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
公告日期 | 2008-04-26 |
案件名称 | 回迁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州市越秀区蔬菜食品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31.9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州市越秀区蔬菜食品公司诉本公司大北市场拆迁、回迁纠纷案,涉及标的931.9万元。 |
判决内容 | 该案于2005年1月16日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越分民三初字第475号的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判决本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蔬菜食品公司支付从2000年1月28日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逾期回迁补偿费(按每月12万元计)及逾期给付延期回迁补偿费的滞纳金(以每日4,000元的5‰计);本案受理费59,017元由本公司承担37,067元。 |
判决日期 | 2005-01-1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45号判决书内容
① 本公司应于该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蔬菜公司支付从2000年1月28日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逾期回迁补偿费(按每月12万元计);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本公司安排蔬菜公司回迁之日止,本公司按上述标准逐月支付逾期回迁补偿费给蔬菜公司;
② 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三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的决定。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现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越秀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公司与越秀区蔬菜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最终通过和解的方式以较低的补偿解决此案。越秀区蔬菜公司同意按临时市场拆除前的补偿费用12 万元/每月的50%计收,并约定本公司应于2007 年6 月30 日前开发相关地块。但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等客观原因存在,本公司未能如期开工。因此2007 年公司在原和解协议书基础上与越秀区蔬菜公司签定了补充协议,并约定2007 年7 月1 日—2008 年6 月30 日仍按原补偿费用12 万元/每月的50%的补偿条款,向越秀区蔬菜公司支付补偿金额。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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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0 |
公告日期 | 2006-01-10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添来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就与广州合富辉煌销售中心(现更名为广州添来咨询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相关三方之间的6,600万元债务纠纷问题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①确认第一被告截止至1997年2月18日对本公司负有人民币6,600万元的债务;②确认第二被告愿意为第一被告承担诉讼请求1列明的对本公司负有的人民币6,600万元债务合法有效;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经共同协商,就一揽子协商解决三方之间所有的仲裁及诉讼案件达成如下补充谅解备忘录:
1、合富公司同意放弃对(2000)穗仲裁案字第167号裁决书的人民币5000万元及其他全部的执行权益,合富公司和本公司双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4)穗中法执字第2598号执行案作执行和解;
2、本公司撤回(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案的起诉。本公司同意将对广州合富辉煌销售中心(现名:广州添来咨询有限公司)的人民币5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合富公司,由合富公司向添来公司追偿。本公司对债权的真实性及诉讼时效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证据。无论追偿结果如何,本公司就此笔款项不再对合富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在本补充谅解备忘录签署后,本公司与合富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对该转让债权作出具体约定;
3、本公司放弃在(2001)穗仲案字第502号、(2002)穗仲字第252号案中的尚未执行的余款,本公司与合富公司双方在白云区法院作执行和解。合富公司同意撤回(2004)穗仲案字第2585号案的仲裁申请;
4、宏瀚公司在本补充谅解备忘录签订后一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销(2005)粤高法民一初字第6号案件对本公司的诉讼;
5、本公司与宏瀚公司关于珠江新城L2、L3-1、L3-2地块的合作开发变更为珠江公司开发L3-1、L3-2地块,宏瀚公司开发L2地块。本公司补地块合作款人民币约3500万元(最终款项由双方依据原协议据实计算),同时本公司同意向宏瀚公司补偿人民币650万元。本公司将上述两笔款项直接支付给市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宏瀚公司对土地中心的付款。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因上述珠江新城L2、L3-1、L3-2地块收取的其余土地费用概由宏瀚公司承担;
6、上述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撤回(2004)穗中法仲审字第221号撤裁案的撤裁申请;
7、宏瀚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向广州市国土局和市土地开发中心呈交的《关于宏瀚公司珠江新城项目的函》的所有承诺,与本公司共同积极与广州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宏瀚公司协助本公司尽快完善两公司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两公司之间的有关用地手续。
