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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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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0
公告日期2009-04-10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11-06
原告方董政伟 
被告方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7086.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1 月6 日公司接到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董政伟诉本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2008)湖民初字第4329 号】)的“应诉通知书”。,2008 年11 月6 日董政伟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董政伟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确认本公司与董政伟签订认购海发大厦B 座A706 房使用权的合同书无效; 2、判令本公司立即退还董政伟购房款人民币97086 元及利息(按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其中30000 元从2007 年2 月28 日起、67086 元从2007 年4 月16 日起计算至实际退款日); 3、判令本公司承担购房款一倍即人民币97086 元的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 年12 月18 日作出了【(2008)湖民初字第432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董政伟与被告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 年4 月16 日签订的《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97086 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30000 元从2007 年2月28 日起、67086 元从2007 年4 月16 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退款之日止);利息10,659.16 元, 三、驳回原告董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8-12-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根据上述判决书于2009 年1 月19 日向董政伟退回了海发大厦B 座A706 房房屋使用权预留金30000 元、房款67086 元、利息10659.16 元。
受理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4
公告日期2009-03-24
案件名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厦门亿吉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3328.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1 月11 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厦门亿吉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吉尔公司)诉本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8)湖民初字第4464 号】)。原告亿吉尔公司原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 2、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13328 元,并支付违约金3400 元,共计116728 元。
判决内容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 年3 月6 日作出了【(2008)湖民初字第4464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厦门亿吉尔科技有限公司购房款103328 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30000 元自2007 年1 月25 日起,73328 元自2007 年4 月24 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退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亿吉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9-03-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并依法向原、被告作出释明。尔后,原告亿吉尔公司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 1、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13328 元; 2、被告立即返还购房的孳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30000 元的孳息自2007年1 月25 日起算,73328 元的孳息自2007 年4 月24 日起算,10000 元的孳息自2007 年1月24 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另亿吉尔公司主张已支付被告10000 元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备注为“此款项属转让差价,若客户发生退房,此款项不予退还,出让方不承受税方税收”,经手人为吴敏,但原告未提出证据证明吴敏系被告工作人员,该收据亦未盖有被告发票专用章,且被告否认吴敏系其工作人员,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故法院认定该收据收款方与被告并非同一主体,对原告于2007 年1 月24 日已支付被告购房款10000 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截止目前为止,本公司未向法院提起上诉,也未收到法院关于亿吉尔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书的判决正在履行中。
受理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公告日期2008-03-08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1-05
原告方陈耀钦 林玫宇 黄增铭 计晓昇 魏镇辉 陈素珍 许仁兰 吴美珍 黄种结等 
被告方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工会委员会 厦门市鑫鼎盛证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 月5 日原告陈耀钦、林玫宇、黄增铭、计晓昇、魏镇辉、陈素珍、许仁兰、吴美珍、黄种结等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下称:思明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起诉状》称:2005 年4 月30 日开始,本案被告一(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称:被告一)、被告二(厦门市鑫鼎盛证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二合同书,承诺将鑫旺工会通过诉讼追讨回来的集体资产以1000 万元的价格在诉讼终结后贱卖给第二被告。2005 年8 月,第二被告副总裁郭艺声以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旭飞公司(深圳市旭飞实业有限公司)、旭道公司(深圳市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05)闽民初字第32 号《民事调解书》。至此,原属于原告们集体所有的资产被第二被告以法院调解书的合法形式非法控制,并进而侵占。原告陈耀钦等向思明法院提出了2 项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和被告二于2001 年4 月30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及2001 年5 月11 日、2001 年12 月16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 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2 月22 日原告陈耀钦等向思明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工会委员会、厦门市鑫鼎盛证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1154 万股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并已提供厦门玖玖世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思明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于2008年2 月28 日作出(2008)思民初字第98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工会委员会、厦门市鑫鼎盛证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1154 万股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
受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28
公告日期2005-09-28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1-06
原告方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 
被告方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工会委员会 深圳市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飞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由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鑫旺公司)的原第一大股东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工会委员会(下称老鑫旺工会) 及深圳市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旭飞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擅自形成协议将本应属于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39 %股权违法侵占至老鑫旺工会名下的侵权诉讼案。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如下:一、原告( 厦门“鑫旺” 资产管理委员会) 因承接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的财产而对上述财产享有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二、三被告侵犯了原告作为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所应享有的身份权和财产权。三被告均负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义务,包括协助原告办理有关财产的产权登记以及新鑫旺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等
判决日期2001-11-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2-03-26
执行情况2002年4月, 因老鑫旺工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由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2年4月17 日罗湖区人民法院据此做出《民事裁定书》并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老鑫旺工会所持有的新鑫旺公司39%的股权过户至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名下,现厦门市工商局正在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 年9 月24 日下达了(2005)深罗法恢执一字第121 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如下: 一、请你三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的15 日内将用于折抵被执行人老工会名下的鑫旺公司39%股权的财产(具体清单见附件)迳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不得 向被执行人清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你三公司对本通知有异议,限于收到本通知后15 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 三、如你三公司在本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本院有权裁定对你三公司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6
