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6) "600773" ["PaperCode"]=> string(6) "600773" ["Bourse"]=> string(4) "上海"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8) "西藏城投" ["CorpId"]=> string(7) "1600773"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h" } 西藏城投(600773)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西藏城投

- 600773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0
公告日期2010-02-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雅砻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一、被告二于2002 年6 月28 日与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分别签订了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2002 年流借字022 号及2002 年流借字023 号)和两份《保证合同》(2002 年流保字001 号及2002 年流保字002 号)。合同约定由中行向被告一分别提供人民币1360 万元和人民币3000 万元的贷款,并约定由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行依约向被告一提供了上述金额的借款。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被告二未向中行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保证责任。2004 年6 月25 日,中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诉讼请求: 叛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360 万元及利息(截止2005 年12 月20 日,本息合计人民币49808373.22 元,其余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至本息付清时止);叛令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叛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日前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6)川民初字第58 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改组[2005]594 号文件,批准本案所涉债务实施债转股工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2009 年1 月9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根据该办与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已将该案所涉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给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公司将与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协调,争取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豁免公司的担保责任。 为积极化解公司上述担保风险和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经本公司、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三方友好协商,于日前签署了《关于解除担保之协议》。该协议约定:将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和西藏鑫珠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共计2111.5181 万股)向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做担保质押,以解除本公司对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2009 年4 月13 日,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在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办妥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2009 年4 月17 日, 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函》: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意解除本公司对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2009 年4 月13 日,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在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办妥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2009 年 4 月 17 日, 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函》: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意解除本公司对西藏金珠 (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0
公告日期2010-02-10
案件名称商品房买卖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谢玉林 
被告方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89.7002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 年8 月31 日接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受理了谢玉林诉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一案。该案具体情况如下:2003 年4 月8 日,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谢玉林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将位于共和新路111 弄永盛苑6 幢房屋出售给谢玉林,房屋建设面积3085.69 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7,897,002 元。合同签订以后,由于房屋交付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谢玉林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要求北方城投退还其已付房款17,897,002.00 元及赔偿相关利息损失。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现处于一审审理过程中,根据律师意见,原告阐述的事实与理由可以通过承担维修责任的方式处理,但不足以支持所列举的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项诉讼请求。为确保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闸北区国资委承诺如因永盛苑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北方城投发生赔付义务,由闸北国资委承担。
受理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04
公告日期2009-12-04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 
被告方西藏雅砻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6.3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8 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以下简称"招行营门口支行")与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光电”)签署《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为2000 万元。同时,本公司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对方向光电在前述授信协议项下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担保为公司与方向光电互保事宜,经公司2003 年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贴现到期后,方向光电等未能足额偿付。 招行营门口支行以基于授信合同项下产生的保证合同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对其贴现款586.3 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截止2007 年3 月27 日为118.79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招行营门口支行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
