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 SISVEL 公司因EP0402973、EP0660540、EP0559824 MPEG 音频专利正在进行诉讼之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方面的纠纷。(本诉讼案情及影响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截止报告期末,荷兰海牙区域法院目前尚无法确定SISVEL 公司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的时间表,本案暂无其他新的进展。)
、2006 年2 月13 日公司正式收到SISVEL 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诉讼书,并诉讼请求:
(1)禁止公司未来在荷兰从事针对原告Philips et al 的侵犯欧洲专利的非法活动;
(2)命令公司在收到判决之日起的两个星期内,向原告书面汇报其位于荷兰的所有顾客名单,公司曾经向他们出售、出租、交付了受三项欧洲专利保护的产品或者为此类目的向他们提供过此类产品;
(3)命令公司在收到判决之日起的两个星期内,向上述顾客发出挂号信,说明将停止向他们供应、出售、使用或库存受三项欧洲专利保护的产品,已经售出的要收回并退款;
(4)命令公司在收到判决之日起的两个星期内将库存的上述产品予以销毁;将收回的产品在收回后的两个星期内予以销毁;产品的市场宣传和推广资料也一并销毁;在销毁后的三星期内向SISVEL 提供证据说明已及时全部完成了销毁;
(5)命令公司在收到判决之日起的两个星期内,按SISVEL 指定的荷兰地址将法院代表Philips et al 查封和保管的机顶盒予以销毁;
(6)如果公司违反第1 条禁令,或没有完全地正确地执行第2、3、4、5 条命令,或没有完全地正确地遵守第8 条命令中的任何一项,请求法院命令同洲电子公司为每一项违反判决的行为各支付5 万欧元的罚金,或由原告决定,公司按每个产品支付2.5 万欧元的罚金,或在判决送达后,违法侵权状态仍然持续的期间内由公司按2.5 万欧元/每天的标准支付罚金;
(7)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和Philips c.s.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和法定利息,或由SISVEL 决定,公司赔偿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及利息;
(8)命令公司在收到判决之日起的四个星期内,向原告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准备和签字的利润账目,并附下列情况的完整报告:
a)所生产的侵权产品的数量和实际的交货日期;
b)所购买的侵权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c)所出售的侵权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d)判决送达之日库存的侵权产品的数量;
(9)承担符合法律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