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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上证市值百强ETF(51070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5100
基金代码 510700
公告日期 2015-09-11
编号 1
标题 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9月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发布了《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百强ETF"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开会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2日上午10时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11号福建大厦二层文渲阁
4、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5年10月12日上午9时0分至9时45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9月8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公布见证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姓名;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享有表决权的与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后立即对投票情况进行清点,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大会公证人发表公证词;
10、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见证意见。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权益登记日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管人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按"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还应按照本公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参会表决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也可在买入本基金的同时签署授权委托书,待买入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授权,具体要求如下: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书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联系电话:010-8201 9963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邮编:100088)
收件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潘道义 封面请注明"百强ETF清算"。
联系电话:010-8201 9963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联系电话:010-8201 9963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或机构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也可由代理人携带书面授权文件出席大会。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现场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到现场参加会议直接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或无法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时间,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17:00。
八、计票
1、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预登记
(一)预登记时间
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10月9日的每天上午9:00-下午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预登记。
(二)预登记方式
1、现场方式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选择现场方式预登记的,应在预登记时间内,按照"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现场预登记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联系人:潘道义
联系电话:010-8201 9963
2、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规定的文件传真给本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潘道义
传真号码:010-8201 9966
确认电话:010-8201 9963
3、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情况估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情况,以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已办理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予以配合。
十、会议召开与决议生效的条件
1、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为: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大会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洁、潘道义
联系电话:(010)82019856、(010)82019963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
电子邮件:bqetffund@csfunds.com.cn
网站:www.cs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二、重要提示
1、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与会人员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会务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基金托管人代表及本基金管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大会召集人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其他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三《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上市及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上市及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2015年10月12日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的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百强ETF"或"本基金")于2013年4月24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本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召开,且《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持仓股票停牌,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股票资产的停牌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股票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股票卖出变现,若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追偿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收回的资金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4、授权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百强ETF终止上市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百强ETF终止上市等业务。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相关安排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百强ETF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运作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百强ETF进入清算程序。根据百强ETF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本基金上市及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上市及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上市及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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