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30 |
公告日期 | 2005-09-30 |
案件名称 | 履行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8-26 |
原告方 |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商业银行天保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国际游乐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6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国际游乐港有限公司贷款总计76800万元,除已到期贷款外,均因未能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被贷款银行宣布提前到期,并且担保方已承接了相关债务。故担保方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以及贷款银行天津商业银行天保支行已于2005年8月26日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于2005年9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范围为反担保人天津国际游乐港有限公司被冻结的土地使用权及航母,总计土地面积5572419平方米。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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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02 |
公告日期 | 2005-09-02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 |
被告方 | 天津国际游乐港有限公司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5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于2002年12月28日、2003年3月5日签订四份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担第一被告航母游乐港项目的围埝施工和航槽疏浚工程。2003年5月18日,第二被告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第一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工程完成后,第一被告尚欠原告约3956万元未支付。原告分别请求第一被告支付工程余款约3956万元,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约614万元。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原告已于2005年8月15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做出民事裁定,对第一被告在天津市汉沽区营城镇八卦滩的土地使用权,基辅号航母的船体的所有权及第一被告的相关账号进行了诉讼保全,保全数额约为4570万元。 |
受理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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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9 |
公告日期 | 2005-08-1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与原告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四份,借款金额分别为59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910万元的短期借款合同,合同期限由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9日。同时原告分别由上述第二、三被告签订了上列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2005年4月,原告向本公司发函宣告上述四笔贷款立即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本息。
诉讼请求:原告分别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9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570.4万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所有的上海浦东贵龙苑两处房产被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天津国际游乐港73%股权被法院冻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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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9 |
公告日期 | 2005-08-1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基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70.429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与原告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四份,借款金额分别为59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910万元的短期借款合同,合同期限由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9日。同时原告分别由上述第二、三被告签订了上列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2005年4月,原告向本公司发函宣告上述四笔贷款立即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本息。
诉讼请求:原告分别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9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570.4万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所有的上海浦东贵龙苑两处房产被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天津国际游乐港73%股权被法院冻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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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9 |
公告日期 | 2005-08-1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告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于2004年6月17日,与原告签订短期借款合同一共六份,借款金额总计为3000万元,(上述贷款合并为一笔主债权)。合同期限由2004年6月17日至2005年6月16日。同时原告分别由上述第二被告签订了最高额3000万元得到担保合同,与上述第三被告签订房产抵押担保合同。2005年5月,原告向本公司发函宣告上述贷款立即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本息。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所有的上海浦东贵龙苑两处房产被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天津国际游乐港73%股权被法院冻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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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9 |
公告日期 | 2005-08-1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基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与原告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四份,借款金额分别为59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910万元的短期借款合同,合同期限由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9日。同时原告分别由上述第二、三被告签订了上列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2005年4月,原告向本公司发函宣告上述四笔贷款立即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本息。
诉讼请求:原告分别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9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570.4万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所有的上海浦东贵龙苑两处房产被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天津国际游乐港73%股权被法院冻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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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9 |
公告日期 | 2005-08-1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运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与被告(一)即本公司,于2003年4月25日签署基本授信合同一份(编号为212003502001),由原告给予本公司最高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的基本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授信有效期自2003年4月25日至2004年4月24日。2004年4月25日,2003年5月9日,原告分别与本公司,以及第二、第三被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由第二、第三被告为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主债务的最高额为7000万元。
基于上述合用,原告分别于2004年3月、2004年3月、2004年4月,与本公司签署了三份一年期的短期借款合同(分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上述借款分别于2005年3月15日、3月17日、4月7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由于原、被告未能就上述借款的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原告分别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138.06万元、138.06万元、690.3万元;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0万元、10万元、50万元。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本公司持有的广东环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被法院冻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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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9 |
公告日期 | 2005-08-1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与原告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四份,借款金额分别为59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910万元的短期借款合同,合同期限由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9日。同时原告分别由上述第二、三被告签订了上列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2005年4月,原告向本公司发函宣告上述四笔贷款立即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本息。
诉讼请求:原告分别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9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570.4万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所有的上海浦东贵龙苑两处房产被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天津国际游乐港73%股权被法院冻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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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7 |
公告日期 | 2004-03-27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天津北洋舰船游乐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81.2168 万元 |
案件描述 | 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北洋舰船游乐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2002年6月3日,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游乐港公司”向原告支付转让费11,812,168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判决日期 | 2002-06-0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3 年7 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本公司将多提的6,787,039.61元预计负债转入营业外收入。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07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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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3 |
公告日期 | 2001-04-03 |
案件名称 | 返还合同保证金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凌云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富大实业(武汉)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富大实业(武汉)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880万元的案件.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一审胜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终审判决本公司胜诉, 判决被告富大事业公司返还本公司该项工程押金。现此案正在执行阶段。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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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3 |
公告日期 | 2001-04-03 |
案件名称 | 支付工程违约金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凌云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并要求本公司支付工程违约金650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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