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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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6
标题东港股份:关于收到山东监管局对公司股东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4]25号
批复原因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占军:经查,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科技)、费占军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股份)股份540.50万股,占东港股份总股本的0.99%,导致新天科技、费占军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77%增加至5.76%。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拥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你们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04
标题关于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6号
批复原因根据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披露的《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们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增持5,404,957股,增持比例0.9906%,导致你们及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由4.7717%变动至5.7623%。你们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与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买入上市公司股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4
标题关于对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费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4]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科技)、费占军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股份)股份540.50万股,占东港股份总股本的0.99%,导致新天科技、费占军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77%增加至5.76%。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拥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09
标题关于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10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1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019年4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2
标题东港股份: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05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9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05号),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问询。
批复内容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问询函进行了回复,现将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04
标题东港股份: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85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24日,本公司披露了《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公司控股股东香港喜多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喜多来”)在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比例为5.00%。本次减持后,香港喜多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15.0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2016年12月26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85号),对上述事项涉及的有关方面进行了问询。
批复内容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问询函进行了回复,现将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全面,缺少律师、董秘等部分与会人员签字。 2、公司需进一步加强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公司上市后,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较多侧重于生产经营,对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不够。
批复内容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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