本公司于2006年1月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申请撤回(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案的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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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0 |
公告日期 | 2006-01-10 |
案件名称 | 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州宏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801.4594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原告于1998年2月20日签订《合作开发、承包经营协议书》及其实施细则,约定对原告已获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珠江新城L2、L3?1、L3?2三个地块,由本公司独立承包经营,本公司支付3.35亿元。协议书还约定,原告先完成本公司对本项目的加名手续,最终于1999年年底前完成退出本项目的合作手续,由本公司取代原告成为本项目唯一的土地使用经营者。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1998年5月12日和1999年10月11日先后完成了本公司对上述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加名手续。本公司亦至2000年3月27日,依约共向原告支付1.85亿元。但自此之后,原告一直没有依约完成其退出本项目的手续,致使本公司至今未能获得上述地块的独立使用权,无法启动项目开发。鉴于原告有重大违约行为在先,本公司依法行使先予履行抗辩权,停止继续向原告支付余下款项。现原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双方解除协议书及其实施细则,并诉请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8,014,594.00元。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承包经营协议书》 及其《实施细则》;
(2)判令本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8,014,594.00元;
(3)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经共同协商,就一揽子协商解决三方之间所有的仲裁及诉讼案件达成如下补充谅解备忘录:
1、合富公司同意放弃对(2000)穗仲裁案字第167号裁决书的人民币5000万元及其他全部的执行权益,合富公司和本公司双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4)穗中法执字第2598号执行案作执行和解;
2、本公司撤回(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案的起诉。本公司同意将对广州合富辉煌销售中心(现名:广州添来咨询有限公司)的人民币5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合富公司,由合富公司向添来公司追偿。本公司对债权的真实性及诉讼时效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证据。无论追偿结果如何,本公司就此笔款项不再对合富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在本补充谅解备忘录签署后,本公司与合富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对该转让债权作出具体约定;
3、本公司放弃在(2001)穗仲案字第502号、(2002)穗仲字第252号案中的尚未执行的余款,本公司与合富公司双方在白云区法院作执行和解。合富公司同意撤回(2004)穗仲案字第2585号案的仲裁申请;
4、宏瀚公司在本补充谅解备忘录签订后一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销(2005)粤高法民一初字第6号案件对本公司的诉讼;
5、本公司与宏瀚公司关于珠江新城L2、L3-1、L3-2地块的合作开发变更为珠江公司开发L3-1、L3-2地块,宏瀚公司开发L2地块。本公司补地块合作款人民币约3500万元(最终款项由双方依据原协议据实计算),同时本公司同意向宏瀚公司补偿人民币650万元。本公司将上述两笔款项直接支付给市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宏瀚公司对土地中心的付款。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因上述珠江新城L2、L3-1、L3-2地块收取的其余土地费用概由宏瀚公司承担;
6、上述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撤回(2004)穗中法仲审字第221号撤裁案的撤裁申请;
7、宏瀚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向广州市国土局和市土地开发中心呈交的《关于宏瀚公司珠江新城项目的函》的所有承诺,与本公司共同积极与广州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宏瀚公司协助本公司尽快完善两公司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两公司之间的有关用地手续。
宏瀚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申请撤回(2005)粤高法民一初字第6号案的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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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0 |
公告日期 | 2006-01-10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12-07 |
原告方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465.4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富发展)于1997年4月23 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经营商住楼项目合同》。本公司所提出的合富发展必须立即补足专用帐户中被银行划走资金的要求无理不予接受,本公司2001年12月7日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裁定合富发展的行为构成违约;裁定合富发展立即将4654000元款项重新存入本公司与合富发展共同开设的银行监管帐户之中;裁定前述银行监管帐户中的4654000元款项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并责令合富发展将该银行监管帐户的实际控制权交给本公司;裁定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合富发展承担。 |
