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2 |
公告日期 | 2010-04-02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宝胜铜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398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6、18、19、20、21、22、23号。
5、南京华新在第五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10月20日宝胜铜业和南京华新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500吨铜杆,总价款为205750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0月。
(2)合同签订后,宝胜铜业履行了448吨,尚有52吨未履行。
(3)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21398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定的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市中院”)关于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8 号、第20 号、第21 号、第22 号、第23 号。
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宝胜铜业赔偿南京华新合同违约金合计1048.98 万元,支付欠款34.41 万元,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9-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本公司和宝胜铜业已经聘请律师应诉,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至2008 年12 月31 日,已预提或有损失10,768,100.00 元。
2009 年7月15 日,南京华新对五个案件中的四个案件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分别是第18 号、第21 号、第22 号、第23 号,变更后的总诉讼请求为支付价差损失3015.95 万元、支付利息297.3 万元、没收定金890.98 万元、支付货款925.388 万元,合计总请求为:5129.618 万元。案件经过证据交换及庭审后,2009 年12 月,南京中院出一审判决。
在法定的期限内,案件的原被告三方当事人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都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服。目前,案件在高院的二审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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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2 |
公告日期 | 2010-04-02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宝胜铜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49.6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6、18、19、20、21、22、23号。
4、南京华新在第四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9月9日宝胜铜业和南京华新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800吨铜杆,总价款为449600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1月。
(2)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宝胜铜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
(3)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449600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定的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市中院”)关于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8 号、第20 号、第21 号、第22 号、第23 号。
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宝胜铜业赔偿南京华新合同违约金合计1048.98 万元,支付欠款34.41 万元,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9-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本公司和宝胜铜业已经聘请律师应诉,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至2008 年12 月31 日,已预提或有损失10,768,100.00 元。
在法定的期限内,案件的原被告三方当事人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都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服。目前,案件在高院的二审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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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2 |
公告日期 | 2010-04-02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宝胜铜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856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6、18、19、20、21、22、23号。
2、南京华新在第二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8月18日宝胜铜业和南京华新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200吨铜杆,总价款为119520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0月。
(2)合同签订后,宝胜铜业履行了140吨,尚有60吨未履行。
(3)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35856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定的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市中院”)关于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8 号、第20 号、第21 号、第22 号、第23 号。
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宝胜铜业赔偿南京华新合同违约金合计1048.98 万元,支付欠款34.41 万元,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9-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本公司和宝胜铜业已经聘请律师应诉,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至2008 年12 月31 日,已预提或有损失10,768,100.00 元。
2009 年7月15 日,南京华新对五个案件中的四个案件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分别是第18 号、第21 号、第22 号、第23 号,变更后的总诉讼请求为支付价差损失3015.95 万元、支付利息297.3 万元、没收定金890.98 万元、支付货款925.388 万元,合计总请求为:5129.618 万元。案件经过证据交换及庭审后,2009 年12 月,南京中院出一审判决。
在法定的期限内,案件的原被告三方当事人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都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服。目前,案件在高院的二审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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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2 |
公告日期 | 2010-04-02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宝胜铜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096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6、18、19、20、21、22、23号。
7、南京华新在第七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10月22日宝胜铜业和南京华新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240吨铜杆,总价款为90096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0月。
(2)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宝胜铜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
(3)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90096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定的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市中院”)关于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8 号、第20 号、第21 号、第22 号、第23 号。
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宝胜铜业赔偿南京华新合同违约金合计1048.98 万元,支付欠款34.41 万元,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9-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本公司和宝胜铜业已经聘请律师应诉,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至2008 年12 月31 日,已预提或有损失10,768,100.00 元。
2009 年7月15 日,南京华新对五个案件中的四个案件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分别是第18 号、第21 号、第22 号、第23 号,变更后的总诉讼请求为支付价差损失3015.95 万元、支付利息297.3 万元、没收定金890.98 万元、支付货款925.388 万元,合计总请求为:5129.618 万元。案件经过证据交换及庭审后,2009 年12 月,南京中院出一审判决。
在法定的期限内,案件的原被告三方当事人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都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服。目前,案件在高院的二审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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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2 |
公告日期 | 2010-04-02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宝胜铜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25.3886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6、18、19、20、21、22、23号。
6、南京华新在第六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10月20日和2008年10月21日宝胜铜业分别和南京华新签订两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500吨铜杆和30吨铜线,交货时间为2008年10月;现宝胜铜业尚有9253886.43元货款没有支付。
(2)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3)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货款9253886.43元,并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市中院”)关于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8 号、第20 号、第21 号、第22 号、第23 号。
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宝胜铜业赔偿南京华新合同违约金合计1048.98 万元,支付欠款34.41 万元,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9-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本公司和宝胜铜业已经聘请律师应诉,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至2008 年12 月31 日,已预提或有损失10,768,100.00 元。
2009 年7月15 日,南京华新对五个案件中的四个案件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分别是第18 号、第21 号、第22 号、第23 号,变更后的总诉讼请求为支付价差损失3015.95 万元、支付利息297.3 万元、没收定金890.98 万元、支付货款925.388 万元,合计总请求为:5129.618 万元。案件经过证据交换及庭审后,2009 年12 月,南京中院出一审判决。
在法定的期限内,案件的原被告三方当事人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都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服。目前,案件在高院的二审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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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2 |
公告日期 | 2009-08-12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宝胜铜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6、18、19、20、21、22、23号。
3、南京华新在第三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8月18日宝胜铜业和南京华新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300吨铜杆,总价款为176460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1月。
(2)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宝胜铜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
(3)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176460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定的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6、18、19、20、21、22、23号。
1、南京华新在第一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8月5日宝胜铜业和南京华新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500吨铜杆,总价款为303400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1月。
(2)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宝胜铜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
(3)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303400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定的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案件经过证据交换及庭审后,2009 年12 月,南京中院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共支付五份案件违约金合计1048.98 万元,支付货款欠款34.4 万元,宝胜科创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本公司和宝胜铜业已经聘请律师应诉,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至2008 年12 月31 日,已预提或有损失10,768,100.00 元。
2009 年6 月16 日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向南京中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二份诉讼(2009 宁民二初字第16 号和第19 号),南京中院经审查同意撤诉并于2009 年6 月17 日作出了同意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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