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8 |
公告日期 | 2006-03-28 |
案件名称 | 理财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9 |
原告方 |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光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将500 万元人民币委托上海光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委托理财投资品种是股票投资,委托期限为2002 年11 月4 日至2005 年11 月4 日,约定的收益率为8%。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该帐户资产总值为3,939,421.45 元。为收回该笔资金,公司已于2005 年9 月向贵阳市中级法院对上海光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提起诉讼,并对相应资产实施保全,此案尚在审理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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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03 |
公告日期 | 2005-09-03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6月我公司和中航技深圳公司为深本实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4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本公司为中航技深圳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期一年。该笔贷款2003年5月到期,因深本实未能及时归还,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到我公司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展期手续。展期后的贷款到期日为2004年5月20日。2004年5月31日深本实归还深圳光大银行贷款500万元。2004年6月30日中航技深圳公司将余款4000万元付给了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中航技深圳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偿付代深本实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还款人民币4000万元;2、偿付利息人民币25.20万元(自2004年7月1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截止2004年7月31日),要求计算至偿付之日;
3、承担中航技深圳公司为此支付的律师费40万元;
4、承担本案的保全费、案件受理等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1、深本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中航技深圳公司代偿债务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本实公司予以追偿。
3、本公司应偿付给中航技深圳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2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0520元,合计423790元,均由深本实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本公司9月30日前支付中航技深圳公司4000万元本金,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中航技深圳公司赔偿100万元诉讼各种损失。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270元,由本公司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08-31 |
执行情况 | 二审中,本公司与中航技深圳公司于2005年8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本公司于2005年8月5日、8月9日,分别向中航技深圳公司分别支付了2000万元、900万元共计2900万元,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协议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双方和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分两期向中航深圳公司支付本金余额1100万元(2005年8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9月30前支付600万元),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中航技深圳公司支付包括律师费损失在内的赔偿金100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对其所受其他损失,直接向深本实公司追偿,不再要求本公司赔偿,本公司在已支付中航技深圳公司的款项范围内有权向深本实公司追偿;二审受理费由本公司负担。 |
受理法院 |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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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2 |
公告日期 | 2005-03-22 |
案件名称 | 错扣借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3-29 |
原告方 |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瑞金北路支行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9.82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3 月29 日,公司就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瑞金北路支行从2000 年9 月至2002 年12 月在贵航股份申一橡胶公司帐户上错扣应由贵州申一橡胶厂承担的利息199.82万元一事,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诉讼。 |
判决内容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诉讼,并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裁决(【2004】筑民二初字第50号):判定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瑞金北路支行返还我公司90万元存款及存款利息。我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已于2004年6月23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判决日期 | 2004-06-14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年1月公司接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如下:
(1)撤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筑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2)由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瑞金北路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贵航公司存款1,998,249.13元极其利息(自200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判决已执行。 |
受理法院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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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4 |
公告日期 | 2004-08-24 |
案件名称 | 欠款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贵州申一橡胶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07.2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贵州申一橡胶厂欠款协议纠纷案。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款项792.20万元和300万元垫支款;
2、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5万元;
3、原告为追偿上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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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2)筑法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申一橡胶厂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92.2万元。案件受理费49620元、保全费40120元共计89740元,由被告贵州申一橡胶厂负担。
(2002)筑法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申一橡胶厂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案件受理费25760元、保全费16270元共计42030元,由被告贵州申一橡胶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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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9-0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贵州申一橡胶厂已拟定以设备、厂房等资产抵偿债务的方案,并完成了对其用于抵债资产的评估工作,报贵阳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在2003 年3月15 日召开的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同意了贵州申一橡胶厂以设备、厂房等资产抵偿债务。截止2004 年3 月31 日,已办理完土地出让手续,现正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受理法院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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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瑞金北路支行 |
被告方 | 贵州申一橡胶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瑞金北路支行诉贵州申一橡胶厂2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 年9 月17 日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1)贵州申一橡胶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瑞金北路支行借款本金2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 年3 月17 日,由于贵州申一橡胶无现金资产可以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瑞金北路支行认为贵州申一橡胶厂的非现金资产变现能力低而不予接受,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公司帐户上强行划走220 万元。 |
受理法院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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