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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货币A(00449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41954
基金代码 004493
公告日期 2019-05-10
编号 2
标题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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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924 号文准予注册
并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是一
只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投资本基金
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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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0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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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2
目 录........................................................................................................................ 4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九、基金的投资.................................................................................................... 40
十、基金的业绩....................................................................................................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二十、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4
二十四、备查文件...............................................................................................115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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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泰保兴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
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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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保兴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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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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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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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
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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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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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3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963566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0%
上海飞恒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
上海旷正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
上海泰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
上海哲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
上海志庄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4%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项目经理、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外汇交易部部门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中国人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同业部、外汇投资部主管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任职期间曾兼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2013年 2 月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 CEO。2016 年 7 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7 年 4 月起任华泰宝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明浩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哈尔滨市经委办公室副主任、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香港新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6 年参与筹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现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

王冠龙先生,董事,硕士。历任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经济信息处分析员、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1996 年 7 月起,历任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2005 年 1月起,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任职期间曾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7 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建忠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九三学社社员。历任上海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财务科科员,上海海事大学会计学教师、副教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德安会计师事务所市场拓展总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注册会计师,2014 年 8月至 2016 年 9 月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6 年 10 月至今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欧阳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交通银行总行职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主任、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2006 年 1 月至今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夏立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 年 3 月至今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

2、监事

吕通云女士,股东监事,硕士。历任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中国区人力资源主管,美国建立尔电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美国冠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区人力资源经理,金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华北区人力资源及质量管理经理,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组织发展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华泰保险集团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人才官、首席风险官。

戚烈旭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东北财经大学职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级分析师、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投资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人,2016 年 8 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冠龙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章劲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银行人力资源部科员、资金营运中心交易员、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证券投资副总监、证券投资总监。2016 年 8 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寻卫国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交易监督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6 年 8 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王现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科员、资金部本币交易室主任科员、资金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科员、金融市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场部副处长、处长,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尤小刚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职员,江苏南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干部,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副调研员。2015 年 9 月加入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筹备基金管理公司,2016 年 7 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挺先生,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债券研究员、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在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任职期间,曾管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等。2016 年 8 月
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章劲(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委员:王冠龙(总经理)

赵健(研究部总经理)

尚烁徽(基金经理)

