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9 |
公告日期 | 2010-04-29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8-10 |
原告方 | 锦州银行 |
被告方 |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下半年我公司为锦化氯碱在锦州银行担保的贷款及承兑汇票陆续出现逾期, 锦州银行于2009 年8 月10 日将锦化氯碱2010 年6 月23 日才到期的1500 万元贷款起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公司负担保责任800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10 年3 月12 日,锦州银行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锦州银行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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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7 |
公告日期 | 2010-03-27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广大银行广州分行东环支行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5 月13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东环支行诉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城股份)、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锌业股份)、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城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 年7 月22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04年10 月28 日作出判决。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广大银行广州分行东环支行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2002 年11 月14 日原告与被告金城股份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3000 万元,被告金城股份提供自有的机械设备作抵押担保,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原告与被告锌业股份签订《不可撤销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锌业股份的该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3 年11 月19 日,原告与被告金城股份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展期9 个月,被告金城股份继续提供自有的机械设备作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锌业股份、金城集团分别签订《不可撤销保证合同》,两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贷款义务,被告金城股份自2003 年10 月21 日起开始拖欠利息。原告于2004 年5 月13 日起诉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金城股份偿还本金和利息
(2)原告对金城股份抵押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3)要求锌业股份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4)要求金城集团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
判决内容 | 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1、被告金城股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000 万元,并赔偿利息及复息损失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东环支行;2、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东环支行对被告金城股份抵押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锌业股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金城股份抵押物价值范围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锌业股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城股份追偿;4、被告金城集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金城股份抵押物价值范围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城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城股份追偿; |
判决日期 | 2004-10-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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