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2160" ["PaperCode"]=> string(6) "200160"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B" ["PaperName"]=> string(7) "ST大路B" ["CorpId"]=> string(7) "1002160"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ST大路B(200160)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T大路B

- 200160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及票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菱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王淑贤 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 承德帝贤时装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诉深圳市菱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贤、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德帝贤时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票据纠纷
判决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原告胜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398-3号)内容如下:“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诉深圳市菱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贤、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德帝贤时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深圳市菱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824,254.97 元及本应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贤、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德帝贤时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诉深圳市菱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贤、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德帝贤时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2006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06)深中法执字第3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淑贤所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自然人股93,604,000股。如股东需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公告之日起二十二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如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被执行人王淑贤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存在超标的查封、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失实。现本院就上述问题答复如下: "(一)、经申请执行人核算,本案本金、利息(截止2006年4月12日)、诉讼费、保全费等合计超过8800万元。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才存在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所有权人的债权总额。而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且未经评估、拍卖,难以确定所冻结股权的变现金额,故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况。 (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曾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与被告执行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200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致函本院表示不愿意与被执行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故本院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深圳市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评估机构。故不存在评估程序违法的情况。 (三)、关于评估价格失实的问题,本院已将异议交深圳市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核实与答复。现深圳市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答复本院,认为评估结论是恰当的。" 2006年10月9日王淑贤先生针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和深圳市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更改后的评估报告,再次提出了异议。 公司及大股东王淑贤先生为了化解公司与深圳光大银行和大连广发银行的债务纠纷,2006年9月25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光大银行提出了"偿还深圳光大银行贷款计划"。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淑贤持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自然人股93,604,000 股(含红股、配股及转增股等)[帝贤B 股 证券代码:200160 上市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经2006 年7 月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05 年度分配方案(10 送2)后,原93,604,000 股现为112,324,800股。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王淑贤持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自然人股80,000,000 股(含红股、配股及转增股等),经2006 年7 月公司实施2005 年度分配方案(10 送2)后,原80,000,000 股现为96,000,000 股。2007 年9 月14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合并处分上述被执行人王淑贤持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自然人股。上述被冻结的发起人自然人股合计208,324,800 股,占总股本29.40%。2007 年10 月10 日,本院委托广州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股权。经评估,上述股权评估值为人民币114,578,640 元。因被执行仍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处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偿还其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淑贤持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自然人股208,324,800 股(含红股、配股及转增股等)[帝贤B 股 证券代码:200160 上市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398-7 号)内容如下:“2007 年12 月3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中法执字第398-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淑贤所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自然人股208,324,800 股(含红股、配股及转增股等)[帝贤B 股 证券代码200160 上市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等问题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上述事项告知你司。同时,因你司其他股东对上述被拍卖股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故请你司通知其他相关股东,如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07 年12 月20 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如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深圳光大银行莲花路支行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王淑贤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股112,320,000 股,并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拍卖结果为流拍。2008 年8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查封的112,324,800 股按人民币45,491,544 元的价格裁定抵偿给陈荣。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被告方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在2005年1月18日发布停产公告后,广东发展银行大连路支行行随即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8,000万元(2005年6月24日到期,但银行要求公司提前还贷)。在此情况下,公司大股东王淑贤先生承诺,如本公司无法偿还上述银行贷款,则他用个人全部资产及股权替本公司偿还。
判决内容2005 年3 月17 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05)大民合初字第43、44 号民事裁决书裁决,下板城针织、时装公司、本公司(对两案均有连带责任)偿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短期借款本金总计80,000,000.00 人民币元。
