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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长盈定开债A(00412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43376
基金代码 004123
公告日期 2019-05-13
编号 1
标题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在《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银长盈定开债”)的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长盈定开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9年6月11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联系人:林娱庭

  电话:40000-96326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5月15日,即2019年5月15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兴银长盈定开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送交至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

  收件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40000-96326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银长盈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修改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现行《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兴银长盈半年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兴银长盈半年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会务常设联系人:林娱庭

  传真:021-68630069

  电子邮件:hfservice@hffunds.cn

  网址:www.hffunds.cn

  2、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日前送达。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咨询。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13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等相关内容,同时更名为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详见附件四《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11日

  附件二:

  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银长盈定开债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9年6月1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银长盈定开债”)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兴银长盈定开债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银长盈定开债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银长盈定开债”或“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5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属对兴银长盈定开债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投资价值或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对照表

释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日历月份的最后一日。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3日《关于准予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35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发售时间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3月1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5日生效。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根据2017年3月30日公告的《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自2017年4月5日起,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更名为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应更名为《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发售方式 2019年6月11日,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运作方式、投资范围、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等相关内容,同时更名为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自2019年7月10日起,修改后的《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基金备案/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任一封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去

释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释义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释义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释义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释义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释义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存续期:指《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释义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释义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释义 4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4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日历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日历月份的最后一日。

二、基金的开放期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5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5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7年9月15日,首个开放期为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1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第二个封闭期为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以此类推。 例如: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1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5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9年7月12日,首个开放期为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8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第二个封闭期为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以此类推。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对于当日赎回份额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按正常赎回程序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即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取消赎回的除外。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根据前述办理规则,如此类投资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当个开放期内未能全部赎回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应于当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并可对该部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取消赎回的除外。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根据前述办理规则,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六、表决

……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3)条款博弈策略 3)条款分析策略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 ……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9)、(11)、(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9)、(10)、(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投资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包括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0.3%。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四、《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当时有效的《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五、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2019年7月10日起,修订后的《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三、修订前后的申购赎回安排

  1、集中选择期

  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集中选择期。在集中选择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请赎回,也可以申请申购。

  集中选择期内,除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外,基金赎回费为0。

  集中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统一结转为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具体集中选择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集中选择期内,为确保投资者的赎回选择权,本基金豁免相关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要求。

  2、《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集中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结转后的基金份额结转为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集中选择期结束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恢复申购和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3日《关于准予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35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3月1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5日生效。

  根据2017年3月30日公告的《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自2017年4月5日起,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更名为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应更名为《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修改基金合同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未能形成持续有效需求,产品维护成本越来越高。本次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投资范围中增加了同业存单,运作方式由半年定期开放式调整为三个月定期开放式,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五、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集中选择期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集中选择期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在集中选择期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集中选择期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投资组合波动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电子邮件:hfservice@hffunds.cn

  网址:www.hffunds.cn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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