判决内容 | 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9月30日作出了终审裁决,即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共管帐户内存入4,654,000元。 |
判决日期 | 2002-09-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经共同协商,就一揽子协商解决三方之间所有的仲裁及诉讼案件达成如下补充谅解备忘录:
1、合富公司同意放弃对(2000)穗仲裁案字第167号裁决书的人民币5000万元及其他全部的执行权益,合富公司和本公司双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4)穗中法执字第2598号执行案作执行和解;
2、本公司撤回(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案的起诉。本公司同意将对广州合富辉煌销售中心(现名:广州添来咨询有限公司)的人民币5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合富公司,由合富公司向添来公司追偿。本公司对债权的真实性及诉讼时效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证据。无论追偿结果如何,本公司就此笔款项不再对合富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在本补充谅解备忘录签署后,本公司与合富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对该转让债权作出具体约定;
3、本公司放弃在(2001)穗仲案字第502号、(2002)穗仲字第252号案中的尚未执行的余款,本公司与合富公司双方在白云区法院作执行和解。合富公司同意撤回(2004)穗仲案字第2585号案的仲裁申请;
4、宏瀚公司在本补充谅解备忘录签订后一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销(2005)粤高法民一初字第6号案件对本公司的诉讼;
5、本公司与宏瀚公司关于珠江新城L2、L3-1、L3-2地块的合作开发变更为珠江公司开发L3-1、L3-2地块,宏瀚公司开发L2地块。本公司补地块合作款人民币约3500万元(最终款项由双方依据原协议据实计算),同时本公司同意向宏瀚公司补偿人民币650万元。本公司将上述两笔款项直接支付给市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宏瀚公司对土地中心的付款。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因上述珠江新城L2、L3-1、L3-2地块收取的其余土地费用概由宏瀚公司承担;
6、上述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撤回(2004)穗中法仲审字第221号撤裁案的撤裁申请;
7、宏瀚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向广州市国土局和市土地开发中心呈交的《关于宏瀚公司珠江新城项目的函》的所有承诺,与本公司共同积极与广州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宏瀚公司协助本公司尽快完善两公司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两公司之间的有关用地手续。 |
受理法院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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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0 |
公告日期 | 2006-01-10 |
案件名称 | 所得税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1-10 |
原告方 | 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821.671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合富公司关于又一居项目所得税款纠纷仲裁案,合富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合富公司仲裁请求为:①裁定本公司给付合富公司代其交缴的企业所得税款8,216,709.97元;②裁定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本公司不同意合富公司的仲裁请求,依法请求广州仲裁委员会驳回合富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经共同协商,就一揽子协商解决三方之间所有的仲裁及诉讼案件达成如下补充谅解备忘录:
1、合富公司同意放弃对(2000)穗仲裁案字第167号裁决书的人民币5000万元及其他全部的执行权益,合富公司和本公司双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4)穗中法执字第2598号执行案作执行和解;
2、本公司撤回(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案的起诉。本公司同意将对广州合富辉煌销售中心(现名:广州添来咨询有限公司)的人民币5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合富公司,由合富公司向添来公司追偿。本公司对债权的真实性及诉讼时效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证据。无论追偿结果如何,本公司就此笔款项不再对合富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在本补充谅解备忘录签署后,本公司与合富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对该转让债权作出具体约定;
3、本公司放弃在(2001)穗仲案字第502号、(2002)穗仲字第252号案中的尚未执行的余款,本公司与合富公司双方在白云区法院作执行和解。合富公司同意撤回(2004)穗仲案字第2585号案的仲裁申请;
4、宏瀚公司在本补充谅解备忘录签订后一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销(2005)粤高法民一初字第6号案件对本公司的诉讼;
5、本公司与宏瀚公司关于珠江新城L2、L3-1、L3-2地块的合作开发变更为珠江公司开发L3-1、L3-2地块,宏瀚公司开发L2地块。本公司补地块合作款人民币约3500万元(最终款项由双方依据原协议据实计算),同时本公司同意向宏瀚公司补偿人民币650万元。本公司将上述两笔款项直接支付给市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宏瀚公司对土地中心的付款。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因上述珠江新城L2、L3-1、L3-2地块收取的其余土地费用概由宏瀚公司承担;
6、上述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撤回(2004)穗中法仲审字第221号撤裁案的撤裁申请;
