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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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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公告日期2010-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市上投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31.4149 万元
案件描述上投房产于2003 年度和2004 年度,共为本公司垫付银行贷款利息和其它费用,共计人民币20,233,173.49 元。截止目前,公司归还了40,466,374.7 元本金及违约金2,686,538.79 元,尚余欠款人民币16,186,538.79 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未清偿。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本公司清偿原告欠款16,186,538.79 元,利息人民币211,234.33 元,违约金人民币916,375.45 元。2、判令万事利集团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0,100 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此案件正在调解中。 因公司未能按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2009 年8 月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9 司冻183 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轮后冻结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1000 万股股份,冻结期限2 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计算。本次轮后冻结包括孳息(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产生。 上海市上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及万事利集团达成和解协议:我公司于2009 年7 月17 日之前一次性归还本金1350 万元,利息211234.33 元,违约金3500071 元,以及自2008 年11月18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35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万事利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公司与万事利集团公司共同承担受理费及保全费34071.38 元。 因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1000 万股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2年;我公司位于嘉定区沪宜公路4290 号39-43、45-47 幢房产被查封。
受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公告日期2010-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分行 
被告方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向上海国际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人民币肆仟肆佰万元整(¥4400 万元),其中贰仟万元整(¥2000 万元)由公司子公司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900 平方米的房产为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为剩余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原告诉讼请求 1、(2009)沪二中执字第8 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清偿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400 万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276191.11 元,至还款之日应付的逾期利息,及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证费人民币78828 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3755.02 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2009)沪二中执字第9 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清偿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483304.3 元,至还款之日应付的逾期利息,及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证费人民币70450 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0953.75 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此案件正在调解中 因公司未能按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2009 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执字第8、9 号通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限售流通股1000 万股,并定于2009 年8 月24 日下午二时在上海市福州路515 号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3 楼拍卖厅举行拍卖会。 2009 年8 月24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09)沪二中执字第8、9 号通知,因被执行人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已将(2009)沪二中执字第9 号的执行款本、息及委托拍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9,288,774.13(贰仟玖佰贰拾捌万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壹角叁分)付至该院,该院决定停止对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1000 万限售流通股的拍卖。 因(2009)沪二中执字第8 号案中有抵押房产尚未处分完毕,暂不能处分查封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鉴此申请停止拍卖,何时恢复拍卖或撤消拍卖,再行通知。 因公司未能按法律文书履行剩余贰仟万元整(¥2000 万元)的还款义务,日前,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座落于上海市陆家浜路1378 号501 室、502 室的房地产,并定于2009 年12 月1 日下午二时在上海市西藏南路748 号举行房产拍卖会。 2009 年12 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执字第9 号通知:被执行人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座落于上海市陆家浜路1378 号501 室、502 室的房地产拍卖已于2009 年12 月1 日举行,第一次拍卖流拍。该院将择日委托进行第二次拍卖。 公司涉及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09 年12 月1 日被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座落于上海市陆家浜路1378 号501 室、502 室的房地产第一次拍卖已流拍。(详见本公司于2009 年12 月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2009 年12 月14 日,公司收到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关于纠纷案进展情况通报: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座落于上海市陆家浜路1378 号501 室、502 室的房地产将第二次依法拍卖,并定于2009 年12 月24 日下午二时在上海市西藏南路748 号举行。 2009 年12 月29 日,公司收到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关于纠纷案进展情况通报:被执行人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座落于上海市陆家浜路1378 号501 室、502 室的房地产拍卖已于2009 年12 月24 日举行,第二次拍卖流拍。该院将择日委托进行第三次拍卖。 。2009 年12 月30 日,公司收到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关于纠纷案进展情况通报: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座落于上海市陆家浜路1378 号501 室、502 室的房地产将第三次依法拍卖,并定于2010 年1 月19 日下午二时在上海市西藏南路748 号举行。 公司涉及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强制执行。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座落于上海市陆家浜路1378 号501 室、502 室房地产第三次依法拍卖已成交,买受人为杭州华榕投资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8,720,000 元(壹仟捌佰柒拾贰万元整)。2010 年2 月20 日,公司收到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执字第9 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陆家浜路1378 号501 室、502室房产的查封,该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力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归杭州华榕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并可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已代为我公司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息及委托拍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9288774.13 元(贰仟玖佰贰拾捌万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壹角叁分)。 该判决已被强制执行,作为担保的公司子公司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所拥有的900 平方米的房产已被依法拍卖,成交金额人民币18,720,000 元(壹仟捌佰柒拾贰万元整)。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公告日期2010-04-30
