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5 |
公告日期 | 2010-03-0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周益明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8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38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但第一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38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判决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均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8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本案的其他被告追偿。 |
判决日期 | 2009-0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17 日就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以(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6 号、147 号、148 号、149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298381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12-17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4份《民事裁定书》,因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由于本公司前任董事长周益明个人的违法行为,公司在上述4项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承担了担保责任。本次诉讼的中止审理,将使本公司在案件中止审理期间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本公司从有关部门获悉,华夏银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遂宁宾馆、明星自来水公司等7 家子公司股权及证号为0054905、0054907、0008682 等19 宗土地资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上述资产不得进行买卖、转让。
2008 年4 月,因案件中止审理的事由已消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审理。
本公司于2009 年6 月3 日收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天河支行《上诉状》副本,该行请求 “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 号、15 号、16 号、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公司在上诉期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本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因此,请求“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不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遂宁市明星酒店有限公司、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遂宁明星加气砖厂的股权。查封期限为2009 年6 月8 日至2010 年6 月7 日。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5 |
公告日期 | 2010-03-0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周益明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3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19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但第一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95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判决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均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95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本案的其他被告追偿。 |
判决日期 | 2009-0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17 日就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以(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6 号、147 号、148 号、149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298381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12-17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4份《民事裁定书》,因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由于本公司前任董事长周益明个人的违法行为,公司在上述4项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承担了担保责任。本次诉讼的中止审理,将使本公司在案件中止审理期间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本公司从有关部门获悉,华夏银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遂宁宾馆、明星自来水公司等7 家子公司股权及证号为0054905、0054907、0008682 等19 宗土地资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上述资产不得进行买卖、转让。
2008 年4 月,因案件中止审理的事由已消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审理。
本公司于2009 年6 月3 日收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天河支行《上诉状》副本,该行请求 “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 号、15 号、16 号、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公司在上诉期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本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因此,请求“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不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5 |
公告日期 | 2010-03-0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周益明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6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但第一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判决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均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本案的其他被告追偿。 |
判决日期 | 2009-0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17 日就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以(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6 号、147 号、148 号、149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298381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12-17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4份《民事裁定书》,因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由于本公司前任董事长周益明个人的违法行为,公司在上述4项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承担了担保责任。本次诉讼的中止审理,将使本公司在案件中止审理期间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本公司从有关部门获悉,华夏银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遂宁宾馆、明星自来水公司等7 家子公司股权及证号为0054905、0054907、0008682 等19 宗土地资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上述资产不得进行买卖、转让。
2008 年4 月,因案件中止审理的事由已消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审理。
本公司于2009 年6 月3 日收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天河支行《上诉状》副本,该行请求 “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 号、15 号、16 号、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公司在上诉期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本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因此,请求“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不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遂宁市明星酒店有限公司、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遂宁明星加气砖厂的股权。查封期限为2009 年6 月8 日至2010 年6 月7 日。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5 |
公告日期 | 2010-03-0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12-22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周益明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8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33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但第一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335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判决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均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350 万元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本案的其他被告追偿。 |
判决日期 | 2009-0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17 日就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以(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6 号、147 号、148 号、149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298381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12-17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4份《民事裁定书》,因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由于本公司前任董事长周益明个人的违法行为,公司在上述4项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承担了担保责任。本次诉讼的中止审理,将使本公司在案件中止审理期间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本公司从有关部门获悉,华夏银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遂宁宾馆、明星自来水公司等7 家子公司股权及证号为0054905、0054907、0008682 等19 宗土地资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上述资产不得进行买卖、转让。
2008 年4 月,因案件中止审理的事由已消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审理。
本公司于2009 年6 月3 日收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天河支行《上诉状》副本,该行请求 “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 号、15 号、16 号、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公司在上诉期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本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因此,请求“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不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遂宁市明星酒店有限公司、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遂宁明星加气砖厂的股权。查封期限为2009 年6 月8 日至2010 年6 月7 日。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25 |
公告日期 | 2007-04-25 |
案件名称 | 工程质量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 |
被告方 |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25.6734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以下简称“水电七局”)是本公司白禅寺电站的施工单位。2002年,白禅寺电站竣工验收后,由于水电七局施工中存在的河道内弃渣、临时导墙拆除及厂房渗漏问题,本公司未予支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5256733.82元。为此,水电七局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计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为止。 |
判决内容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司与水电七局建设白禅寺电站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司于《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水电七局工程质量保证金5256733.82元,并从2003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及其他诉讼费共计52600.00元,由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28 |
公告日期 | 2004-02-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1-11-27 |
原告方 |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成都海星宽带信息网络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成都海星宽带信息网络公司(成都海星实业总公司)归还本公司借款600 万元。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由成都海星实业总公司返还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0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逾期未履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资金利息至全额返还时止。 |
判决日期 | 2002-04-10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2年7月6日依法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上诉人成都海星实业总公司当庭撤回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如下裁定;准许上诉人成都海星实业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成都海星实业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2-07 |
执行情况 | 目前此项款项的清收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29 |
公告日期 | 2002-11-29 |
案件名称 | 出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成都海星实业总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8月5日,本公司与海星公司签订了关于共同出资组建成都大西南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协议》,本公司按《合作协议》投入首期2000万元后,海星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办理将海星光纤和海星宽带所有的债务转移给海星公司的有关法律手续,同时,已投入的2000万元资金也有部分挪为他用,因此,本公司未再继续投入第二期投资款2800万元。为此,海星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履行2800万元出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2002)成民初字第44号〗判决如下:驳回海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10元,由海星公司承担;如不服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