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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稳健养老一年混合(FOF)A(01733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12629
基金代码 017332
公告日期 2024-07-01
编号 1
标题 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信息全文 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2年11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22】
2656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
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
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的稳健产品,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
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中包含的“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一年
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
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
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进行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
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
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Y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
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
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
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
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
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6
五、相关服务机构..........................................................31
六、基金的募集............................................................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3
九、基金的投资............................................................64
十、基金的财产............................................................7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8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93
十六、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100
十七、侧袋机制...........................................................106
十八、风险揭示...........................................................10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6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7
二十五、备查文件.........................................................16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个人
养老金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金收益、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
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
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
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
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1、A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
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2、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投资人仅能
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Y类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McGowan)先生,法学博士。历任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资深律师,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多个高级职位(包括富兰克林邓普顿实
体及基金的董事职务),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及中
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麦敬恩先生目前在富兰克林邓普顿
担任多个顾问职务,包括集团高级战略顾问,同时担任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
兰克林(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Lifestar Holding plc
独立董事及Sidara子顾问委员会成员。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
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
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
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
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璟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人才与奖
酬业务线咨询顾问,于2016年9月加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战略管理
部职员、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
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办公室副主任、战
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余青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债司、
国债金融司、金融司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副司长级干部;后历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资
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
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公司董事长。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中
国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富兰克林邓普顿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兰克林邓普顿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方陈桂芳(Tiffany Hong)女士,工商管理学士,CPA。历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高级经理,曾任富兰克林邓普顿的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技
术和运营首席行政官、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战略和规划高级副总裁、
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高级副总裁、总裁兼首席执行官Jenny
Johnson的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Charlie Y.SHI)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伦敦股票
交易所上市基金)独立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笔
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
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历
任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
局处长、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中鼎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中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湖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似吾六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兼职。
独立董事Maverick T.Wong先生,航空航天理学硕士,CFA。历任GIC特殊
投资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府投
资有限公司私募股权部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兼
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CBC集团(即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官、顾问,
Ecoline Solar Pte Ltd常务董事,Golden Gate Private Equity Inc.亚太区
高级顾问。现任ACON Investments LLC高级顾问,Sequitur Energy Resources
LLC董事,Heal Venture Pte Ltd高级顾问,SecuXPro Pte Ltd首席执行官,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郭晖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中国中化集团上海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经理,上海信
托登记中心(现改制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总监、副主任等职,上
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金融规建协调处副处长、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综合发展创新推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现任上海旌银投
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秘书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上海晖宇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抚顺市踔远企业管理
咨询服务中心兼职。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
律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
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Tin Lai Yu)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
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产品策略部董事。现任富
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
业务及产品策略负责人、亚太区销售业务首席运营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黄学嘉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邕州支行计划财务部助理业务经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风控部副总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任会计师、管理会计部经理、
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创新资
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理学硕士,CFA。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
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QDII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律师
(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
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季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
划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总
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助理
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CPA。历任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监
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律师(非执业)。历任上海物资
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
公司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
问。
(五)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备
有限公司技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A事业部项目经理,深圳
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六)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
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国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
事。
(七)基金经理
吴弦先生,CFA,悉尼大学金融学专业商学硕士。历任美国道富银行研究员、
康特金融投资顾问、北京巨龙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国人寿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主管、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资经理。截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
资及投顾策略副总监,自2020年6月3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19日起任富
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自
2023年12月25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徐荔蓉先生(管理层董事、公司总经理、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
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徐成先生(QDII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九)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
票权利;
(十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
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
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
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
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
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
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
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
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
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
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
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
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
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
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
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
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
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
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
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
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
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
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
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
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
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
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
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
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
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长的
聘任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督察长对董事会
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
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
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如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经营管
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
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
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
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
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
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
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
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
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
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
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