判决内容本公司日前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2007)成民初字第3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雅砻藏药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行营门口支行给付5,863,000 元及逾期利息(从2005 年2 月3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关于逾期罚息的规定计算)。 (2)雅砻藏药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后,有权向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招行营门口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雅砻藏药公司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案件受理费61155.69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合计66155.69 元由雅砻藏药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招行营门口支行于2007 年4 月18 日向成都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保全担保。成都中院于2007 年5 月18 日向本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2007)成民初字第376 号,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依法对本公司持有的四川雅砻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股权在200 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从2007 年5 月17 日起至2008 年5 月16 日,冻结期间对上述股权不得进行抵押、转让或其他处分。 本次判决生效后,因本公司暂无清偿能力,招行营门口支行依法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经多方积极努力,日前,本公司与招行营门口支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招行营门口支行同意本公司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2007)成民初字第376 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全部债务 二、如本公司未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付清所欠招行营门口支行的债务,招行营门口支行将立即申请法院恢复对(2007)成民初字第376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三、在《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招行营门口支行认为本公司具备偿还能力而不清偿欠款或可能丧失偿还能力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四、招行营门口支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本公司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从(2007)成民初字第376 号民事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日前,招行营门口支行与本公司重新签署了《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招行营门口支行同意本公司暂缓履行还款义务,即本公司承诺符合2009年8 月30 日期限届满等条件时,一次性清偿所欠招行营门口支行全部债务(包括全部利息) 本公司正在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深圳市同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成投资")同意在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招行营门口支行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863,000.00 元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该笔借款下所产生的所有支付义务。本公司同意将本公司就上述担保对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追索权转让给同成投资,同成投资同意,自其取得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述担保的偿付后,自偿付之日起五日内将所有偿付全额支付给本公司 本公司已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于日前会同深圳市同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成投资”)、招行营门口支行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本公司目前已收到招行营门口支行出具的《到账通知书》:同成投资已依照《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代本公司向招行营门口支行支付了还款义务,招行营门口支行已即行解除了本公司对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汇票担保责任。至此,该案执行终结。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3
公告日期2009-03-03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安市俊东种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次诉讼起因系生态公司使用讼争专利“宁南霉素”,源于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成都生物所”),该所系初始专利权人。该所于1999年12月与公司原控股东股东金珠集团公司签订了《宁南霉素生物农药技术转让合同》、《宁南霉素生物农药科研开发技术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书;2002年5月22日,该所与生态公司签署《关于<宁南霉素生物农药技术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其间,成都生物所又将该讼争专利权向强尔公司作价出资并于2002年1月6日与强尔公司签订了《专利技术出资交付转让协议》。由此引发强尔公司以专利为其所做为由起诉金珠集团公司、生态公司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叛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所有的一种抗生素新农药宁南霉素专利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80万元;另请求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犯专利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5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判决内容本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后,于日前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具体裁决如下: 1、西藏金珠集团、四川金珠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强尔公司ZL 93 1 04287.9“一种抗生素新农药――宁南霉素”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四川金珠公司赔偿强尔公司经济损失350 万元; 3、四川金珠公司赔偿强尔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 万元; 4、俊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四川金珠公司生产的ZL 93 1 04287.9“一种抗生素新农药――宁南霉素”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本起诉讼中,四川金珠公司需承担诉讼费共计6127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哈尔滨中院日前已向生态公司送达了(2007)哈知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2007)哈知初字第29-3号民事裁书,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1、冻结生态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等值的机器、房产等财产; 2、对生态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2008 年11 月12 日,公司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四川金珠股权并转让相关债权的议案》,即批准将公司所持有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9.23%的全部股权与公司享有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997 万元的债权一并出售给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有关该案详细内容见2008 年11 月13 日的《中国证券报》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 本次股权出售与债权转让已于报告期内完成,至此,本案已与公司无涉。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22
公告日期2008-05-2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四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民兴支行 
被告方西藏雅砻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与建行成都四支行签定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本公司在建行成都四支行贷得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此借款由方向光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该笔贷款于2004年4月14日到期后尚欠建行成都四支行人民币19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反了相关合同的规定。原告向成都中级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方向光电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2004年11月10日对本案作出判决: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建行成都四支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方向光电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4-11-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8月24日对本案作出裁定: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天府支行和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的两处帐号;查封本公司在成都市“世贸大厦”A座20楼A号的房屋产权,查封期为2004年8月26日至2006年8月25日,期间未经成都中级法院许可公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2005年7月11日对本案作出裁定:冻结本公司在所属控股子公司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79%的股份,冻结期间未经成都中级法院许可公司不得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本公司支付股息或红利。 