案件名称贷款保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28.8774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利集团) 被告: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起因:本公司2007 年5 月30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借款人民币2400 万元(贰仟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07 年6 月8 日起至2007 年12 月7 日,借款年利率10%。万事利集团为上述2400 万元(贰仟肆佰万元整)贷款提供担保,为此本公司与万事利集团于2007 年5 月30日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借款期满,因我公司未归还上述债务,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借款担保人万事利集团于2009 年8 月21日代为本公司偿还本、息及委托拍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9,288,774.13 原告诉讼请求: 1、我公司立即支付万事利代为偿还的债务人民币29,288,774.13(贰仟玖佰贰拾捌万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壹角叁分); 2、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2009 年8 月21 日起,暂计算至2009 年10 月9日,按银行同期月利率0.486%计算利息,共计人民币237,239 元(贰拾三万柒仟贰佰叁拾玖元整)。 3、诉讼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2010 年1 月29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27,868,774.13 元(贰仟柒佰捌拾陆万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壹角叁分),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偿付利息损失(自2009 年8 月21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未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27
公告日期2010-02-27
案件名称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60.465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联源经贸破产一案,案号(2009)浦民二(商)破字第5-1 号,本公司作为债权人于2009 年10 月12 日向联源经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4,608,180.12 元, 后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4,604,649.52 元。原告作为联源经贸债权人之一,对此债权金额存在异议。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联源经贸债权表所记载的本公司的4,604,649.52 元债务无效。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 年1 月13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43 号传票。 2010 年2 月26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43 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0
公告日期2009-03-20
案件名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联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 周建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6.7289 万元
案件描述原 告: 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大宇) 第一被告:上海联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周建斌 上海联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起因:2007 年2 月6 日,兰生大宇与二被告签署2007IAGJ001#《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预定由原告为第一被告代理进口1012 吨“PTA”,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订立后,原告已经为第一被告进口1012吨“PTA”,并为第一被告垫付货款美金865,260.00 元,加上代理费及进口关税合计人民币6,787,691.65 元,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进口代理义务,而第一被告经数次催讨至今未付清兰生大宇垫付的货款, 截至2009 年2 月28 日,未付余款尚有人民币3,067,289.21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99,622.60 元。第二被告至今没有为第一被告承担连带付款清偿责任。第三被告在2008 年4 月11 日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为第一被告归还拖欠货款,至今也未归还欠款。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067,289.21 元; 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判令生效之日止,按未付款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09 年2 月28 日止为人民币1,099,622.60 元; 3、判令第二、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支付货款,逾期违约金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09
公告日期2005-09-09
案件名称追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泉国际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9.1360 万元
案件描述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作出的(2001)沪高民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联海房产为海泉国际与上海振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定的《大同大厦参建合同》及《补充协议》所出具的承诺书系保证担保,判决联海房产作为担保人,在海泉国际不能清偿部分即13943967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根据该判决,联海房产于2004年7月承担了3091360.46元的赔偿责任。 联海房产承担保证责任后,多次向海泉国际追偿赔偿款,未果。因此联海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泉国际偿付联海房产3091360.46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72497.91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23
公告日期2005-02-23
案件名称拆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被告方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海泉国际有限公司 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5.9092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起诉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海泉国际有限公司(海泉公司)、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联海房产),要求拆销其与本公司、海泉公司及联海房产签订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尚欠的拆迁和市政配套费计1383295.69美元;支付逾期违约金(自1999年5月1日起至2001年8月31日止)1175796.50美元;诉讼费由本公司、海泉公司及联海房产共同负担。
判决内容(2000)沪二中民(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与本公司、海泉公司及联海房产于1994年2月28日签订的南规〖1994〗批租合同第2号《南市区批租地块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 二、本公司、海泉公司及联海房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向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支付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设施费用(扣除用电配套费用)1378609.58美元; 三、本公司、海泉公司及联海房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9年5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1171818.50美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85.20/%!)元,由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负担人民币352.85元,本公司、海泉公司、联海房产共同负担人民币103732.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4095.10元由本公司、海泉公司、联海房产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3-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确认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应付(2003)沪高民(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下剩余欠款本息合计13006193.11元; 2、截止2005年1月4日,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已全部付清余款13006193.11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23
公告日期2005-02-23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市南市区建设工程承包总公司 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757.8245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所投资的子公司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因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就《上海大同大厦(即现在的联华大厦)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建筑安装施工协议》项下的争议申请仲裁成为第二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市南市区建设工程承包总公司).