张挺(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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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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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
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等。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
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权威性,负责对各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3)权责匹配原则
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具有明确风险
控制职责,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一致性原则
公司建立的全面风险控制体系,并确保风险控制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5)适时有效原则。
公司根据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变
化,及时对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2、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其中,董事会对公司的
风险控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公司经理层
应当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战略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并对
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效果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的风险控制工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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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副总经理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的风险控制工作。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对风险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
公司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执行公司职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在上述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
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3)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与公司发
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确保风险控制制度得以全面、
有效执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大风
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案。
(4)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下设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协助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的咨询
和议事机构。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险管理重
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
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确保公
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督察长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独立开展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并
支持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独立履行风险管理和监控职责,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风险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评估分析、评价与支持职责,并为每一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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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
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
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检
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
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监察稽核部同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
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8)各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坚决执行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及决策,定期对本部门的风
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本部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3、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监控等五个主
要环节对风险进行控制。各环节之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循环互动,随内部
环境、市场环境、法规环境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不断更新完善。
(1)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对所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全面识别和评估公司业务或职
能领域中存在的风险并定期检查,针对业务环境变化及时识别和了解新的风险。
(2)风险应对与控制
公司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
公司经营目标和内外部环境,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开展控制
活动,化解目前的风险,并降低公司未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风险报告
公司建立清晰的风险报告监控体系,明确风险报告路径、形式和频率,对关键
风险指标应当进行系统有效的监控,确保经理层和董事会能及时全面了解公司所面
临各类风险。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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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及责任追究
公司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纳入各部门和所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公司建立
清晰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和风险应对考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事件的等级、责任追
究机制和跟踪整改要求。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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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42 只,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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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
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
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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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
微信交易平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3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26 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963577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021-80210198
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ehuataifund.com
微信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htbxjj99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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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Licaijia.chinapnr.com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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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400-088-8816
网址:http://jr.jd.com/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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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5)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客服电话:400-83-96699
网址: www.gzcb.com.cn
(16)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联系人:陈集杰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963542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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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张诚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梁丽金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星、潘晓怡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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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924 号《关于准予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
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募集期自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 2017 年 4 月 17
日,共募集基金份额 5833947478.52 份(含利息结转),其中 A 类份额 66453659.42
份(含利息结转),B 类份额 5767493819.10 份(含利息结转),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65 户。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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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20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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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
微信交易平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3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26 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963577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021-80210198
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ehuataifund.com
微信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htbxjj99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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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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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或转出等。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00 万份或某笔
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其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自
动将其基金账户中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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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含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如果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人
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
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从 T+1 日起,投资人可就升降级后
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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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申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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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和赎回费用的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人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
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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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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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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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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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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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
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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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
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金融市
场运行、资金流动格局、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合理安排组合
期限结构,积极选择投资工具,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具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对短期货币市场有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
资金供求等因素,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
形成合理的短期利率走势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
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收益率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
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
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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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保持合理的现金流,动态控制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
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
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市场偏
好、投资限制、基金投资目标等确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
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券进
行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该投资
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主要为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本基金侧重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采用
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
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信用等级并密切跟踪评级变化,采用分
散投资方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8、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大额存单、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
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融工具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
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
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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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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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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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 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品种;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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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1)、(10)、(12)、(18)、(1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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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正回购
债券 +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期限
剩余
正回购
债券 +
期限
剩余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期限
剩余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正回购
债券 +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期限
剩余存续
正回购
债券 +
期限
剩余存续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期限
剩余存续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采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投资准则与政策、基金投资流程、审议
和确定基金战略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方案及其他重大投资管理
事项。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
及战术资产配置方案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室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及时核查交易结果并反馈给基金经理。交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易室通过严格控制风险,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确保交易指令得到正确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
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信用研究员、数量研究员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
意见,并讨论本基金投资重点等;
(3)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研究员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交易室执行,交易室对交易
情况及时反馈;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以及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387,005,295.81 50.56
其中:债券 3,224,980,295.81 48.14
资产支持证券 162,025,000.00 2.42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307,015,140.55 34.4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984,515,804.69 14.70
4 其他资产 20,929,184.80 0.31
5 合计 6,699,465,425.8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7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
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发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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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49.7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9.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18.3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12.2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76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71,463,894.07 7.0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71,463,894.07 7.0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21,145,431.48 15.25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732,370,970.26 25.88
8 其他 - -
9 合计 3,224,980,295.81 48.1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809261 18 浦发银行 CD261 3,500,000 348,207,631.59 5.20
2 071800029 18 中信 CP007BC 3,400,000 339,990,614.95 5.08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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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80407 18 农发 07 2,700,000 271,221,896.63 4.05
4 111809217 18 浦发银行 CD217 2,000,000 199,758,682.67 2.98
5 111891082 18 贵阳银行 CD016 2,000,000 199,572,063.46 2.98
6 111810412 18 兴业银行 CD412 2,000,000 199,067,995.46 2.97
7 111811252 18 平安银行 CD252 2,000,000 199,006,606.56 2.97
8 111809223 18 浦发银行 CD223 1,500,000 149,729,814.47 2.24
9 011800876 18 京国资 SCP001 1,000,000 100,361,676.04 1.50
10 011800209
18 国药控股
SCP001
1,000,000 100,327,363.84 1.50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8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1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5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6005 宁远 06A1 1,000,000.00 100,000,000.00 1.49
2 149731 宁远 05A1 500,000.00 50,000,000.00 0.75
3 1889112 18 上和 1A1 500,000.00 12,025,000.00 0.18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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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下:
①18 兴业银行 CD412(代码:111810412)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的前十大
持仓证券。2018 年 3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针对兴业银行违反国库
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 5 万元的行政处罚;经中国银保
监会官网 2018 年 5 月 4 日发布信息显示,2018 年 4 月 19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针对兴业银行十二项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5870 万元的行政处罚。
②18 平安银行 CD252(代码:111811252)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的前十大
持仓证券。经中国人民银行 2018 年 8 月 1 日发布信息显示,2018 年 7 月 26 日,中
国人民银行对浦发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
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违法
违规行为出具了银反洗罚决字(2018)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③18 浦发银行 CD261(代码:111809261)、18 浦发银行 CD217(代码:
111809217)、18 浦发银行 CD223(代码:111809223)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的
前十大持仓证券。经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2018 年 5 月 4 日发布信息显示,2018 年 2
月 12 日,原中国银监会针对浦发银行十九项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5845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10.927 万元,罚没合计 5855.927 万元的行政处罚;经中国人民银行
2018 年 8 月 1 日发布信息显示,2018 年 7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对浦发银行未按
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
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反洗钱违
法违规行为出具了银反洗罚决字(2018)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基金投资 18 兴业银行 CD412、18 平安银行 CD252、18 浦发银行 CD261、18
浦发银行 CD217、18 浦发银行 CD223 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投资
制度有关规定。
除 18 兴业银行 CD412、18 平安银行 CD252、18 浦发银行 CD261、18 浦发银
行 CD217、18 浦发银行 CD223 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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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41.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0,927,643.75
4 应收申购款 1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0,929,184.80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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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泰保兴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7141% 0.0017% 0.9468% 0.0000% 1.7673% 0.001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9173% 0.0012% 0.6695% 0.0000% 1.2478% 0.0012%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4.6835% 0.0015% 1.6163% 0.0000% 3.0672% 0.0015%

