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981" ["PaperCode"]=> string(6) "000981"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8) "S*ST兰光" ["CorpId"]=> string(7) "1000981"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S*ST兰光(000981)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ST兰光

- 000981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2
公告日期2009-08-2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被告方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2005 年向深圳市商业银行借款1660 万元逾期无力偿还,深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判决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11 月6 日作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2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本公司偿还本金(暂不计息),保证人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本公司抵押财产301 栋房屋拍卖所得优先受偿;
判决日期2006-11-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2 月28 日深圳市商业银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执字第381 号执行令。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2
公告日期2009-08-2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91.5048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2005 年向深圳市商业银行借款17,915,048.39 元逾期无力偿还,深圳市商业银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判决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 月10 日作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1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本公司偿还本金(暂不计息),保证人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7-01-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3 月28 日深圳市商业银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执字第380 号民事裁定书。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9
公告日期2009-08-19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6-09-13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 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938.854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为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买方信贷提供担保,贷款担保余额66,333,689.56元,因欠息未还,建行已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06年9月1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融资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借2004综2702093R),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提供担保;2006年1月26日,原告又与被告一签订《综合融资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借2006综0036093R),被二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因被告一财务状况恶化,已出现逾期利息不能归还,为防止损失扩大,原告已向被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但四被告均未履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5938.854万元,利息778390.85元(其中利息暂计至2006年9月21日,今后发生的利息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至); 2、判令处置本案抵押物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3、判令处置本案质押物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及2007年6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07-007)和《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07-039)中所述,关于本公司为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买方信贷提供担保,与建行贷款合同纠纷案,现又有新的进展。 因此案在判决后,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本公司、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贷款本息,同时因重组工作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近日,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深中法执字第1194-1204 号)和执行令([2007]深中法执字第1194-1204 号)各一份。
判决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5号、(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6号、(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8号、(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号、(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3号等六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应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38.854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06年9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778,390.85元,2006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如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逾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依法有权申请以拍卖、变卖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抵押给原告的兰光大厦第3、4、5、6、9、10、11、12、14、15、16层房产及质押给原告的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55万国有法人股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清偿。 三、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物的担保以外的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追偿。 四、上述给付判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894.72元和保全费302,920元,由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承担,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之诉讼费不予退回,被告应交之诉讼费迳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深中法执字第1194-1204 号)和执行令([2007]深中法执字第1194-1204 号)各一份。其中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按本院《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 执行令命令如下:“现命令你公司等自本令送达之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近日,本公司接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汕濠法指执字第154-163、167 号)之二,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持有的本公司8110万股国有法人股,其中4955万股已质押;二、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位于深圳市振华路电子工业区8号兰光大厦第3、4、5、9、10、11、1、14、15、16层房产;三、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位于深圳市北环路第五工业区T401-0043。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本公司、银亿集团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书》,建设银行要求本公司为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提供担保的贷款本金59,688,695.08元及全部诉讼费用(以实际数为准)须在2010年4月30日前结清,在此条件下,建设银行同意免去全部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0
公告日期2009-05-2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平安银行 
被告方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兰光电子集团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51.5048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0月18日和2005年12月26日,本公司与深圳市商业银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共向其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整。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至2006年8月2日,本公司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4,515,048.39元。深圳市商业银行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并要求深圳兰光电子集团对该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其中(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商业银行营业部贷款本金人民币17915048.39元。 2、被告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甘肃兰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85.24元、保全费人民币90095.24元,共计人民币189680.48元,由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连带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商业银行营业部贷款本金人民币1660万元及利息。 2、如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深圳商业银行营业部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本案抵押物(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福田区振华路的桑达工业小区301栋房产,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3000033515),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拍卖所得价款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10元、保全费人民币83520元,共计人民币176530元,由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连带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本公司在判决后至今尚未偿还深圳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令一份([2007]深中法执字第381号): “命令你公司自本令送达之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普宁市法院已委托深圳市赛安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本公司和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桑达工业小区301栋、406栋及兰光大厦1、2、6、7、8、13层房产。拍卖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7号安徽大厦601-602室,拍卖时间:2009年5月29日下午三时正。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0
公告日期2009-05-2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8-10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振兴路支行 