7、宏瀚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向广州市国土局和市土地开发中心呈交的《关于宏瀚公司珠江新城项目的函》的所有承诺,与本公司共同积极与广州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宏瀚公司协助本公司尽快完善两公司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两公司之间的有关用地手续。 |
受理法院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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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0 |
公告日期 | 2006-01-10 |
案件名称 | 又一居项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6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欠其5,000万元及其资金使用费1,500万元一案。 |
判决内容 | 2004年10月12日作出(2000)穗仲案字167号裁决书,裁决本公司向合富公司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资金5,000万元投资款;赔偿因占用资金给合富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自2000年5月19日合富公司申请仲裁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仲裁费、鉴定费352,092元。 |
判决日期 | 2004-10-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4年10月11日(全天)进行了本案第五次开庭审理,对于本案的全部证据重新进行固定、质证,仲裁双方对本案的全部主张再次做出充分表述。第二天即2004年10月1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即做出了长达219页的(2000)穗仲案字167号裁决,第三天即2004年10月13日送达本公司,裁决结果如下(原文):
1、申请人(合富发展)与被申请人(本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送达双方十日内进行又一居花园项目的最终结算;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合富花园"(后变更为"又一居花园")项目工程建设资金5,000万元投资款;
3、被申请人应赔偿因占用资金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时间自2000年5月19日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
4、仲裁费(含鉴定费)440,115元,由申请人承担88,023元,被申请人承担352,092元(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承担部分,迳付给申请人)。
本公司现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以上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10-12 |
执行情况 | 后合富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即(2004)穗中法执字第2598号执行案,后因本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004)穗中法仲审字第221号撤裁案,该执行案被依法中止执行。
2005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经共同协商,就一揽子协商解决三方之间所有的仲裁及诉讼案件达成如下补充谅解备忘录:
1、合富公司同意放弃对(2000)穗仲裁案字第167号裁决书的人民币5000万元及其他全部的执行权益,合富公司和本公司双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4)穗中法执字第2598号执行案作执行和解;
2、本公司撤回(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案的起诉。本公司同意将对广州合富辉煌销售中心(现名:广州添来咨询有限公司)的人民币5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合富公司,由合富公司向添来公司追偿。本公司对债权的真实性及诉讼时效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证据。无论追偿结果如何,本公司就此笔款项不再对合富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在本补充谅解备忘录签署后,本公司与合富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对该转让债权作出具体约定;
3、本公司放弃在(2001)穗仲案字第502号、(2002)穗仲字第252号案中的尚未执行的余款,本公司与合富公司双方在白云区法院作执行和解。合富公司同意撤回(2004)穗仲案字第2585号案的仲裁申请;
4、宏瀚公司在本补充谅解备忘录签订后一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销(2005)粤高法民一初字第6号案件对本公司的诉讼;
5、本公司与宏瀚公司关于珠江新城L2、L3-1、L3-2地块的合作开发变更为珠江公司开发L3-1、L3-2地块,宏瀚公司开发L2地块。本公司补地块合作款人民币约3500万元(最终款项由双方依据原协议据实计算),同时本公司同意向宏瀚公司补偿人民币650万元。本公司将上述两笔款项直接支付给市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宏瀚公司对土地中心的付款。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因上述珠江新城L2、L3-1、L3-2地块收取的其余土地费用概由宏瀚公司承担;
6、上述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撤回(2004)穗中法仲审字第221号撤裁案的撤裁申请;
7、宏瀚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向广州市国土局和市土地开发中心呈交的《关于宏瀚公司珠江新城项目的函》的所有承诺,与本公司共同积极与广州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宏瀚公司协助本公司尽快完善两公司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两公司之间的有关用地手续。 |
受理法院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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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0 |
公告日期 | 2006-01-10 |
案件名称 | 所有权及债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2-26 |