公告日期2005-08-16
案件名称股东内部纠纷
起诉日期2001-10-12
原告方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工会委员会 
被告方深圳市旭飞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1 年10 月12 日,上诉人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工会委员会向福建高院提起诉讼,诉与被上诉人深圳市 旭飞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鑫旺公司出资合同纠纷,请求判令: 1、解除与被告旭飞公司、旭道公司签订的《鑫旺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2、第三人鑫旺公司向鑫旺开发公司工会退还未计入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本公司法人股18000015 股;3、鑫旺公司在上述协议书解 除后依法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向鑫旺开发公司工会返还计入该公司资册资本的本公司法人股4959240 股的全部或部分;4、旭飞公司、旭道公司连带赔偿鑫旺开发公司工会经济损失500 万元(暂计至2001年10 月),5旭飞公司、旭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鑫旺开发公司工会不具备鑫旺公司股东的身份,因此,作出(2001)闽经初字第3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鑫旺开发公司工会的起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鑫旺开发公司工会不服福建高院的民事裁定,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鑫旺开发公司工会系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具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资格,因此,2005 年6 月30 日作出(2003)民二终字第1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福建高院(2001)闽经初字第38 号民事裁定,本案由福建高院进行审理。
二审判决日期2005-06-30
执行情况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于2005 年4月28 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原、被告三方及第三人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1999年3 月4 日签订的《股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终止1999 年4 月27日原、被告三方与第三人鑫旺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协议书》。 2、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再次对鑫旺公司进行重组:(1)鑫旺开发公司工会将所持有的鑫旺公司39%股权折价5750 万元一次性转让给旭道公司。转让后,旭飞公司、旭道公司作为鑫旺公司的股东,鑫旺开发公司工会不再持有鑫旺公司股权;鑫旺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旭飞公司、旭道公司两方及鑫旺公司自行承担,与鑫旺开发公司工会无关。 (2)对于旭道公司受让上述鑫旺开发公司工会所转让股权的应付价款,由旭飞公司、旭道公司、鑫旺公司直接对其享有权益的本协议所付财产清单所列财产折合5750 万元进行抵偿(具体清单见附件);旭飞公司、旭道公司、鑫旺公司之间另行进行结算。旭飞公司、旭道公司、鑫旺公司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移交财产,否则旭道公司将无条件向鑫旺开发公司工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旭飞公司、鑫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以上股权和财产的交接时间为本调解书生效后60 日内。逾期则由违约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原、被告三方均不得再追诉之前的各方责任与赔偿。 4、对鑫旺开发公司工会分得的房产,如果需要变现,旭飞公司、旭道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费用由鑫旺开发公司工会承担。 5、因鑫旺开发公司工会原主体公司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已被注销,鑫旺开发公司工会同意并指定旭飞公司、旭道公司、鑫旺公司将财产清单所列财产直接转至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6、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00 元、财产保全费221556 元,由鑫旺开发公司工会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福建高院予以确认。福建高院据此于2005 年8 月9 日出具了(2005)闽民初字第32 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在福建高院调解书生效后的60 天内即2005年10 月8 日前,各方完成股权和财产的交接。本公司11,540,000 法人股交接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11
公告日期2004-12-11
案件名称质押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福田分社 
被告方深圳市好时光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好时光投资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3日向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期限为1年,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1,479,628股提供质押。由于上述贷款已逾期未偿还,原告向深圳法院提出诉讼。
判决内容深圳法院于2002年6月18日作出(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好时光投资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到期如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依法拍卖、变卖鑫旺公司持有的质押物。现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04年4月30日申请查封冻结了厦门鑫旺经济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法人股44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6%。
判决日期2002-06-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2002)深中法执查字第630号·(2004)深中法执字第713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解除对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441万股冻结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履行担保责任。上述441万股法人股已由惠州市惠阳盛葆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3日以每股1.37元总计6,041,700元竞得,并已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6-07
公告日期2003-06-0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江头支行 
被告方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99.5678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江头支行已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其贷款本金770万元及相应利息295,678元事宜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16
公告日期2002-03-16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厦门旭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市同安新店水产冷冻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8.8948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1998年诉厦门市同安新店水产冷冻厂债务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闽经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本公司胜诉, 被告厦门市同安新 店水产冷冻厂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公司欠款人民币1,088,948.34元。本公司至今仍未收到 该款项。但已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由于被告无能力偿还,此案执行中止。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16
公告日期2002-03-16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厦门旭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晋江市闽南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90818.91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1999年诉晋江市闽南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 由于本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已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驳回。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公告日期2001-04-17
案件名称联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厦门旭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香港普益投资有限公司 宏都大饭店  厦门普益房地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8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1999年7月16日就与香港普益投资有限公司的联营合同纠纷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香港普益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公司的款项。
判决内容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厦经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我司债权,被告香港普益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宏都大饭店、 厦 门普益房地产有限公司需从1999年10月至2001年3月1日间分期归还本公司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相关利息人民币285万元。截止2000年12 月31日,被告仅归还本公司人民币20万元,本公司已于1999年11月8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并获批准,截止目前为止,该案正 由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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