(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24万亿元。2024
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49.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
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
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
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
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
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
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
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
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
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9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划转地方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
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
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露易
联系电话:021-38555678
传真:021-6887070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60833754
传真:0755-60819988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1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1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963
传真:0551-65161825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95532/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792
联系人:李宇乐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086-27-87618867
传真:0086-27-87618863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027-87618867
公司网址:https://www.tfzq.com
2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电话:029-88365835
传真:029-88365835
联系人:赵东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21)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电话:010-84489855-8011
传真:010-82031470
联系人:陈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22)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转2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2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4)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2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余翼飞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2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9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3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https://www.5irich.com/
3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
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
电话: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
联系人:陈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3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3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电话:021-20700800
联系人:马烨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4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4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郑经枢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4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4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136012649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4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8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李鹏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http://jfzinv.com/
4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赵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4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
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5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610
传真:021-68883050-5610
联系人:肖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俞伟敏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3日证监许可【2022】2656号文
准予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本次募集的净
认购金额为224,203,915.35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100,580.97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81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
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224,203,915.35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100,580.97份,两项合计共224,304,496.3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4月19日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
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
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投资人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
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
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投资人领取期的资金使用需求,在向
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
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
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非
港股通交易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
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限要求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
效申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相互转换功能,在有条件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不同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费率、业务规则
及办理时间详见届时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
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若为故障导致,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
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
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1元(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或申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
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
前述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
无最低赎回份额限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也无最低份额限
制。
3、如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0.80%
50万元≤m 0.60%
200万元≤m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对Y类基金份额实施费率优惠或豁免申购费用,敬请投资者
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一年,在一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持有满一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年,假设赎回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
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5、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5、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6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
赎回方式办理,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
投资管理、基金优选,期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基
金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经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30%;本基金目标是将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
例最高可达25%);下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10%);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上述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
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或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一只稳健型的目标风险策略基金,通过合理配置各类资产来获取养
老资金的长期稳健增值,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借鉴富兰克林邓普顿的资产配置分析体系,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
地区政策、证券市场流动性、大类资产估值和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对大类资产类别的未来收益与风险进行预测,在遵守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前
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各类型基金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
化,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在战略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引入
动态资产配置,增强投资组合的灵活性,充分发挥资产配置对投资组合的引导。
(二)基金投资策略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数据进行分析,构建备选基金池。根据
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通过量化测算确立基金配置比例,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形成策略与组合的统一,具体步骤如下:
1、基金分类
借鉴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评价体系对基金进行分类,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
多重评价标准筛选基金,构建基金备选库。对入选备选库的基金产品做进一步特
征分析,以便有效地对应资产配置。
2、基金选择
综合定量和定性分析,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组建基金备选库,设置核心备选库
和初级备选库,分别设定投资比例限制。
3、组合构建
根据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筛选对应的基金。采用多因子分析方法和
Black-Litterman模型,推导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并根据投资政策和约束条件,
构建和优化基金组合。在构建基金组合时,将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需求和基金特
性结合,确保基金组合能适应动态变化的资本市场。
采取核心和卫星组合方式,增强资产配置的灵活性,同时通过组合管理和分
散投资,降低系统性、集中性风险,增加资产变现能力。
4、指数基金配置
本基金也可配置指数型基金,配合动态资产配置调整,在获取配置收益基础
上,增加本基金的投资灵活度,捕捉结构性机会,创造α。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对
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成长性与投资价值进行权衡,根据实体经济运行、产
业发展趋势、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等观察并选取景气度上行行业,并通过对上市
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筛选价格处于合理水平的股票进行投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率
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
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债
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
(六)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全方位的风险控制策略,在投前、投中、投后三方面把握投资
风险。投前,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和组合策略,对各类资产的风险进行分配,制定
风险预算;对投资组合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制定应对风险的方法。投中,
通过战术和动态资产配置,对大类资产和类别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调节,应对市
场趋势的变化,降低资产的风险暴露;关注动态风险,严格遵守预警和止损线;
持续对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进行风险分析。投后,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归因,
分解实际风险,关注风险调整后收益;对投资策略进行回溯,测验策略的有效性,
风险的暴露点,对投资策略和风控措施进行修正和调整。
(七)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人(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分析,从而选择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0%;港
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为10%-25%,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于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9)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10)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1)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但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
ETF或商品基金等品种的,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季末基金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元;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
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1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4)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
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
交易的基金;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7)、(8)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7)、(8)、(19)、(22)、(2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
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
(全价)*85%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同时覆盖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
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
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
为本基金权益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
合指标,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基准。本基金定位于稳健型目标风险基
金,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
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在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前提下,可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的稳健产品,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交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月18日
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19,796.00 1.06
其中:股票 2,419,796.00 1.06
2 基金投资 191,013,673.57 83.95
3 固定收益投资 11,628,815.75 5.11
其中:债券 11,628,815.75 5.1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357,945.46 9.83
8 其他资产 115,327.57 0.05
9 合计 227,535,558.35 100.00

