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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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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5
公告日期2010-04-1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 
被告方四川广林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2000年6月为四川广林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名:四川广林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申请五年期固定资产贷款1400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2000年6月5日起至2005年6月4日止。广林电器公司向本公司提供机器设备,本公司可暂缓支付货款。广林电器公司向银行承诺:1400万贷款,于2004年6月以前归还400万元,2005年6月以前归还余下的1000万元。 因四川广林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广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归还400万元借款和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林公司归还逾期的400万元借款和利息,并提前归还按照借款合同应于2005年6月到期的1000万元借款。
判决内容2004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民成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广林电器归还400万元借款及利息,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余1000万元借款提前归还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日期2004-11-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现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1410元,由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5-06
执行情况为此公司为了尽最大可能降低公司损失,目前,我公司已经采取如下措施: (1)、我公司停止支付四川广林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设备款3,270,778元;我公司控股的四川岷江电子材料公司停止支付其设备款1,222,000元。 (2)、我公司正在准备对四川广林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能实施追偿,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3)公司将在200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提取950万元预计负债。 我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至今未执行。本公司在2005 年度财务报告中提取9,507,222.00 元预计负债,因本期无新进展,本期财务报告中的预计负债仍为9,507,222.00元。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5
公告日期2010-04-15
案件名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瑞文电子有限公司 江河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持股97.56%的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岷江电子)就成都瑞文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岷江电子2.44%的股权,下称:瑞文电子)及其法人代表江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于2007 年12 月7 日作出了(2007)川民终字第349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河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岷江电子记录仪损失23,329.96 元,返还岷江电子流动净资产8,199,960.29 元,支付承包费921,618.10 元,支付排污费6,619.00 元,并承担一审诉讼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18,674.00 元,总计江河应返还岷江电子9,270,201.35 元,瑞文电子对江河的债务向岷江电子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2007-12-07
执行情况江河因企业承包经营控股子公司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法院(2006)阿中民初字第15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6 月12 日受理了该案。 因江河和瑞文电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岷江电子于2008 年2 月25 日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08 年12 月8 日,岷江电子已经收回欠款770,201.35 元,江河尚欠岷江电子8,500,000.00 元,在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岷江电子与江河、瑞文电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江河对岷江电子的债务改为分期分次偿还:其中,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还款100,000.00 元;在2010 年6 月30 日前还款100,000.00 元;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还款150,000.00元;在2011 年6 月30 日前还款150,000.00 元;在2011 年12 月31 日前还款200,000.00 元;剩余7,800,000.00 元自2012 年分10 年还清,每年还款780,000.00 元,每年分两次分别于6 月和12 月付款,每次支付390,000.00 元。在江河、瑞文电子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前,岷江电子不向法院申请解除 对江河、瑞文电子的财产保全措施。本年度,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本年度还款义务,公司收回还款100,000.00 元。
受理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2
公告日期2009-08-1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3-10
原告方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06.7084 万元
案件描述2008年3月10日,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偿还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3,067,083.98元,并请求判令由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等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
判决内容2008 年8 月6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3,067,083.98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135.42 元,由被告安澜化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8-08-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4 月3 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并确定于2008 年5 月19 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5 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受“5.12”地震的影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延期。 因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08 年9 月18 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的所有财产进行评估后,依法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624 万元人民币。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累计收回安澜化工厂积欠电费325,045.90 元,因安澜化工厂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书,现该案件已经转入执行过程中。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本公司累计收回安澜化工厂积欠电费595,861.90 元,因安澜化工厂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书,现该案件已经转入执行过程中。 本公司于2009年8月10 日收到扣除案件执行费后的6,149,375.80元人民币。由于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 年8 月5 日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执字第1444 号作出裁定: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437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案件受理期间,公司累计收到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的还款795,997.9 元, 截至到目前为止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尚欠公司16,326,845.7 元人民币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0
公告日期2009-04-10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
原告方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江河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69.813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0 月,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将该公司整体租赁给自然人江河,期限6 年,从2003 年10 月1 日起至2009 年10 月1 日止。2004 年底,由于承租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就合同履行发生重大争议,致使租赁行为终止。2006 年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就江河、成都瑞文电子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为10,698,130.22 元。
判决内容2007 年1 月19 日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江河向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429,087.94元的给付金钱义务。江河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判决日期2007-01-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2 月7 日对本案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阿中民初字第15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成都瑞文电子有限公司对江河的义务向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驳回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江河的反诉诉讼请求; (二)撤消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制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阿中民初字第1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江河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四川岷江电子材料责任公司记录仪损失23,329.96 元,返还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9,477,520.88 元, 支付承包费921,618.10 元,支付排污费6,619.00 元; (三)江河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记录仪损失23,329.96 元,返还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流动净资产8,199,960.29 元,支付承包费921,618.10 元,支付排污费6,619.00 元;(以上合计9,151,527.3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95,250.00 元,财产保全费3,661.00 元,共计131,860.00 元,由江河负担118,674.00 元,由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186.00 元;反诉受理费68,000.00 元,由江河负担;第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0.00 元,由江河负担61,200.00 元,由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00.0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7-12-07
执行情况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 年2 月25 日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分别于2008 年5 月28 日、7 月28 日收回现金500,000.00 元、20,000.00 元,合计收回520,000.00 元。 在后续的工作中将继续申请对江河的其它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维护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 截至2008 年12 月8 日,岷江电子已经收回欠款770,201.35 元,江河尚欠岷江电子8,500,000.00元,在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岷江电子与江河、瑞文电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江河对岷江电子的债务改为分期分次偿还:其中,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还款100,000.00元;在2010 年6 月30 日前还款100,000.00 元;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还款150,000.00 元;在2011 年6 月30 日前还款150,000.00 元;在2011 年12 月31 日前还款200,000.00 元;剩余7,800,000.00 元自2012 年分10 年还清,每年还款780,000.00 元,每年分两次分别于6 月和12 月付款,每次支付390,000.00 元。在江河、瑞文电子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前,岷江电子不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江河、瑞文电子的财产保全措施
受理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公告日期2004-08-26
案件名称资金占用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融信投资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4.73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讼四川融信投资公司占用公司资金744.73 万元一案,目前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结果尚未确定。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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