华泰保兴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8876% 0.0017% 0. 9468% 0.0000% 1.9408%
0.0017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389% 0.0012% 0.6695% 0.0000% 1.3694%
0.0012
%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4.9853% 0.0015% 1.6163% 0.0000% 3.3690%
0.0015
%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
势对比(2017 年 4 月 20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注: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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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
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
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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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
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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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日收益结转时,如当日净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如当日净收益为负,则为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按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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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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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基金份
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日
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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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调低前述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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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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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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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
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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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Ri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7 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
计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
不为零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
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
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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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3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3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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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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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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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6、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
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
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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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违反操作规程或技术系统的故障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
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另一方面,为应对基金赎回而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
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投资人还可能面临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七)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资本市场成交
活跃程度、基金持仓资产的变现能力以及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将对本基金所面临
的流动性风险产生直接影响。资本市场成交量低迷、基金持仓集中度过高、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下降、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高等因素,将使得本基
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评估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
险,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合理采取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
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综合运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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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等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基金资产持仓集中度、降低流动受限资产投
资比例等措施,有效防范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八)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巨额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的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上述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在采用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九)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规定
1、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本
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2、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实
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影响:在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形下,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或
者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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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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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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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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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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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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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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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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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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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并主动
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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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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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
限制和相关规则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变化;
6)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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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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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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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
项 2)或第(2)项 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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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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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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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2、《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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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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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
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
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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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26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1309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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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
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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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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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4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品种;
1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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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 1)、9)、11)、17)、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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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或撤销,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
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撤销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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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托管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
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国人民银行取得全国银行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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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原
件后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
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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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
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在上海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和律师费用用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注册。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的财产进行清算。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9:00—17:00(法定节假
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
(二)持有人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话、公司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
账单。
投资人可以 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 选择 订 阅;或直接 拨打客 户服务电话
(400-632-9090)订阅。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fund_service@ehuatai.com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管理人网站
2018 年 5 月 30 日
2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管理人网站
2018 年 6 月 4 日
3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管理人网站
2018 年 7 月 1 日
4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管理人网站
2018 年 7 月 18 日
5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管理人网站
2018 年 8 月 25 日
6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及恢复申购(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管理人网站
2018 年 9 月 26 日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huatai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5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申请募集注册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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