原告方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555.9562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占有1,076.9898平方米房屋及返还剩余售房款及多收投资款一案。本公司于2002年2月26日向广州仲裁委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 ① 裁定合富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② 裁定双方合作开发建设之又一居目前尚未出售的1076.989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本公司;③ 裁定合富公司立即将剩余售房款4,580,024.56元收款权及实际控制权转移给本公司;④ 裁定合富公司返还本公司多收投资金额979,537.05元。
合富公司提出了反请求:裁定本公司支付税金9,411,298元;裁定本公司给付上述税金前合富公司有权控制未售房地产及共管帐户资金。 |
判决内容 |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Ⅰ、由合富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向本公司转户移交1,076.9898平方米商品房;Ⅱ、合富公司将人民币4,580,024.56元存回到共管帐户中;Ⅲ、合富公司向本公司返还多收的投资款979,537.05元;Ⅳ、本案仲裁费由合富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3-01-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白云区法院执行局已向广州市国土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1076.9898平方米的房屋过户至我司的手续目前正在办理中。
2005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经共同协商,就一揽子协商解决三方之间所有的仲裁及诉讼案件达成如下补充谅解备忘录:
1、合富公司同意放弃对(2000)穗仲裁案字第167号裁决书的人民币5000万元及其他全部的执行权益,合富公司和本公司双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4)穗中法执字第2598号执行案作执行和解;
2、本公司撤回(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案的起诉。本公司同意将对广州合富辉煌销售中心(现名:广州添来咨询有限公司)的人民币5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合富公司,由合富公司向添来公司追偿。本公司对债权的真实性及诉讼时效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证据。无论追偿结果如何,本公司就此笔款项不再对合富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在本补充谅解备忘录签署后,本公司与合富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对该转让债权作出具体约定;
3、本公司放弃在(2001)穗仲案字第502号、(2002)穗仲字第252号案中的尚未执行的余款,本公司与合富公司双方在白云区法院作执行和解。合富公司同意撤回(2004)穗仲案字第2585号案的仲裁申请;
4、宏瀚公司在本补充谅解备忘录签订后一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销(2005)粤高法民一初字第6号案件对本公司的诉讼;
5、本公司与宏瀚公司关于珠江新城L2、L3-1、L3-2地块的合作开发变更为珠江公司开发L3-1、L3-2地块,宏瀚公司开发L2地块。本公司补地块合作款人民币约3500万元(最终款项由双方依据原协议据实计算),同时本公司同意向宏瀚公司补偿人民币650万元。本公司将上述两笔款项直接支付给市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宏瀚公司对土地中心的付款。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因上述珠江新城L2、L3-1、L3-2地块收取的其余土地费用概由宏瀚公司承担;
6、上述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撤回(2004)穗中法仲审字第221号撤裁案的撤裁申请;
7、宏瀚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向广州市国土局和市土地开发中心呈交的《关于宏瀚公司珠江新城项目的函》的所有承诺,与本公司共同积极与广州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宏瀚公司协助本公司尽快完善两公司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两公司之间的有关用地手续。 |
受理法院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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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31 |
公告日期 | 2005-03-31 |
案件名称 | 拆迁承包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香港汇鹏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3864.02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香港汇鹏发展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本公司东风路S2地块拆迁承包费3,864.02 万元案。 |
判决内容 | 裁决如下:(1)本公司与汇鹏公司所签合作合同有效;(2)本公司将S2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为开发该地块而成立的合作公司名下;(3)终止合作合同,对合作公司依法进行清算;(4)本公司依据合作合同约定应得的拆迁承包费的欠付部分人民币3,864.02万元,应在合作公司清算中得到补偿。 |
判决日期 | 2001-06-1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东风路S2地块广隆大厦拆迁承包费仲裁案虽已裁决原合作合同有效,但裁决条款不够明确,执行难度极大,报告期内裁决未得到执行。公司现正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裁决,以维护公司利益。
根据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外方提出的执行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主持广隆公司的清算。广隆公司董事会已重新健全并作出合作公司解散决议,已向广州市外经委提出合作公司解散报告,成立了清算委员会,项目合作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作公司清算审计,目前正进行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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