 日内,支付现金7 亿元人民币;(2)剩余3亿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支付。如城建东华未按前述约定向深圳发展银行支付现金7 亿元人民币,逾期除应付7 亿元人民币之外,还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深圳发展银行支付利息(计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且深圳发展银行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就本协议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拍卖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包括土地使权、在建工程等)并从中受偿上述(1)项下的款项7 亿元人民币(拍卖成交后三日内支付)。各方同意,无论城建东华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拍卖资产等何种方式,最终以现金偿还了深圳发展银行上述7 亿元及利息,则北大青鸟、城建东华、东华置业三方并不构成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北大青鸟、东华置业对城建东华在本条下的支付责任分别和共同地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2、深圳发展银行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并在城建东华向深圳发展银行支付现金7 亿元人民币之后3 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题述案件中除调解结案的另一在审案件即(2007)高民初字第1317 号案。 3、在前述第1 项所述7 亿元人民币和3 亿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支付完毕,在符合银行监管部门及深圳发展银行贷款政策的条件下,深圳发展银行按照深圳发展银行的正常贷款条件向北大青鸟提供8 亿元人民币贷款(以下称之为“新增贷款”)。除其它深圳发展银行要求的正常贷款条件之外,北大青鸟需向深圳发展银行提供深圳发展银行可以接受的贷款抵押、质押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该押品或担保的价值按独立的国际知名评估师的评估应不低于16 亿元人民币,新增贷款金额在不超过8 亿元人民币的限度内按北大青鸟实际提供的押品或担保价值的50%的相应比例上下调整。 4、北大青鸟保证为新增贷款所提供的押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为银行监管部门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可以接受的押品和担保。在深圳发展银行书面确认北大青鸟、城建东华为新增贷款所提供的押品及担保在原则上是可以接受的以及贷款主体和用途符合深圳发展银行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5 日内,城建东华应将前述第1 项所述3 亿元人民币支付给深圳发展银行。如北大青鸟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有关新增贷款的条件而深圳发展银行在约定期限内拒绝与北大青鸟签署贷款协议,则深圳发展银行应向城建东华[或城建东华指定的关联企业]返还前述城建东华支付的3 亿元人民币。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07
公告日期2006-02-07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京华时报》社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6 年1 月16 日和23 日,《京华时报》刊登文章,对我行向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首创网络有限公司及其系列企业发放共计15 亿元贷款等情况进行了报道。该报文章带有明显倾向性,严重歪曲事实,误导社会公众,侵犯了我行的名誉权。我行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京华时报》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06 年1 月26 日受理此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公告日期2005-04-2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
原告方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6、7 月,亚洲公司在我行长城支行诉其贷款纠纷案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支行返还人民币3,600 万元及利息。亚洲公司认为该公司已经作出的还款3600 万元给支行的行为违法、无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公告日期2005-04-26
案件名称汇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安徽证券登记公司 
被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宝支行 交通银行广元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安徽证券登记公司诉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红宝支行3,000万汇款纠纷。
判决内容一审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2004 年12 月,该院已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已提起上诉。
判决日期2004-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一审本行胜诉,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法院要求追加交通银行广元支行为被告。因该案涉及金融诈骗,本行已向深圳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现已正式立案侦查。本行已据此要求法院中止审理,待移送公安机关后一并处理。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存单款项案
起诉日期2003-08
原告方上海南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大厦上海分行外滩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8 月,上海南证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在支行的1100 万元人民币存款被拒绝提款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行返回本金及支付利息。目前,支行正准备委托律师,组织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另因该案涉嫌诈骗,支行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预计损失约500 万。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8
原告方杨棹筠 
被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170.0000 元
案件描述杨棹筠以其在我行营业部活期存款16170 元被他人支取,我行未尽到保护存款安全义务为由,于2003 年8 月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行赔偿其存款损失。
判决内容现一审法院已判决我行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行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龙华镇油松村水斗新围经济合作社 
被告方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行政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3 年7 月,新围经济合作社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规划国土局,并将我行及相关单位列为诉讼第三人,请求撤销规划国土局将位于油松村的A821-11 地块共49140.8 平方米的土地征为国有并出让给我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案已于10 月份开庭,国土局答辩认为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也合法,并无不当,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行的答辩也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无权对A821-11 地块共49140.8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提出争议,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与原告的上级油松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将上述土地征为国有并出让给我行符合法律规定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法院正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违约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Newbridge Asia AIV Ⅲ L.P. 
