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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尔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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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4
公告日期2010-04-1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11
原告方毛里求斯公司 
被告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控股股东美尔雅集团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黄石分行贷款共计人民币借款本金12483 万元人民币、370 万美元,这部分贷款我公司帐面反映为对集团公司的债权和对银行的债务。由于中国银行股改重组,这部分银行贷款已于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银行黄石分行剥离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信达武汉办事处受让了上述贷款债权。2006 年11 月2 日信达武汉办事处与毛里求斯公司签订了《单户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信达武汉办事处对美尔雅股份公司拥有的上述全部借款本息转让给毛里求斯公司,该项转让于2006 年10 月23 日完成并生效。 2007 年11 月,毛里求斯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股份公司”或“本公司”)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483 万元人民币、370 万美元及利息(截止2007 年8 月20 日应付利息为45,040,851.73 元);2、判令本公司股东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集团公司”)对本公司所欠本金中的2430 万元及利息(截止2007 年8 月20 日应付利息为7,166,807.98 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7)鄂民四初字第6-1 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本公司150,800,411.12 元人民币或等同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31,466,807.98 元人民币存款或等同价值的财产。以及省高院下发的(2007)鄂民四初字6-2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将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30,200,000 股进行轮候冻结。 一年多来,本公司和美尔雅集团公司在市国资委的主导下,就上述债务事项多次与毛里求斯公司进行了沟通商洽,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多项和解方案,但终因毛里求斯公司追债条件太高,公司无足够现金偿付能力至今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将积极向省、市人民政府汇报,寻求债务和解方案。 本公司近日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鄂民四初字第6 号和[2007]鄂民四初字第6-4 号民事裁定书通知,GL 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里求斯公司”)诉本公司债务纠纷案因毛里求斯公司拥有本公司全部债权转让他人而申请撤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毛里求斯公司撤回对本公司起诉,同时,裁定解除对本公司169,870,851.73 元人民币、3,700,000美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公告日期2008-04-26
案件名称合资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 
被告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1999 年8 月3 日本公司作为甲方,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作为乙方,黄石市食品总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定了合资经营湖北美宝日化发展公司合同,约定甲方出资现金500 万元人民币,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折合人民币400 万元,丙方以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作价100 万元共同设立美宝公司。合资公司设立7 人组成的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中甲方委派4名董事,乙方委派2 名董事,丙方委派1 名董事。董事长1 名由甲方董事委派,副董事长1 名由乙方董事委派,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由5 名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合资公司聘请乙方的副董事长古奋飞出任公司总经理,一名董事出任副总经理;聘请甲方胡晓光董事出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合资公司于1999 年8 月1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1999 年10 月28 日合资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同意甲方持有合资公司50%股权转让给美尔雅集团公司。2000 年5月13 日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对出任合资公司总经理的任免事项作出决议,聘任甲方原出任合资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为总经理,免除乙方古奋飞原出任合资公司总经理职务。2000 年7月3日美宝公司作出了撤消各省市办事处的决定并对产品作了降价处理。2002 年5 月28 日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了清算决定。
判决内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下达了(2004)武执字第383 号民事判决书,将本公司所持有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权600 万元(占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2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 年12 月2 日起至2005 年12 月2 日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公司违反了合资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约定,伪造合资公司董事会决议,剥夺乙方所享有的对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等股东权利,并对2000 年4 月28 日以后美宝公司的经营风险负责。判决本公司向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618,462.13 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公告日期2008-04-26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海南分行 
被告方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2年6月,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定了《拆借资金合同》,由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拆借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因拆借款纠纷问题,1994年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后由拆借银行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作为甲方,借款方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乙方,本公司作为丙方于1994年12月31日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借款方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同意在1998年8月18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在此前提下为保证该协议书的履行,本公司同意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交行海南分行的拆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因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归还交行海南分行的全部借款,至今该公司仍拖欠交行海南分行1600万元借款。
