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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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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6
公告日期2010-06-26
案件名称关联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7
原告方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2 年11 月,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现第一大股东,下称远东控股)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受让被告持有的本公司31504001 股非流通法人股股权,同时签署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02 年11 月22 日公告)。远东控股与被告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受让本公司所持有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庆泰信托)股权的同时,清偿被告及其相关联公司欠本公司的2000 万元关联欠款。 当月,本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持有的庆泰信托4500万元股权协议转让给被告。 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各方均已履行完毕,而被告欠本公司的2000 万元关联欠款迟迟没有归还,在本公司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遂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欠款人民币2000 万元。 2、由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1947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青民二初字第9 号],就本公司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欠款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35 元,由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该案,截止审计报告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0
公告日期2010-04-10
案件名称投资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8-28
原告方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 
被告方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8 月28 日,庆泰公司工作组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9年8 月至9 月间,公司曾通过青海三普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普投资公司”)向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庆泰公司”)借款2000 万元用于公司GMP 技术改造。2000 年7 月20 日,青海庆泰公司向三普投资公司转款2000 万元。同年7 月27 日,青海庆泰公司与三普投资公司就2000万元转款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该项款项用于公司的技术改造过桥基金项目,委托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投资收益和给付的条款。2002 年5 月28日,三普投资公司、青海庆泰公司和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将投资三普投资公司的投资款权益转让给青海庆泰公司。同年7 月28 日,青海庆泰公司和公司根据5月28 日三方协议又签订协议,约定上述投资款项由公司按规定的方式经营管理, 公司于2003 年12 月前归还2000 万元,并按该款项收益率3%计算收益。庆泰公司工作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立即归还本金2000 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从2004 年1 月1 日至本金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2、立即支付投资收益85 万元。
判决内容上述诉讼案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公司给付庆泰公司工作组2000 万元投资款。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9 号],就公司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以下简称“庆泰公司工作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公司给付原告庆泰公司工作组投资款本金2000 万元及其利息(从2004年1 月1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2、公司给付原告庆泰公司工作组投资收益85 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60 元由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8-06-06
执行情况公司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民二终字第29 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7 年11月7 日作出(2007)青民二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就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具受理通知书,已立案审查。 1、再审申请人: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清 再审被申请人: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负责人:康进 本次民事再审请求:1、请求再审判决依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民二终字第9 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原一、二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截止审计报告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03
公告日期2009-06-03
案件名称委托代理纠纷
起诉日期2009-05-27
原告方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704.5815 万元
案件描述日前公司接到远东电缆通知称,2009 年5 月27 日该公司就上述远期商品购销合同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锡民二初字第002 号],受理该案。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第一被告间2007 年12 月25 日签订的“远期商品购销合同”、2008 年2 月18 日、8 月25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09 年4 月19 日签订的“谅解补充协议”无效。 2、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资金人民币77,045,815.30 元。 3、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判令第二被告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1
公告日期2009-04-21
案件名称委托代理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9 年2 月20 日本公司公告了关联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电缆”)与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同在”)委托代理纠纷案,双方就所签订的《远期商品购销合同书》履行发生争议,造成诉讼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日前,本公司接到远东电缆通知,远东电缆和上海同在于4 月19 日达成并签署《谅解补充协议》。上述《谅解补充协议》中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远东电缆自2009 年5 月1 日起至2009 年8 月31 日前完成4232.768 吨阴极铜的付款提货或点价平仓卖出,每月提货或点价平仓卖出数量为1000 吨(8 月份为1232.768 吨)。上述《谅解补充协议》中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双方均各自向起诉法院撤回起诉,远东电缆还需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同在及上海同在母公司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所有冻结,双方不再追究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纠纷上的责任。
受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08
公告日期2007-11-0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12
原告方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95.3452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9月12日,公司就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一事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经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期间被告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195.35万元,公司曾多次协调、督促被告偿还其所欠款项,2003年8月6日、2004年8月16日,公司两次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被告在询证函上均盖章确认,但被告并未按期归还上述欠款。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1,953,451.9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时间从2003年8月7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10 号],就本公司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 2、驳回原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9777 元、诉前保全费18510 元,由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777 元,由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内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青民二初字第8号]:驳回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9777元及诉前保全费15810元,由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青民二初字第8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10 号],就本公司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 2、驳回原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9777 元、诉前保全费18510 元,由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777 元,由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31