被告方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深圳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及我行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近日,我行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来函,得知该院已接受Newbridge Asia AIV Ⅲ,L.P.(以下简称“新桥”)以我行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及我行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人认为上述被申请人因涉及在我行股权转让的谈判过程中违反有关协议条款,及对违反协议的行为未予纠正,请求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违约责任。 上述所有当事方已经签署申请,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出撤回仲裁请求与反请求。该申请称:鉴于申请人新桥在2003 年9 月16 日提请国际商会仲裁院开始本仲裁申请;且鉴于被申请 人深圳发展银行在2003 年11 月28 日提交其答辩和反请求给国际商会仲裁院;且鉴于上述所有当事方目前同意撤回本程序待决的所有请求和反请求,本仲裁程序应该在不影响各方日后实体权利的基础上终止。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已回函各方,确认上述事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国际商会仲裁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存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北荆州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 
被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湖北荆州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诉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330万元存款纠纷案。本报告期本行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现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复查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步支行已于2000 年6 月被执行420 万元人民币。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存单款项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商业公司 
被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大厦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浙江商业公司诉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大厦支行给付存单款项案。 因该案涉嫌诈骗,本行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现公安机关正在审理中。本报告期内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票据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恒服务公司 
被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府前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恒服务公司诉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府前支行人民币500万票据纠纷案。
判决内容判决本行广州分行府前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判为本行广州分行府前支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行认为广州中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告与用资人事前合谋,应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已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再审。如果再审结果对分行不利,分行可能承担500 万元及其利息的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处于二审阶段,因该案涉及犯罪,本行要求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合作经营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长春热缩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方珠海经济特区伟思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长春热缩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原告)诉珠海经济特区伟思有限公司 (被告一)合作经营纠纷案,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支行列为第二被告。 二审判决后,本行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判决本行免责。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本行珠海支行对第一被告还款1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0-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二审判决本行珠海支行对上诉还款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2001-10
执行情况广东省高院已发通知给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本行认为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行负有对1000 万元人民币项目合作资金监管的义务,在被告授权转帐过程中我行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没有任何过错。支行已向省高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再审并判决本行免责,2003 年9 月,广东省高院驳回支行申诉,此后,支行委托律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03 年11 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立案审查,如果申诉不获胜诉,预计损失约800万元人民币。
受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不当得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优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外滩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8 月安徽省宜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海优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200 万元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将上海分行外滩支行列为第三人。支行已于11 月份出庭应诉,目前法院尚未判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宜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香密湖度假村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深御膳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密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深圳香密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中深御膳有限公司拖欠“东座酒店”及附属设施租金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产及支付租金,并将香密支行列为被告,但支行从中深御膳有限公司承租部分已经原告同意,且支行未拖欠租金,支行没有违约。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损失赔偿
起诉日期2003-08
原告方罗梅珍 
被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大厦上海分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56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 年8 月罗梅珍以其在上海分行承租的保管箱内合计90560 元的财产灭失,上海分行未尽到谨慎保管义务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分行要求分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已于11 月份开庭,原被告围绕双方是租赁关系还是保管关系、保管箱是否合格、原告是否正确使用及是否有损失、损失与银行有无直接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辩论,目前未判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4
原告方豪帮兴时装(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3900.0000 元
案件描述豪帮兴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 年4 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我行佛山分行要求支付服装加工费243900 元人民币。事因原告认为2001 年8 月原告将佛山分行要求制作的工作服送到佛山分行后,未收到加工费。佛山分行已向上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该法院关于该案管辖权的《民事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法院已裁定由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已于12 月开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4
公告日期2003-04-24
案件名称存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被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角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37000.0000 元
案件描述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诉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角支行73.7万美元存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行沙头角支行再审申请被驳回,深圳中院执行生效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从本行划走本金73.7万美元,利息2.9万美元。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9
公告日期2002-04-19
案件名称票据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因违法付款要求赔偿500万票据纠纷案。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上步支行须赔偿原告500万元本息损失。
判决日期2001-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二审判决,驳回奔马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行免责。
二审判决日期2002-03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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