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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全利定期开放A(00608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429611
基金代码 006082
公告日期 2019-01-05
编号 1
标题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全利
基金主代码 00608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01 月 0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01 月 08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7 天≤N<90 天 0.10%
N≥9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10%
N≥30 天 0%
  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7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长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01月05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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