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1 |
公告日期 | 2007-12-21 |
案件名称 | 商标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诉讼案,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判决内容 | 本案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1812号争议裁定。裁定内容为:对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予以撤销。 |
判决日期 | 2004-12-1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我公司于2005年5月8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人山西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7 年12 月1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06)
高行抗终字第474 号,判决内容如下:维持本院(2005)高行终字第71 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7-12-18 |
执行情况 | 2006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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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01 |
公告日期 | 2005-09-01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36.8868 万元 |
案件描述 | 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家家”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纠纷。 |
判决内容 | (2002)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商品。
2、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2年6月利益损失836.886757万元。
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7月1日起至停止侵权行为止期间生产、销售“家家酒”的全部利润归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4、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10010元,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1、撤销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2、驳回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4年6月3日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4)第1812号《关于第1526615号“家家”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对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予以撤销;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受理法院 | 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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