2.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56,891.00 0.1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22,606.00 0.3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24.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35,033.00 0.06
K 房地产业 1,096,200.00 0.5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542.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19,796.00 1.10

2.2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1979 招商蛇口 116,000 1,096,200.00 0.50
2 000858 五 粮 液 2,500 383,775.00 0.17
3 000568 泸州老窖 2,000 369,180.00 0.17
4 300498 温氏股份 7,000 133,000.00 0.06
5 601665 齐鲁银行 30,000 128,700.00 0.06
6 002299 圣农发展 7,000 114,730.00 0.05
7 002714 牧原股份 2,500 107,875.00 0.05
8 300750 宁德时代 100 19,016.00 0.01
9 601888 中国中免 100 8,542.00 0.00
10 300223 北京君正 100 6,180.00 0.00

4.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628,815.75 5.2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628,815.75 5.29

5.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9 23国债16 115,000 11,628,815.75 5.29

6.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权证。
9.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
券。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5,167.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59.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15,327.57

11.4截至2024年3月31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中基金
1.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
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 有份额(份)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 方所管理的基金
1 006337 华安安浦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13,766,865.53 15,498,737.21 7.05 否
2 005754 平安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11,311,905.55 13,577,680.23 6.17 否
3 750002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A 契约型开 放式 10,182,458.62 13,383,823.61 6.08 否
4 006965 财通安瑞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 放式 11,139,705.69 13,183,841.68 5.99 否
5 006664 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F 契约型开放式 12,588,729.20 12,832,950.55 5.83 否

6 006824 创金合信鑫日享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9,240,150.41 11,248,035.09 5.11 否
7 006626 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9,535,001.50 10,667,759.68 4.85 否
8 003863 招商招祥纯债A 契约型开放式 9,322,207.71 10,465,110.38 4.76 否
9 160514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LOF)C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5,724,430.47 9,717,220.72 4.42 否
10 002361 国富恒瑞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7,500,000.92 9,165,001.12 4.17 是

2.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1,299.05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21,715.69 3,583.63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49,017.01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268,610.30 21,532.77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63,035.45 3,165.34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元) 12,498.11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转换费(元) 11,500.37 2,345.86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
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
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
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
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
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3.截至2024年3月31日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A类]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23年4月19日-2023年12月31日 -1.54% 0.18% -1.06% 0.13% -0.48% 0.05%
2023年4月19日-2024年3月31日 -1.99% 0.22% 0.61% 0.15% -2.60% 0.07%

