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4 |
公告日期 | 2010-04-24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藏北路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藏北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西藏北路51 号。
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商城路660 号。
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张路1167 号304-306 室。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藏北路支行诉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2010 年4 月22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的(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2 号《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藏北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 万元;
2、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藏北路支行期内利息人民币292,523.26 元及自2005 年9 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292,523.26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3、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954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470 元,由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于2005 年10 月10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法院于2005 年12 月8 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2006 年3 月2 日,本案中止诉讼。2009 年9 月11 日,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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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8-06 |
公告日期 | 2003-08-06 |
案件名称 | 返还投资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复华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海南北后房地产开发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复华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海南北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涉案标的为人民币500万元整)。 |
判决内容 |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7日作出(2001)海南执字第7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北后公司持有的博兴苑公司59%的股权抵给复华公司,抵偿债务本息计3,225,291.13元,复华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后收回350万元。根据2002年10月24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北后公司确认仍欠复华公司未支付的债务本息总额为330万元整,北后公司愿意将其在海南的房地产项目(包括项目的用地权)中价值330万元(以评估价值为准)的部分用以偿还复华公司剩余欠款。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2002年10月24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北后公司已归还复华公司350万元人民币,北后公司确认仍欠复华公司未支付的债务本息总额为330万元整,北后公司愿意将其在海南的房地产项目(包括项目的用地权)中价值330万元(以评估价值为准)的部分用以偿还复华公司剩余欠款。 |
受理法院 |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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