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盈利补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03-26 |
原告方 |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王天伦 王东明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53.2737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桥路1501 号,法定代表人:周海鸣。
被告一:王天伦,男,1966 年1 月10 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9 号。
被告二:王东明,男,1968 年1 月30 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9 号。
有关案由:2008 年9 月,本公司与被告一及被告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由本公司收购被告一及被告二持有的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51%股权(其中从被告一处收购48.55%,从被告二处收购2.45%),收购对价为人民币8,650 万元。在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的同时,本公司与两被告又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两被告共同向本公司承诺,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2009 年度的盈利预测数为人民币2474.20 万元,如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盈利数不足盈利预测数,则由两被告就不足部分对本公司应享有部分给予本公司全额现金补偿。现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2009 年度的盈利为人民币-124,787,283.17 元。根据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的差异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两被告应共同向本公司补偿本公司应享有的利润人民币76,259,934.42 元鉴于被告违反对本公司的收回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相关应收帐款的承诺,本公司已于2009 年11 月2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本公司退还部分股权转让款43,727,197.17。为避免该部分损失重复诉讼的风险,本公司本次诉讼只向两被告主张要求补偿人民币32,532,737.21 元。但本公司保留就上述诉讼案件中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部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重新追究两被告盈利补偿义务的权利。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本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2,532,737.21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10 年3 月2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 第10 号)。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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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5 |
公告日期 | 2010-03-25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10-30 |
原告方 |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王天伦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29.8989 万元 |
案件描述 | 1、有关本案当事人
原告: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桥路1501 号,法定代表人:周海鸣。
被告:王天伦,男,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9 号。
2、有关案由2008 年9 月,本公司与被告及被告之弟王东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本公司收购被告及王东明持有的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51%股权(其中从被告处收购48.55%,从王东明处收购2.45%),收购对价为人民币8650 万元,并于2009 年1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公司通过审慎调查得知,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的大量对外应收账款有可能导致坏帐,为此,被告就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2008年12 月31 日之前部分应收账款的收取向本公司作出书面承诺,表示如果应收账款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无按期收回,形成坏账,则由被告予以抵偿,迄今仍有86574723.61 元无法收回。另外,被告还向本公司做出书面承诺,表示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2008 年12 月31 日之前的土地使用税无须缴纳,如需缴纳的话,由被告承担。现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已实际缴纳了2003 年1 月至2008年12 月间拖欠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共计人民币2246823.88 元(含滞纳金和罚金)。根据本公司已与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被告对本公司所做出的相应承诺,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冻结被告所持有的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33.55%股权和股东权益(未分配利润),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给本公司部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5298989.21 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原告”)于2009年10 月30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书,对自然人王天伦(以下简称“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本公司返还部分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45298989.21 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持有的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33.55%的股权和相关股东权益,进行资产保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述诉讼已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7 号),并于2009 年11 月13 日法院对王天伦持有的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33.55%股权和相关股东权益进行财产保全。
本案尚处于审理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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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8 |
公告日期 | 2010-03-18 |
案件名称 | 经营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02-24 |
原告方 | 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王天伦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888.97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区(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八一村),法定代表人:徐荣军。
被告:王天伦,男,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9 号。
有关案由:被告系原告的股东(在2009 年1 月份之前持有原告80.1%股权,现持有原告33.55%股权),在2009 年7 月23 日之前一直担任原告的总经理并负责原告的日常经营。被告在担任原告的总经理职务并负责原告的日常期间,利用销售不入帐,抬高商品进货价格等方式占用原告资金,导致原告帐面存货与库存严重不符,造成原告亏空人民币3888.97 万元。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于2010 年2 月24 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自然人王天伦(以下简称“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888.97 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3 月15 日正式受理。2010 年3 月17 日原告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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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3 |
公告日期 | 2003-04-23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2 |
原告方 | 上海梅林(太仓)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日本日光商事株式会社 漳州德兴发展有限公司 电白德兴食品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76.47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的孙公司上海梅林(太仓)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梅林太仓公司)于2002年5月与日本日光商事株式会社(简称日光商社)签订鲜荔枝和哈密瓜产品出口买卖合同,相关产品的供应方漳州德兴发展有限公司和电白德兴食品有限公司为日光商社提供担保。梅林太仓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但日光商社以亏损为由拖欠货款不付。梅林太仓公司于2003年2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保全申请,起诉日光商社和二家担保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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