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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C(01017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058321
基金代码 010171
公告日期 2020-10-13
编号 1
标题 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中银证券鑫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证券鑫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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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中银证券鑫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8 月 6 日证监许可
【2020】1696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本基金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
止(法定节假日不受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本
公司直销柜台,代销机构是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苏宁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投
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
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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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7.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
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funds.com]和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本公告和《中银证券鑫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将同步刊登在 2020 年 10
月 1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8.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
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
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
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认
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
9. 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
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
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61195566 或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0.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1.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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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
大。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696 号文批准注册。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相关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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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
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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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
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
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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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鑫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简称
中银证券鑫瑞 6 个月持有 A(基金代码:010170)
中银证券鑫瑞 6 个月持有 C(基金代码:010171)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7、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9、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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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吕鸿见、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021-54509998
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
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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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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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3)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4)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danjuanapp.com
16)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
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止。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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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认购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止。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
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
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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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果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
币 1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
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
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 < 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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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所交纳的认
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8%)=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50)/1.00=99,256.85 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 50.50 元,可得到 99,256.8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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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
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 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 50.50 元,可得到 100,050.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四、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吕鸿见、陈淑萍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20 年 5 月 6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 9:
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中国居民)
A、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直销客户签约文
本(专业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版)》;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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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D、投资交易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附本
人签字;
E、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机构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
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直销客户签约文本(专业投资者-机构、理财产品投
资者版)》;
B、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2)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
(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指定银行账户证明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D、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受益所有人证件的复印件(加
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E、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G、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H、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
材料(如需,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I、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托管银行
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R)QFII 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B、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C、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
行公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R)QFII 投资额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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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
F、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G、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H、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
构、理财产品、自然人投资者适用)》;
B、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C、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银行账户复印件;
D、若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需在
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E、若投资者本人已满 18 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由投
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交易;
F、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具体以直
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
易业务申请表(机构、理财产品、自然人投资者适用)》;
B、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直销专
户: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4、注意事项
(1)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投资者的具体
情况,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具体请遵照公司直销柜台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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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
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
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原则上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
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 17:00 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
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
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
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
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
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
码:100032)
(9)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
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
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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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款事项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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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期:2002 年 2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7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9、基金销售机
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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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叶尔甸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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