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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启迪混合C(00391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89361
基金代码 003915
公告日期 2017-02-13
编号 1
标题 泰达宏利启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1、泰达宏利启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6年11月1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43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8、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已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按每次认购金额计算。
9、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的《泰达宏利启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1、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咨询购买事宜。
12、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泰达宏利启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3914/003915
基金简称:泰达宏利启迪混合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发售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基金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所示:

(2)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7、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发售期首日进行发售。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
2、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206.35+100)/1.00=99,306.3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306.35份。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若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100.00份。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6、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直销机构(含网上直销)、代销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办理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A、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网上直销及电话交易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网上直销提供7*24小时服务,15:00以后的交易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3)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
③填妥的《开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投资状况调查表》以及投资者本人签名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注:上述②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4)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账户:
①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帐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账户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B、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含官方网站与官方微信)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2、开立基金账户
⑴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和汇付天下支付、快钱支付等。
支持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
⑵ 登陆本公司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开始开户。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本公司微信公众号:mfcteda_BJ。
⑶ 登陆网上交易,选择“网上交易开户”;登录本公司微信公众号,选择“我要开户”。
⑷ 选择银行卡。
⑸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⑹ 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⑺ 开户成功。
3、提出认购申请
⑴ 进入本公司官方网站网上交易系统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etrading.jsp,登陆网上交易。
⑵ 选择认购基金。
⑶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⑷ 或登录本公司微信公众号选择“我要交易”进行基金认购。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认购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投资者如未开户不成功、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时认购资金将于确认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账户划出。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采用传真交易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协议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7)《开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右侧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左侧盖交易用印鉴章);
9)《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0)填写完整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状况调查表》;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注:上述5)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机构投资者也可持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办理业务。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账户:
①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客服电话:400-698-8888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传真:(010)66577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盖君
电话:010-66223583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汇付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人代表: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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