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Y类]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23年9月21日-2023年12月31日 0.18% 0.19% -0.26% 0.14% 0.44% 0.05%
2023年9月21日-2024年3月31日 -0.18% 0.25% 1.42% 0.16% -1.60% 0.09%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账户、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不含ETF联接基金),
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
行估值。
3)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
收盘价进行估值。
4)投资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
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所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
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括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或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或基金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以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
金Y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的,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
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3%。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F×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F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F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
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或某一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投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要求,基金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
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
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及本
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一)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
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
等文件为准。
(二)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1,015,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A基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
为15,000元:
申购金额=1,015,000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则产生的申购
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B.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5%
T≥1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元申购B基金,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
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1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1.5%,则产生的申购
费用为15,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元
(2)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
且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1)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A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
Y≥30日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53.40
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2)本基金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按照相关
法规、所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部分除
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B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
费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日 1.5% 100%
30日≤Y<180日 0.5% 50%
180日≤Y 0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B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6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26.70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53.3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份,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T
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
得收取该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0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
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当日产生的其
他基金管理费为2.7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基金资产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
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4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0.8%,
当年天数为365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8%÷
365=13,150.68元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
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基金资产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
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2%,
当年天数为365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2%÷
365=4,931.51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
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共同承担。
(三)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的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
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
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
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
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
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
不同。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
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或基金合同中
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0%;本基金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
认收到赎回款项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基于分散投资原
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
冲击。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发生巨额赎回且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
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
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具有如下
特有风险:
1、持有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
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
规性风险、被投资基金本身特有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
金的风险。
2、持有基金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本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和管理费等,本基金对相关费
用的支付将对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3、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
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
间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
基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
基金为晚。
4、流动性风险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
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所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5、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的风险。
6、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
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7、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具有债券性质的
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
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
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
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
及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一般基金。
9、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
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1年内无法赎回的风
险。
10、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
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
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
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
策产生不利影响。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
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
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
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
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
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
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
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基于两地市场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
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
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
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
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
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
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
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
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
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若干交易限制,该等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本基
金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持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产
估值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以及现行的港股通规则调整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5)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1、投资于Y类基金份额的特有风险
(1)Y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
类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
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
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
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
取个人养老金。
(2)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要求的
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
金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基
金份额的风险。
12、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
八、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
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
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
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八、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
权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
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基金账户、证券账户、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账户、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不包括对“Y类份额”管
理费、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
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
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C-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设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经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30%;本基金目标是将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最高可达25%),下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10%);本
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上述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
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或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0%;港
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为10%-25%,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于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9)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10)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1)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但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
ETF或商品基金等品种的,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季末基金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元;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
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1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4)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
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
交易的基金;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7)、(8)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7)、(8)、(19)、(22)、(2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的约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
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
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
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销售机构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账户,在基金销售机构预留
的基金赎回款项和现金分红款项的指定收款账户应是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托
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账户开立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账户信息,并定期提供对账单等书面资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所持仓基金的公司网站的登录用户和密码,用于下载基金交易确认数据
和查询基金持仓数据。具体操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操作备
忘录约定。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不含ETF联接基金),
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
行估值。
3)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
收盘价进行估值。
4)投资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
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所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
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括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或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或基金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7、9、10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
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
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营部
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
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并管理
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
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信息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认购交易的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2、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投资者也可选择
月度短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
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后与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
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
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
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
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服务中心
1、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节
假日除外)。
2、在线服务
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智能客服服务和每周
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服务(节假日除外)。
3、公司官网
公司官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注册
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
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
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p>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p>微信公众号:搜索“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微管家”或“ftsfund”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公司官网留言、在线服务、呼叫
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p>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p>5、其他,如邮寄等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2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2023年2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2023年2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
4、2023年2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5、2023年2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托管协议;
6、2023年2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招募说明书;
7、2023年2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8、2023年2月28日,关于增加部分销售机构为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代销机构的公告;
9、2023年3月8日,关于增加部分销售机构为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代销机构的公告;
10、2023年3月29日,关于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11、2023年3月30日,关于增加部分销售机构为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代销机构的公告;
12、2023年4月14日,关于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13、2023年4月20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4、2023年5月5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15、2023年5月5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参加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23年6月26日,关于增加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23年7月15日,关于增加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23年7月2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19、2023年7月21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023年8月2日,关于增加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23年8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
22、2023年8月31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2023年中期报告;
23、2023年9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24、2023年9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托管协议;
25、2023年9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
26、2023年9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国富稳健养老一年混合(FOF)Y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27、2023年9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国富稳健养老一年混合(F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28、2023年9月1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富兰克林国
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
律文件的公告;
29、2023年9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号);
30、2023年9月1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销售机
构为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机构并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及开展申购、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2023年10月17日,关于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2023年10月25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33、2023年10月25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34、2023年10月31日,关于增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35、2023年11月17日,关于增加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2023年11月22日,关于增加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2023年12月1日,关于增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38、2024年1月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
39、2024年1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40、2024年1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41、2024年3月23日,关于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2024年3月3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43、2024年3月30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2023年年度报告;
44、2024年4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45、2024年4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注册的批复
2、《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
3、《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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