判决内容上海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2月23日受理了该仲裁案并于2000年11月13日作出自裁决之日起解除《上海大同大厦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建筑安装施工协议》并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其他费用的裁决。
判决日期2000-11-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2月2日,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确认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应付1999沪裁(经)字第252号裁决书下剩余欠款本息合计12578245.26元。 2、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在2005年3月底支付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余款在联华大厦楼盘开盘后两个月内付清。
受理法院上海仲裁委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6-15
公告日期2004-06-15
案件名称资产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申请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上海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新纺织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共计2855.844万股股权的托管人,就与本公司发生的资产转让纠纷争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裁定解除申请人与本公司签定的《资产转让协议》,并由本公司承担有关的仲裁费。
判决内容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向本公司发出了(2004)沪仲案字第029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2002年4月16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2004年7月16日)起予以解除。 2、仲裁费人民币184337.0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5301.10元,本公司承担人民币129035.90元。本公司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仲裁委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公告日期2004-04-23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03-26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10.7415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没有在规定结息日—2002年3月 20日履行付息义务,所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到期(原应于2002年3月28日到期) 其700万元贷款并提起诉讼,要求国嘉实业归还700万元贷款、107415元利息及相应罚息。国嘉实业如果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需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嘉实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杨浦支行支付人民币700万元、利息216,023.50元及自2002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2.担保人本公司对国嘉实业上述第一项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4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6,020元,共计人民币 81,567元,由国嘉实业和本公司共同负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执字第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嘉实业或被执行人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1217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与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国嘉实业或被执行人本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查封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于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9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公告日期2004-04-23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被告方上海联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76.0768 万元
案件描述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起诉被告上海联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90%子公司,以下简称“联源经贸”)、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90%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纤”)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联源经贸清偿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人民币18,760,768.34元及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始至贴现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全部利息;第二被告新化纤对联源经贸所欠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人民币18,760,768.34元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作为第三被告对联源经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联源经贸、新化纤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60,768.3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根据民事裁定书附件“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法院已查封本公司拥有的位于沪宜公路4290号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等值部分。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公告日期2004-04-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 
被告方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10.8064 万元
案件描述  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起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求本公司清偿5笔于2003年4月22日到期的人民币贷款,合计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人民币1108064.00元(暂计至2003月9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至贷款清偿日);第二被告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90%&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纤”)对本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和新化纤承担诉讼和保全费。
判决内容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了[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27、328、329、330、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与被告新化纤签订的编号为沪交银2002嘉保字08270401、08300403、12240401、02280402、03210401号借款保证合同无效; 2、被告本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归还合计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 3、被告本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支付自2003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逾期利息 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法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 4、被告新化纤应就本公司上述第二、第三应付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新化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5、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5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8140元,共计人民币363730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04
公告日期2004-02-04
案件名称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创业园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谈逸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55.5185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北京创业园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持有本公司1427.922万股法人股的股东,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54%)起诉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上海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新纺织经营开发有限所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共计2855.844万股股权的托管人,详见本公司2001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临2001-021号公告,以下简称“被告一”)、谈逸(系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被告二”)和本公司(第三人)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要求被告一向本公司履行《资产转让协议》,支付合同对价款项26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因不履行付款义务引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05.5185万元人民币(从2002年7月12日起至2004年1月11日止,共549天,日利率为每日万分之2.1);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2004 年2 月27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为此,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4 年3 月10 日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消(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1 号民事裁决,裁定北京创业园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管辖。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29
公告日期2002-08-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2-03-18
原告方上海银行淮海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银行淮海支行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未能在规定结息日履行付息义务而于2002年3月18日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国嘉实业归还人民币2,5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国嘉实业如果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需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国嘉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银行淮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支付自2001年12月21日至2002年2月28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自2002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2、被告本公司对被告“国嘉实业”的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本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国嘉实业”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14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5,520元,共计人民币262,661元,由被告“国嘉实业”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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