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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融安混合(00101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87150
基金代码 001014
公告日期 2017-02-06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订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12日生效。
  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二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于2017年2月13日保本周期到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由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7年2月17日起,修订后的《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2017年2月6日《证券日报》上的《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6日
  
  附件:《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1、“第一部分 前言”
  原表述:
  三、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修改为:
  三、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删除“第二部分 释义”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期”、“认购”、“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保本周期”、“保本周期起始日”、“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保本金额”、 “保本”、“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保证”、“保证合同”、“到期期间”、“过渡期”、“过渡期申购”、“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修改为: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删除“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七、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九、基金的保本”、“十、保本的保证”、“十一、担保人”、“十二、基金保本周期”,并修改“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的以下内容:
  原表述: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原表述:
  本基金通过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在组合中的投资比例,严格控制风险、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修改为: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5、删除原“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增加“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3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10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12日生效。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2月13日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6日。自2017年2月17日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的第2条
  删除以下表述: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人及保本义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保本义务。
  7、“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表述: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修改为: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8、“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表述: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为: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原表述: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修改为: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10、“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删除以下内容:
  如在到期期间内发生暂停赎回,到期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删除以下表述: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2、“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变更为“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修改为: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一、召开事由”中“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以下内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变更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14、删除原“第十二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并修改相关序号
  15、“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中
  “1.组合限制”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6、“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中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原表述: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修改为: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7“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四、估值程序”
  原表述: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9、“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删除以下内容:
  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
  ……
  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托管费。
  ……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20、“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表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转型为“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修改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1、“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表述: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承担。
  基金转型为“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22、“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之“一、基金会计政策”中第2点
  删除以下表述: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3、“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第3点
  原表述: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修改为: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第(三)点
  原表述: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修改为:
  (三)《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5、删除原“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 “(七)临时报告” 的第7、26条,并修改以下表述:
  原表述: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担保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修改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6、删除“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 “(十三)保证合同”并修改相关序号
  27、删除原“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之“二、基金的合并”,并修改相关序号。
  28、“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原表述: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修改为: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9、删除原“附件: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30、根据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完善表述而对《中融融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做出的其他必要修订。
  31、增加“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并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经南京银行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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