判决内容2001年6月25日作出(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4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四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是:裁定书按2001年12月31日(2001)琼经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查封公司以下资产:1、查封公司名下位于杭州路88号磁湖山庄房产1-2层(4064.16平方米面积)、1-8层8167.43平方米面积中的4728.03平方米面积。 2、冻结公司持有黄石美羚洋服饰有限公司的75%股权; 3、查封公司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瑜路409号的923.75平方米土地; 4、查封公司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瑜路409号的公司大厦共计7314.37平方米面积。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 月10 日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本公司名下的美尔雅大厦及土地使用权(美尔雅大厦及土地使用权以1525 万元的价格被拍卖,竞买方为湖北美尔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该项房产本公司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经向中国银行黄石市分行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拍卖前,中国银行黄石市分行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该房产拍卖款1100 万元,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 月17 日下达了[2005]黄民四保字第7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武汉美尔雅大厦房产的拍卖款1100 万元,并向拍卖竞买方湖北美尔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达了[2005]黄民四保字第7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从即日起停止支付武汉美尔雅大厦拍卖款1100 万元,期间从2005 年1 月17 日至2006 年1 月16 日。
判决日期2001-06-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1年12月31日作出(2001)琼经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按三方《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向海南交行承担保证责任。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2004)琼民监字第9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我司提出的“当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海南交行已申请恢复执行(1994)海中法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时,《执行和解协议书》即已失去法律效力,本公司的担保责任亦随之免除”,之申诉请求予以驳回,我司作为《执行和解协议书》所约定的省国投履行债务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二审判决日期2004-05-21
执行情况近日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公司”或“本公司”)、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省信托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行(以下简称“海南交行”)三方就1994年本公司(作为丙方)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方,乙方)向海南交行(出借方,甲方,下简称海南交行)拆借资金2000万元资金(已归还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 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省信托公司或本公司于2006年 12月20日之前偿还海南交行拆借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和400万元利息。 2、对于省信托公司尚欠海南交行的利息8,006,292.44元,美尔雅公司按照如下计划偿还: (1)2007年6月20日前偿还尚欠海南交行利息300万元; (2)2007年9月20日前偿还尚欠海南交行利息250万元; (3)2007年12月20日前偿还尚欠海南交行利息2,506,292.44元。 (4)如美尔雅公司不能完全按上述履行还款义务,美尔雅公司应继续承担偿还海南交行为案件垫付的费用867,634元的义务。 3、省国际信托公司和美尔雅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之后,海南交行解除省国际信托公司的债务责任并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武汉美尔雅大厦的查封,下达对省信托公司的执行终结裁定书。在美尔雅公司偿还完所有8006292.44元利息后,解除美尔雅公司的担保责任并向执行法院申请下达执行终结裁定书。 4、若省信托公司和美尔雅公司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省信托公司和美尔雅公司应向海南交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海南交行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和解协议书经海口中院裁定生效后,本公司承担该担保责任及相关费用是2880.025万元,其中担保责任是2800.63 万元,案件相关费用是79.395 万元。 本公司在2007 年12 月20 日前已经履行了全部偿债义务。根据本公司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约定,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报告期内已经支付本公司赔偿金2801.73 万元,本公司实际担保损失为78.295 万元。该担保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08
公告日期2007-10-08
案件名称经济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方五洲证券行政清算组 
诉讼类型行政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8 月25 日,安徽众诚投资有限公司与美尔雅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济合同并开立帐户从事期货交易。其后曾分别于2004 年10 月29 日和2004 年12 月20 日将人民币400 万元和1200 万元,共计1600 万元通过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电汇至美尔雅期货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省直支行金茂分理处,凭证上注明的用途分别是“转证券保证金”和“客户取款”。当日安徽众诚投资有限公司亦向美尔雅期货公司出具了相对应的“存款授权委托书”,证明从五洲证券有限公司转入的1600 万元资金系其在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的资金(保证金),要求美尔雅期货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转入其在美尔雅期货公司开立的期货交易帐户。前述1600 万元到其帐户后,安徽众诚投资有限公司又出具“划款委托书”要求美尔雅期货公司将其帐户上的款项分别划出,共计6 笔,划出1658 万元。美尔雅期货公司按该客户的要求进行了办理。五洲证券发现此事后即致函美尔雅期货公司,要求将该1600 万元款项予以返还,并就此事专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进行举报;五洲证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关闭并进行行政清算期间,五洲证券行政清算组又函告美尔雅期货公司要求返还上述资金,但均遭拒绝。五洲证券公司清算组于2006 年12 月29 日向美尔雅期货公司发出五清通字(2006)第6 号返还财产通知书,美尔雅期货公司于2007 年1 月4 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判决内容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请求,同时要求美尔雅期货公司承担返还前述1600 万元款项及利息之责任。目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了美尔雅期货公司银行存款314.98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报告,因涉及与五洲证券有限公司在保证金上的纠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冻结的美尔雅期货公司银行存款314.98 万元中的314.944 万元进行了扣划。目前尔雅期货公司已经委托代理律师与五洲证券有限公司清算组在积极沟通,力争通过和解的方式了结纠纷案。 近日公司接到美尔雅期货公司函告,该公司已与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就上述经济纠纷事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均认可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 2、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同意美尔雅期货公司最终支付执行款数额(包括法院先期已执行扣划的款项:314.944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800 万元。 3、涉及协议款项的追偿权归美尔雅期货公司享有,如美尔雅期货公司追款超过800 万元部分应归还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4、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美尔雅期货公司向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支付人民币150 万元。 5、余款待美尔雅期货公司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6、双方共同确认,和解协议生效后标志着该案件已经解决。
受理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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