被告方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兰光电子集团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515.9651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6月6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振兴路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共向其贷款人民币9800万元整。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至2006年8月10日,本公司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5,159,650.69元、利息人民币1,291,927.53元。深圳市商业银行遂于2006年8月10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其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5,159,650.69元及利息1,291,927.53元(利息暂计算截止日为2006年8月10日); 2、请求判决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欠原告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原告对本公司提供的贷款抵押物兰光大厦第1、2、6、7、8、13层房产享受优先受偿权。 4、由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案件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及原告因追索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判决内容其中(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8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振兴路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8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555,731.25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8月10日,之后利息按本案中合同的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2、被告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兰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振兴路支行对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抵押物即兰光大厦1、2、6、7、8、13层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788.66元,由本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8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振兴路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7,159,650.69元及利息736196.28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8月10日,之后利息按本案中合同的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2、被告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兰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3、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489.23元、诉前保全费人民币136,370元,由本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判决日期2007-01-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本公司在判决后至今尚未偿还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振兴路支行的贷款本息,本公司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令二份([2007]深中法执字第529 号,[2007]深中法执字第530 号):“现命令你公司自本令送达之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普宁市法院已委托深圳市赛安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本公司和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桑达工业小区301栋、406栋及兰光大厦1、2、6、7、8、13层房产。拍卖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7号安徽大厦601-602室,拍卖时间:2009年5月29日下午三时正。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0
公告日期2009-05-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兰光销售有限公司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3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2月27日,兰光销售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了SZ0510120060019号《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同意借款给兰光销售公司人民币3,900万元,由本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兰光集团信用担保,并签订了07550071120050018-保1号07550071120050018-保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07 年2 月12 日兰光销售公司因无法按时归还此笔借款,经与华夏银行协商,又与其签订了SZ051011070004 号《展期协议》,华夏银行同意将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经展期后期限为自2006 年2 月21 日始至2008 年2 月21 日止。
判决内容公司于近日接到深圳仲裁委员会 [2007]深仲裁字第87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兰光销售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二)、《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依法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9,464,351.7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900万元,利息人民币464,351.73元,(利息暂计至2007年8月21日,以后计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 (三)申请人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桑达小区工业厂房406号1-6层房地产(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3000080781、3000080778、3000080779、3000080780、3000077759、30000223294,面积7942.50平方米)依法享有抵押权,其处置所得价款应优先清偿申请人之贷款本息; (四)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307,90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六)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费、保全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兰光销售有限公司、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总价值人民币3900万元的财产。 普宁市法院已委托深圳市赛安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本公司和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桑达工业小区301栋、406栋及兰光大厦1、2、6、7、8、13层房产。拍卖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7号安徽大厦601-602室,拍卖时间:2009年5月29日下午三时正。
受理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20
公告日期2007-03-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 
被告方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 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圳兰光销售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39.1194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1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振授信字(2005)第0019号《基本授信合同》,申请人同意给第一被申请人基本授信最高额度折全人民币3,570万元。同日,申请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签订了签订了兴银深振(授信)保证字(2005)第0189号和第021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两被申请人均自愿为上述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申请人还与第二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振(授信)抵押字(2005)第0023号和第002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与第三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振(授信)抵押字(2005)第00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2005年11月18日和2005年11月30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振(授信)承兑字(2005)第0104号和第0105号《承兑协议》,以及兴银深振保金字(2005)第0201号和第0203号《保证金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开出第一被申请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四笔。汇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00万元。并约定本协议下保证金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申请人按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为第一被申请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承兑。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第一被申请人仅以保证金及利息偿还银承汇票垫款合计人民币10,608,805.87元,截至2006年11月12日,本息合计人民币26,434,827.73元尚未偿还。第二、第三被申请人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遂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起诉,要求第一被申请人偿还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息,并要求第二、第三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内容(2007)深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24,391,194.13元,并支付计至偿清之日止的应付未付利息(暂计至2006年11月12日为本金人民币24,391,194.13元,利息为2,043,633.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6,434,827.73元); (二)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222,537元,案件保全费用人民币132,846.7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予交或支付,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三)申请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从处分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抵押的房产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上述款项以清偿被申请人的债务; (四)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付债务利息。
判决日期2007-03-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09
公告日期2007-03-09
案件名称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商业银行深南支行 
被告方深圳彩虹皇旗电子资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9月29日,深圳彩虹皇旗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以自有土地、厂房、宿舍、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向深圳市商业银行深南支行(以下简称“原告”)申请了金额为美元6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为此双方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深商银深南授信字[2004]第00201号)以及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深商银深南授信抵字[2004]第00201号)。在该《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双方于同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深商银(深南)贷字[2004]第00201-1号),约定原告借给被告贷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2004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贷款本金,并于2005年3月28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展期合同》(合同编号:深商银(深南)贷展字[2005]第B110030400413号)给予贷款展期。但展期合同到期后,被告仅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余的1900万元及利息合计金额人民币19,660,681.69元均逾期未还。2005年12月12日被原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起诉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东莞工厂的土地、厂房、设备等所有资产(见(2005)深中立裁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及(2005)深中立裁字第35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判决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被告败诉,并在2006年3月26日下达了(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深圳彩虹皇旗电子资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商业银行深南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计至2005年12月12日止利息为652,012.08元、逾期罚息8,669.61元,同年12月13日起的逾期利息仍按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执行,并计至清结全部欠款之日止); 2、被告深圳彩虹皇旗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深圳市商业银行深南支行级依法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并在被告尚欠原告的贷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313.4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6,740元,合计人民币205,053.41元,均由被告深圳彩虹皇旗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不予退回,被告应会的费用则迳会原告)。
判决日期2006-03-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彩虹皇旗电子资讯有限公司在败诉后,因无法偿还贷款本息,被深圳市商业银行深南支行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本执行案委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案号为[2006]东中法执字第642号)和(2006)东中法执字第6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查封了深圳彩虹皇旗电子资讯有限公司在东莞清溪镇长山头工业区工厂财产,于2006年11月29日在东莞日报B8版刊登拍卖公告,由东莞骏富拍卖行于2006年12月13日进行拍卖。2006年12月13日东莞工厂资产被整体拍卖,并由购买方全部接管。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