公告日期2005-12-31
案件名称建筑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石化安装检修工程公司 
被告方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28.1238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2月,原告经招投标程序中标承建本公司投资建设的"GMP改扩建工程",双方于2001年2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GMP联合厂房内装修、净化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13,679,921元人民币。截止2002年9月工程完工时尚欠工程款9,408,038元,该项工程尚未作最后决算。本公司现已就该案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进行司法鉴定,并就上海石化安装检修工程公司施工时的一些违约行为进行反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同意受理。诉讼请求 1、责令本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408,038元; 2、责令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73,200.36元; 3、由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上海石化安装检修工程公司工程款3,843,089.77元; 2、上海石化安装检修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33,702.40元; 3、驳回上海石化安装检修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20号)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2005-06-13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按诉讼标的370万元预提相应的建设费用,列入2004年度固定资产及其他应付款。 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下,本公司已支付200,000元案款。剩余案款双方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的主持下,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上海石化安装检修工程公司支付了贰佰肆拾万元人民币,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31
公告日期2005-12-31
案件名称拍卖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任华 
被告方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8日,原告参加被告一举办的拍卖会,以631万元的价格竞得被告二委托拍卖的房屋一套。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拍卖款,共计6,625,500元,其中被告一收取拍卖佣金315,500元,其余631万元由被告一收取后转付给被告二。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鉴于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原告与被告一于2005年5月10日签订了解除原拍卖协议的协议书,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了相应款项共计925,500元,尚欠570万元未还。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拍卖款57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占用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 2、诉讼费用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11600号],就本公司与任华房产拍卖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被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任华人民币二百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任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五百一十元,由原告任华负担二万五千元(已交纳),由被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08
公告日期2005-09-08
案件名称委托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诉返还保证金、货款及违约金共计90万元。
判决内容1、终止原告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7月7日签订的《三普产品代理合同》的履行; 2、被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合同履行保证金100000元; 3、被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11010元; 4、被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付咨询策划费和资料印刷支出的经济损失140000元; 5、被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预付金16440元; 6、原告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存的3050盒“三普好血胶囊”药品退给被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实际退货数量据实返还货款于原告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2、3、4、5、6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7、驳回原告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90元,由原告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80元,被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310元,诉讼保全费5020元,由被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武民商终字第394号),判决如下: 1、维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5)武区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五、六项; 2、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5)武区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0元,由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33元,武汉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宁市城东支行的90万元银行存款。截止目前,此诉讼尚在进行中。
受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8
公告日期2005-07-28
案件名称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佳盛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87.9175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2003 年7 月接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上海佳盛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诉讼本公司尚欠广告费人民币3,879,175.00 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在工行城东支行的3,879,175.00 元银行存款。现此诉讼尚在进行中。
判决内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审理终结,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告费3471858.00元;案件受理费29405.90元、诉讼保全费19915.90元(原告垫付)和审计费60000.00元(被告垫付),共计109321.80元,由原告承担12025.80元、被告承担97296.00元。
判决日期2005-04-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5.90元,由上诉人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0
公告日期2004-04-20
案件名称投资款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青海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省证券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公司就诉讼海南省证券公司拖欠本公司投资款债务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2000年9月4 日本公司与海南省证券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按照该协议规定,海南省证券公司在报告期内已经向本公司以现金和部分实物方式支付2201.3万元,余款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债转股的形式加以解决。本公司继续保留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力。
判决日期2000-09-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股权过户手续已于2003 年7月18 日在海南林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股权完成后,本公司与海南省证券公司再无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持有海南旭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 万股(占其公司股权13.48%)。
受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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