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交易 最新公告日期:2010-04-29 |
资产卖方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资产买方 | 白银坤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 | 位于白银区红星路85 号1 幢整幢商服房和位于白银区公园路434、436 号房产 |
交易金额(万元) | 2300.00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资产评估基准日 | 2010-01-08 |
交易简介 | 2010 年4 月27 日,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坤阳置业签订了《出售资产协议》,以2300 万元的价格向白银坤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阳置业)出售本公司拥有的位于白银区红星路85 号1 幢整幢商服房和位于白银区公园路434、436 号房产。 |
方案进度 | 董事会预案 |
交易日期 | 2010-04-27 |
交易历史变动情况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0-04-29 |
最新公告日期 | 2010-04-29 |
信息披露方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本次关联交易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实质影响。 |
资产卖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公司本身 |
资产买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公司其它关联方 |
是否关联交易 | 否 |
|
资产交易 最新公告日期:2010-01-12 |
资产卖方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资产买方 | 白银铜城集团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标的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的铜城商厦商贸分公司予以改制,即以公司现有与商业业务直接相关的资产 |
交易金额(万元) | 3759.12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资产评估基准日 | 2009-12-31 |
交易简介 | 为优化公司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结构,适应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拟将公司现有的铜城商厦商贸分公司予以改制,即以公司现有与商业业务直接相关的资产(《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性资产及相关负债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书》甘正源评报字[2010]第1号评估价值为准)作为投资,设立白银铜城集团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白银铜城商厦商贸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新设立的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继。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以700 万元的资产及300 万元现金作为投资。公司经评估的商业性净资产为3,759.12万元,其中700万元作为公司对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2,759.12万元列为商业管理公司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其余300万元作为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的负债。评估基准日:2009年12 月31 日 |
方案进度 | 董事会预案 |
交易日期 | -- |
交易历史变动情况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0-01-12 |
最新公告日期 | 2010-01-12 |
信息披露方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目前,公司商业业务由公司本部直接管理,已不能适应公司商业业务当前的发展形式,也不利于公司的统筹管理。现在公司已经形成了商业、酒店餐饮的产业格局,所以将商业业务资产、负债和组织架构进行整合,用商业业务相关净资产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商业业务进行独立运作,能进一步优化整个公司的管理结构并提升公司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能更好地对商业业务进行整合调整,以适应当前的竞争激烈的商业市场环境;成立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可以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实现责、权、利一体化,提高运营效率。
由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其唯一股东,所以不会因成立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而造成公司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商业业务以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
资产卖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公司本身 |
资产买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 |
是否关联交易 | 否 |
|
资产交易 最新公告日期:2010-01-04 |
资产卖方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资产买方 | 北京兴业玉海投资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 | 对甘肃中财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
交易金额(万元) | 1200.00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资产评估基准日 | -- |
交易简介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北京兴业玉海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2 月15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拟以1200 万元的价格出售本公司拥有的甘肃中财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 |
方案进度 | 实施 |
交易日期 | 2009-12-15 |
交易历史变动情况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09-12-18 |
最新公告日期 | 2010-01-04 |
信息披露方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本次关联交易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实质影响。由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加之转让债权账面净额与转让价存在差额152.50 万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影响本公司权益152.50 万元。 |
资产卖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公司本身 |
资产买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公司股东 |
是否关联交易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