判决日期2005-03-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日前接到大连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对王淑贤先生所持的80,000,000股股票(2006年7月3日除权后为96,000,000股)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8480万元。评估目的是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提供参考。评估报告称:“本次评估范围是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B股。本次评估对象为王淑贤持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8000万个人B股(含2005年1月27日至2006年3月31日红股、配股)。”公司认为,本公司大股东王淑贤持有本公司股票性质为发起人自然人股,评估报告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与实际情况不符。 大股东王淑贤先生已经从超标的查封、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失实等方面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目前法院正在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处理。 2006年9月29日,公司及大股东王淑贤先生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发银行大连分行提出了"解决大连广发银行贷款方案"。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已冻结王淑贤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股96,000,000 股。在报告期内已启动拍卖程序。 本公司原董事长王淑贤先生承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及股权为本公司偿还债务。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王淑贤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股96,000,000 股,并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拍卖结果为流拍。2008 年8 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王淑贤持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96,000,000 股按人民币3,888 万元的价格抵偿给陈荣。至此陈荣所持公司股份合计208,324,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49%,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走私普通货物罪
起诉日期2008-01
原告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被告方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王淑贤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6 年12 月25 日,公司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包括原董事长王淑贤在内的多名高级管理人员被羁押。2008 年1 月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
判决内容2009 年2 月25 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判决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8,734,451.21 元,涉案走私货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日期2009-02-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9 年4 月23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冀刑二终字第44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2009-04-23
执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王淑贤提出上诉。
受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 
被告方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起诉本公司借款合同案
判决内容2005 年11 月22 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冀民二初字第34 号民事裁决书裁决,判令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及垫付票款合计37,829,536.60 人民币元
判决日期2005-11-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目前仍未偿还上述款项。也无实质执行。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20
公告日期2007-04-2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 
被告方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86.9937 万元
案件描述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贷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05年2月24日止。 同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与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 2004年11月19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贷款7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至2005年7月1日止。 2004年11月3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至2005年7月1日止。 2004年11月3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贷款1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至2005年11月29日止。 2004年11月2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借进口押汇132万美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至2005年2月28日止其中在此款到期后偿还了307138.14美元。 因贷款逾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 1、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贷款本金2900万元,利息2940777.70元、(该利息计算至2006年10月20日)贷款本金美元1012861.86元(按1:7.77汇率算),利息48406.83美元(该利息计算至2006年10月20日) 2、工商银行承德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
判决内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工商银行承德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31,940,777.70元。贷款本金美元1061268.69元(按1:7.77汇率算), ②、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12165元,由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石家庄华夏银行停办了正在办理的用150亩商业用地抵押3700万元的转贷手续,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大部分资产及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查封资产总额为12亿元(包括150.96亩土地),查封标的远远高于3700万元的债权;深圳光大银行除查封了王淑贤先生的112,324,800股股权(其中90,356,575 股将于11月14日进行拍卖),还查封了606.25亩土地;大连广发银行除查封了王淑贤先生9600万股股权外,还查封了717.4亩土地。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20
公告日期2007-04-2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 
被告方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0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20日至2005年1月17日期间与工商银行承德支行共贷款26笔,共计借款39070万元。至2006年10月20日利息5244.012693万元,合同约定最后借款期限至2005年10月14日止。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承德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因贷款逾期,中国工商银行承德支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贷款本金39070万元,利息52440126.93元、(该利息计算至2006年10月20日) 2、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
判决内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①、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工行承德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44314.0127万元。 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案件受理费2225710元,由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石家庄华夏银行停办了正在办理的用150亩商业用地抵押3700万元的转贷手续,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大部分资产及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查封资产总额为12亿元(包括150.96亩土地),查封标的远远高于3700万元的债权;深圳光大银行除查封了王淑贤先生的112,324,800股股权(其中90,356,575 股将于11月14日进行拍卖),还查封了606.25亩土地;大连广发银行除查封了王淑贤先生9600万股股权外,还查封了717.4亩土地。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20
公告日期2007-04-2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 
