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产品质量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3-12 |
原告方 |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 3 月 12日,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以一重有限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重有限赔偿其经济损失 1,200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4 月7 日受理了该案,并向一重有限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09)唐民初字第67 号);一重有限于 2009 年 4 月 8 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4月 16 日作 出《民事裁定书》((2009)唐民初字 67 号),驳回一重有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09 年 5 月 25 日,一重有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提请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 )唐民初字 67 号民事裁定书,并提请将该案移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8 月24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9)冀立民终字第55号),驳回一重有限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案件仍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10 月22 日本案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出要求进行停产损失鉴定,但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没有达成一致,目前该项鉴定仍未进行,因此本案尚未审理完毕。 |
受理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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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拖欠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7-13 |
原告方 |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2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 7 月 13 日,一重有限以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拖欠合同价款为由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合同价款1,623 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81.15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唐山松汀于2009 年9 月5 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把该案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9 月18 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9)齐民商初字第23-1 号),驳回唐山松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09 年9 月30 日唐山松汀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提请撤销(2009)齐民商初字第23-1 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0 月18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9)黑立商终字第15 号),驳回唐山松汀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案件仍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0 年1 月20 日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
受理法院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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