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鑫元全利定期开放A(00608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23367
基金代码 006082
公告日期 2021-02-19
编号 1
标题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1年2月18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17时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2月23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张晶
  联系电话:021-20892078
  邮政编码: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涉及运作方式、投资范围、实施侧袋机制等相关事项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法律文件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及《〈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修改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8年10月25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将“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涉及运作方式、投资范围、实施侧袋机制等相关事项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法律文件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修改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基金名称变更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变更
  “契约型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变更后,新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投资范围变更
  本基金在变更注册后的投资范围中约定,“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4、投资策略变更
  根据本基金拟变更后的运作方式,对应在基金投资策略中增加“封闭期投资策略”和“开放期投资策略”的相关表述。此外,根据本基金拟变更后的投资范围,删除可转债投资策略,并完善信用债投资策略。
  5、其它情况
  配合上述修改内容,同步修改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部分条款,并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实际情况更新估值条款;并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相关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描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变更后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收益分配等主要方面不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变更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改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具体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选择期内投资者可申购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前述份额将在《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订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草案)》条款
内容 内容
基 金
名称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三、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全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转型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
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动转为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履行约定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30、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
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1、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32、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下一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
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第二部
分 释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
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的数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
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
资金认购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原《鑫元全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即2018年10月
25日起,下同)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
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
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
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
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四部
分基金
的历史
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其中发起资
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全
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4月16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82号文准予注册。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0
月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352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2月23日至
2021年3月21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鑫
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
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
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1年XX月XX日起,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
式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
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无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
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 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执行。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况的, 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
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
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
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
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
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进入开放期。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的赎
回费率以及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
  ■
  ■
  ■
  ■
  ■
  ■
  ■
  附件三: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