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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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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保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白银利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与白银利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在2002 年6 月28 日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农行营业部向利德公司借款40 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期限为一年,利率6.903%,由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农行营业部向借款方和保证方催收该款,两方均没有偿还,现欠本金40 万元及利息78,096.33 元(自2002年9 月21 日至2004 年9 月30 日止)。
判决内容根据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白中民二初字20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白银利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农行营业部本金40 万元及利息78,096.33 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全部付清,之后利随本清,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尚未执行。
受理法院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保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白银市城市信用社 
被告方白银利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与白银利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于1999 年12 月30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金额200 万元,借款到期后一直未予偿还。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白中民二初字第15 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白银利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白银市城市信用社借款200 万元,利息618,948.28 元(利息计算至2003 年6 月21 日),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尚未执行。
受理法院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保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白银市城市信用社 
被告方白银铜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与白银铜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于1999 年12 月30 日、1997 年1 月8 日、1998 年6 月23 日签订了借款金额分别为140 万元、50 万元、35 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与本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白银铜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 万元,余额178 万元及利息一直未予偿还。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白中民二初字第17 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白银铜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白银市城市信用社借款178 万元,利息377,552.18 元(利息计算至2003 年6 月21 日),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尚未执行。 2009 年3 月28 日,本公司与债权方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就截止2009 年3 月20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方(原为本公司子公司)欠付城市信用社的借款本金708.87 万元及利息608.464859 万元债务问题,签订了《清偿债务协议书》。
受理法院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1-05
公告日期2009-01-05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白银鑫泰顺商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91.6243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12 月26 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执字第2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作为鑫泰顺借款的担保方代为鑫泰顺向债权银行归还借款12,916,243.00 元债务。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形成对鑫泰顺的担保代偿债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12 月26 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执字第2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作为鑫泰顺借款的担保方代为鑫泰顺向债权银行归还借款12,916,243.00 元债务。 本公司于2008 年12 月4 日收到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支付令([2009]白民督字第01 号)。责令鑫泰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公司借款本息15,922,014.20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110.00 元。 经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于2008 年12 月23 日上午10:00 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五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以9 名董事一致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债务方以资产方式抵偿债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被申请人鑫泰顺达成和解,由鑫泰顺以房产评估值19050710.00 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债务15961124.20 元,差额部分3089586.00 元由申请执行人以现金方式付给被申请执行人。2008 年12 月24 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白执字第4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座落于白银区公园路434、436 号房产(房产证号:白房权证第0001526-01 号)、建筑面积4452.40 平方米楼房过户于申请执行人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 甘肃宏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甘宏评报字[2008]第2818 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08 年12 月9 日,评估值19,050,710 元。 根据2008 年12 月24 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09]白执字第43 号)民事裁定书,债务人白银鑫泰顺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08 年12 月31 日将座落于白银区公园路434、436 号房产及该房产过户至公司名下,本公司取得了抵债房产所有权证(白房权证白银区字第005198 号)。
受理法院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18
公告日期2007-08-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市分行 
被告方白银利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5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白银利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2 月28 日从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市分行分别取得952 万元和10 万元(借款合同为2000 年商短字第013 号和2000 年商短字第014 号)的短期借款,本公司同日为其提供了担保(保证合同为2000 年商保字第013 号和2000 年商保字第014 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一直未偿还本金及利息。
判决内容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甘民二初字第32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白银利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5 日内偿付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市分行借款本金9,570,000.00元及利息2,558,042.07 元,如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本息,本公司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128,042.07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7 月18 日长城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工商银行将其所享有的利德公司的债权及铜城商厦担保债权依法转让给长城公司。 本公司于2007 年8 月15 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甘执字第23-1 号),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铜城商厦持有
受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4
公告日期2007-07-1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被告方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3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7年7月11日接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7]甘民二初字第003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告方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320万元,利息592.77万元(截止2006年6月30日),本息合计2912.77万元,以及2006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的全部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本公司所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对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轻贸商场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15万元,利息112.97万元(截止2006年6月30日),本息合计327.97万元贷款偿还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以及2006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的全部利息。 4、本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7
公告日期2007-01-17
案件名称行政处罚争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6-11-20
原告方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诉讼类型行政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参股子公司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甘银监字[2006]2号文)。处罚决定书指出,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变更股东、关联交易金额大,发生频繁,且资产质量差,存在较大风险和到期债务偿还困难,存在支付风险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和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作出了“责令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期限1年”的处罚决定。 本公司参股子公司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服甘肃银监局对其作出的甘银监罚字[2006]2号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6年11月20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2月1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甘行初字第016号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1、依法撤消甘肃银监局对其作出的甘银监罚字[2006]2号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 2、依法撤消甘肃监管局2006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的公告》; 3、依法撤消信总函[2006]332号《关于成立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的通知》。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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