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21 |
公告日期 | 2009-10-21 |
案件名称 |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 幸发芬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立林”)、幸发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 |
判决内容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 月19 日作出【2008】汉民二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天津立林、幸发芬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日期 | 2009-01-1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于2009年9 月30 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天津立林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已经生产出来的成品钻头由天津立林进行销售,销售期限为半年,半年后仍未销售的钻头产品,天津立林应将其销毁,生产设备可以继续自用,但不能转让或租赁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天津立林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10 日内一次性支付公司钻头产品销售补偿款人民币700 万元,自愿补偿公司人民币1000 万元。公司已收到补偿款共计1700万元。此项补偿款将增加2009 年度营业外收入1700 万元。2、天津立林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3 日内向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撤回对公司起诉的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案号为【2009】开知初字第5号。天津立林机械集团公司、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天津立林螺杆机械有限公司及该4 家公司的股东在民事调解书的基础上自愿承诺,任何一方均不生产或销售双金属密封钻头,也不投资经营双金属密封钻头企业;对知悉的公司的秘密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技术信息为相关公众知悉时止。 |
受理法院 |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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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30 |
公告日期 | 2008-05-30 |
案件名称 | 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幸发芬 |
诉讼类型 | 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69.2283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自然人幸发芬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一事引发诉讼,2008 年5 月27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到公司《刑事裁定书》(2008)汉刑终字第9 号。现将该事项公告如下: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潜检刑诉(2007)89 号起诉书指控幸发芬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幸发芬违反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公司秘密技术,用于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研制、生产三牙轮钻头,经武汉银河会计评估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至2006 年6 月30 日止,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692,282.61元。潜江市人民法院因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判决内容 | 2007 年11 月26 日作出(2007)潜刑初字第284 号刑事判决,以幸发芬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 年,并处罚金50,000 元。幸发芬不服,提出上诉。 |
判决日期 | 2007-11-2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5 月5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08 年5 月20 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05-20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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