本公司日前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2005)成执字第509—5 号《民事裁定书》传真件,根据该裁定书,由于本公司、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04)成民初字第626 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成都中级法院于2006 年4 月作出如下裁定:查封本公司所持有的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79%的股份;持有成都金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8.82%的股份;持有成都科健高技术有限公司80%的股份。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日前公司已 与建行成都民兴支行签署了《还款和解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还款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分期归还建行成都民兴支行贷款本金17,581,700.00元及相应利息、费用。 (二)若本公司在2007 年11 月前(含11 月)完全按时按还款计划履行, 建行成都民兴支行承诺于2007 年12 月向上级行申请减免本公司借款利息50 万元,但该利息减免未获建行成都民兴支行上级行批准,本公司仍应归还此项利息50 万元。 (三)在分期还款计划中,若本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则建行成都民兴支行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并申请人民法院立即对本公司财产采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在前述分期还款期间,本公司也可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及费用。 (四)在《还款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采取的财产查封、账户冻结等执行措施继续保留;该《还款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由建行成都民兴支行负责向人民法院出具相应的结案说明,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本公司及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一切执行措施。 公司日前收到金堂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金堂法院传票(2006)金堂执字第40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06)金堂执字第403 号、民事裁定书(2006)金堂执字第403-3 号、民事裁定书(2006)金堂执字第403-4 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1)限本公司自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3 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或支付延迟履行金。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对本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3)对本公司分支机构即本公司驻成都办事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金尚余58.17 万元没有归还。 目前,该案所涉借款本息已清偿完毕,诉讼案件终结。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4
公告日期2008-03-04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6-07
原告方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被告方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7 年6 月7 日,本诉原告(被反诉人)生态公司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为由状告本诉被告(反诉人)成都生物所,请求判令确认被反诉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宁南霉素技术生产秘密的技术秘密权和宁南霉素产品的专利技术使用权的合同权利,并具有无期限使用的权利等成都生物所因此提出反诉。本案将于2008 年1 月29 日开庭。1、请求叛令确认被反诉人根据合同的约定现已无权使用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技术资料、合同技术和无权生产合同约定的合同产品; 2、请求叛令确认反诉人已经按技术合同约定标准完成技术转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已验收合格; 3、请求叛令确认反诉人已经履行技术服务义务,被反诉人已经掌握稳定生产宁南霉素的技术; 4、请求叛令被反诉人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宁南霉素、茶可适、稻花乡、果靓、蔬美等产品; 5、请求叛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有关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尚在成都中院审理中。本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各方,争取妥善解决。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28
公告日期2007-06-28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6-07
原告方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次诉讼起因系生态公司使用讼争专利“宁南霉素”,源于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该所系初始专利权人。该所于1999年12月与公司原控股东股东金珠集团公司签订了《宁南霉素生物农药技术转让合同》、《宁南霉素生物农药科研开发技术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书;2002年5月22日,该所与生态公司签署《关于<宁南霉素生物农药技术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其间,成都生物所又将该讼争专利权向强尔公司作价出资并于2002年1月6日与强尔公司签订了《专利技术出资交付转让协议》。生态公司已于2007年6月7日将成都生物所作为被告向成都中院起诉,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生态公司取得了合同约定的宁南霉素技术生产秘密的技术秘密权和宁南霉素产品的专利技术使用权的合同权利,并具有无期限使用的权利;2、请求判令成都生物所继续履行技术合同,完成技术转让验收并达到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3、请求判令成都生物所提交关于宁南霉素生产效价稳定性技术的技术服务报告,以履行其技术服务义务;4、成都生物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案已于2007年6月13日由成都中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07>成民初字第588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25
公告日期2006-02-25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西安意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成都科健高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科健公司于2004 年8 月23 日与意高公司签定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科健公司向意高公司供应手机。意高公司向科健公司支付了货款880 万元,但科健公司未供货。双方于2004 年9 月19 日终止购销协议,并于次日签定还款协议,约定科健公司应于2004 年12 月31 日将意高公司支付的货款返还,并以科健公司以其位于成都市九兴大道10 号9200 平方米房产及6746.60 平方米的房产所属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至还款期,科健公司未能按期还款。
判决内容西安中院就此做出西中院054 号判决,即返还货款877 万元及违约金306.95 万元,如不履行则意高公司有权将上述抵押物变现后的价格优先受偿。因科健公司无法及时偿还,西安中院定于2005 年7 月28 日对上述查封物公开拍卖。
判决日期2005-02-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后经多方协调,2005 年7 月26 日科健公司与意高公司就西中院054 号判决达成了和解协议:科健公司偿还意高公司877 万元,违约金按130 万元偿还,期间的案件受理费等约23 万元由科健公司支付;意高公司办理上述抵押物的解除及查封手续。双方于2005 年7 月27 日共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和解协议并提出中止执行暨撤回拍卖委托的申请,拍卖得以中止执行。 2005 年8 月17 日,科健公司与意高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意高公司同意:1、向西安中院递交撤消执行申请及解除对科健公司位于成都市九兴大道10 号9200 平方米房产及房产所属土地使用权6746.60 平方米查封措施的申请,向法院出具其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敦促法院下达解除查封措施的裁定书并向产权管理部门送达;2、前往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递交注销原科健公司以前述房产提供抵押登记的申请并按该处的规定出具相关文件,向该处交回成房监他字第123286 号房屋他项权证并予以注销;3、办理与解除对科健公司前述房产及土地的权利限制的其他事宜。2005 年9月9日意高公司向西安中院申请撤消西中院054号判决书。2005 年10 月21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西中院142 号裁定,即西中院054号判决终结执行。至此, 对科健公司上述房产的查封得以解除。依照补充协议及房产证记录,意高公司已于2005 年12 月12 日办理完了注销原科健公司以前述房产提供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科健公司对意高公司的债务现已清偿完毕。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