被告方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 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9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与建行承德县支行贷款12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4年3月30日至2005年3月29日止。同日建行承德县支行与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中在2006年4月3日偿还本金20万元。因贷款逾期,建行承德县支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 1、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贷款本金1198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06年10月20日欠利息11266607.55元、罚息4773383.27元,2006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判决内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行承德县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13584万元 ②、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③、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89210元,由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石家庄华夏银行停办了正在办理的用150亩商业用地抵押3700万元的转贷手续,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大部分资产及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查封资产总额为12亿元(包括150.96亩土地),查封标的远远高于3700万元的债权;深圳光大银行除查封了王淑贤先生的112,324,800股股权(其中90,356,575 股将于11月14日进行拍卖),还查封了606.25亩土地;大连广发银行除查封了王淑贤先生9600万股股权外,还查封了717.4亩土地。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20
公告日期2007-04-2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 
被告方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与建行承德县支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自2003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0日止,同日建行承德县支行与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3月17日与建行承德县支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自2004年3月17日至2005年3月16日止,同日建行承德县支行与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12月8日与建行承德县支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自2004年12月8日至2005年6月7日止,同日建行承德县支行与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因贷款逾期,建行承德县支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 ①、帝贤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06年10月20日欠利息4744905元、罚息1405191.33元,2006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②、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③、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④、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判决内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帝贤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行承德县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56051176.04元。 ②、承德兴业造纸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③、案件受理费290760元,由帝贤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石家庄华夏银行停办了正在办理的用150亩商业用地抵押3700万元的转贷手续,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大部分资产及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查封资产总额为12亿元(包括150.96亩土地),查封标的远远高于3700万元的债权;深圳光大银行除查封了王淑贤先生的112,324,800股股权(其中90,356,575 股将于11月14日进行拍卖),还查封了606.25亩土地;大连广发银行除查封了王淑贤先生9600万股股权外,还查封了717.4亩土地。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20
公告日期2007-04-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 
被告方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 承德美华纺织有限公司 肃宁美华纺织有限公司 承德阪禾化纤仿真织物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6日与中国银行承德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30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还款期限至2007年12月20日止。由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德美华纺织有限公司、肃宁美华纺织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承德阪禾化纤仿真织物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抵押并与中国银行承德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涉嫌重大案件,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应当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于2006年12月30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行承德分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 2、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
判决内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过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德美华纺织有限公司、肃宁美华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案件受理费160010元,保全费157520元由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连带负担。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同日石家庄华夏银行停办了正在办理的用150亩商业用地抵押3700万元的转贷手续,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大部分资产及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查封资产总额为12亿元(包括150.96亩土地),查封标的远远高于3700万元的债权;深圳光大银行除查封了王淑贤先生的112,324,800股股权(其中90,356,575 股将于11月14日进行拍卖),还查封了606.25亩土地;大连广发银行除查封了王淑贤先生9600万股股权外,还查封了717.4亩土地。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08
公告日期2006-11-08
案件名称进口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肃宁阪禾公司 
被告方沧州海关 
诉讼类型行政诉讼
涉案金额2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参股的子公司肃宁阪禾公司投资设立的肃宁普华家纺公司,总投资2900万美元,经河北省发改委批准免税进口价值2320万美元的设备。这些设备已经办完了免税手续并已经报关进口运输到普华家纺公司。事后因与沧州海关发生纠纷,沧州海关查封了全部设备,这些设备没有包装存放在露天准备安装,查封已经近一年,现在全部变为废铁,目前已依法向沧州市中院对沧州海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沧州海关全额赔偿2900万美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4
公告日期2004-08-24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诉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泰达棉三层保暖内衣合同纠纷案,本公司诉请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金共计980余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内容(2002)承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终止本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公司订立《加工泰达棉保暖内衣合同书》,同时判决被告天津泰达公司支付给本公司加工费、半成品价款、保管费及违约金共计 7,669,962.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后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已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承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 二、泰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自费提走已验收的14180套保暖内衣并支付帝贤公司加工费440,847.2元。 三、驳回帝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