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0 |
公告日期 | 2010-04-2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银蕊贸易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8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大亚人造板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银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银蕊公司偿还欠款1,684 万元。报告期内,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件予以了受理,截止到目前,该案件尚未判决。鉴于上海银蕊贸易有限公司屡次拖延开庭时间,直至2008 年7 月25 日才第一次开庭,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
判决内容 | 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上海银蕊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支付给原告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0,807,044.23 元。(2)被告上海银蕊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1,152,300.59 元(从2007 年7 月1 日起至2007 年10 月31 日止)。(3)被告上海银蕊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息(从2007年11 月1 日起至还清欠款止),2008 年4 月18 日前,按欠款32,046,923.06 元计付,2008 年4 月18 日后,按欠款20,807,044.23 元计付。案件受理费208,796.16 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796.16 元,由被告上海银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海银蕊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上海银蕊贸易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0,807,044.23 元。
报告期内,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本报告期内公司已通过法院收到执行款210万元,剩余款项正在追缴当中。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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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0 |
公告日期 | 2010-04-2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松江新桥五金厂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3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车轮)接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传票,上海松江新桥五金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厂)已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五金厂承揽合同的加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共836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尚未下达判决。
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大亚车轮与五金厂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A、大亚车轮结欠五金厂加工费734.6 万元;B、五金厂同意一次性支付大亚车轮55 万元以解决双方质量纠纷案件。大亚车轮同意撤回在丹阳市人民法院对五金厂提起的诉讼;C、上述两项相抵,大亚车轮支付五金厂加工费679.6 万元;
D、五金厂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E、大亚车轮至五金厂处提取69 个电镀轮子;F、案件受理费70,326 元,减半收取35,163 元,由五金厂负担20,163 元,大亚车轮负担15,0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大亚车轮已支付五金厂加工费。至此,本案已了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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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0 |
公告日期 | 2010-04-20 |
案件名称 | 专利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 |
被告方 | 林德威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1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象集团)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以下简称:森佳木业或原告)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第一被告林德威(个体经营者)、第二被告圣象集团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810 万元(其中第一被告林德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 万元,第二被告圣象集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 万元)。圣象集团作为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林德威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关联关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目前,圣象集团正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本次诉讼事项。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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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18 |
公告日期 | 2009-07-18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微软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724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日前,本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微软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就未经授权使用微软软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7.24 万元。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4 月22 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
2、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 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6 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人民币640 元,由被告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956 元。 |
判决日期 | 2009-04-2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下一次开庭时间没有确定,尚未下达判决。
目前,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经友好协商,大亚信息与微软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大亚信息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
2、大亚信息向微软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 万元。
3、大亚信息及其关联公司购买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的微软正版软件产品。
4、微软公司不就(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16号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不再就该案件一审确认的事实追究大亚信息的法律责任。
至此,本案已了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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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4 |
公告日期 | 2004-08-24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印务分公司 |
被告方 | 河南汝州卷烟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5.7542 万元 |
案件描述 | 河南汝州卷烟厂欠款2357541.54元。 |
判决内容 | 该事项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受理后,判决如下:A、被告河南汝州卷烟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印务分公司价款人民币2,357,541.54元。若迟延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一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B、被告河南汝州卷烟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印务分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23,693元。若迟延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一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C、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916.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556.5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4,472.6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将该款一并支付原告)。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调解,河南汝州卷烟厂与上海印务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保证每月向上海印务分公司支付5万元货款,如无故中断,上海印务分公司可申请法院立即恢复执行。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上海印务分
公司仅收回货款5万元,河南汝州卷烟厂未能按协议执行。为此,上海印务分公司已向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已受理,但尚未执行。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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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17 |
公告日期 | 2004-02-17 |
案件名称 | 偿还欠款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丹阳印务分公司 |
被告方 | 淮阴一剪梅日化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4.432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淮阴一剪梅日化有限公司欠丹阳印务分公司1344324.99元。 |
判决内容 | 该事项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判决如下:A、被告一剪梅公司给付原告丹阳印务分公司价款1,344,324.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B、案件受理费17,032元,由被告一剪梅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丹阳印务分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一剪梅公司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其它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剪梅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上诉。经公司与一剪梅公司协商,一剪梅公司已向本公司支付欠款15万元,剩余121.14万元一剪梅公司已用其生产的日化产品予以了抵偿,本公司已予以接受,截止到报告期末上述诉讼已结案。 |
受理法院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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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17 |
公告日期 | 2004-02-17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1-09-05 |
原告方 | 中外合资丹阳兴联铝箔制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美浓丝网印刷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32.7157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9月5日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外合资丹阳兴联铝箔制品有限公司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美浓丝网印刷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欠款8327157.00元。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A、被告上海美浓向原告兴联公司支付价款5,769,818.9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B、案件受理费41,222元和财产保全费40,520元,合计81,742元, 由被告上海美浓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兴联公司预交,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上海美浓应将该款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付给原告兴联公司。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中外合资丹阳兴联铝箔制品有限公司已收回剩余欠款676.33万元。上述诉讼已结案。 |
受理法院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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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3 |
公告日期 | 2002-08-13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兴联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美浓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2.3904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兴联公司向丹阳市人民法院对上海美浓提出偿还其欠款的诉讼申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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