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8 |
标题 | 上峰水泥: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适用标准》 |
文件批号 | 吴环罚字[2024]5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阅,萌生环保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置台账、SMP车间2023年出入库台账汇总表和柔性填埋2023年超范围出入库台账汇总表等台账记录。记录显示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2023年处置废物类别为HW49(除活性炭)、HW08、HW17、HW21、HW23、HW24、HW34、HW35、HW36、HW48、HW50类危险废物共计2650.737吨,柔性安全填埋场2023年处置HW06、HW08、HW34类危险废物共计7629.83吨,水泥窑协同和安全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类别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不一致,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适用标准》,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萌生环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佰五拾万元(1500000.00元)。 |
处理人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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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7-24 |
标题 | 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建材”)突击检查,在检查该企业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时,发现一种加装的干扰自动监测系统的装置。2017年4月12日,上峰建材被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以涉嫌干扰在线监控污染环境罪移交诸暨市公安局,上峰建材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未能及时就该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一、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俞锋,董事俞小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瞿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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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4 |
标题 | 上峰水泥:关于子公司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庆)安监管(工)罚[2018]第(005)号、(001)号、(怀宁)安监罚[2018]6号、[2018]8号 |
批复原因 | 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庆)安监管(工)罚[2018]第(005)号的主要内容:
被处罚单位: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4月8日7时20分许,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单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宁)安监罚 [2018]6号的主要内容:
被处罚单位: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怀宁上峰水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虽然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不健全且执行不严格;无相关操作规程来规范作业行为,操作随意性大,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统一性、协调性差;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职工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现场管理不到位,违章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导致于4月5日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证据有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的规定。
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安监管(工)罚字[2018]第(001)号:
被处罚人:俞光明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4月8日7时20分许,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宁)安监罚[2018]8号的主要内容
被处罚人:俞光明
违法事实及证据: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俞光明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本单位于4月5日发生一起死亡一人重伤一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证据有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庆)安监管(工)罚[2018]第(00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宁)安监罚 [2018]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安监管(工)罚字[2018]第(0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2017年本人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宁)安监罚[2018]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肆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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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31 |
标题 | 上峰水泥: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相关法规 |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甘肃证监局[2018]2号 |
批复原因 |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俞锋先生、瞿辉先生、俞小峰女士: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水泥”)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建材”)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诸暨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俞小峰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及时向上峰水泥董事会报告,俞锋、瞿辉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峰水泥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公告该事件。
我局认为,上峰水泥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上峰水泥的违法行为,俞锋作为上峰水泥董事长兼总经理,瞿辉作为上峰水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小峰作为上峰水泥董事,上峰建材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上峰水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俞锋、瞿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俞小峰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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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31 |
标题 | 上峰水泥: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甘肃证监局[20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上峰建材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诸暨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俞小峰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及时向上峰水泥董事会报告,俞锋、瞿辉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峰水泥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公告该事件。
上峰水泥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对上峰水泥的违法行为,俞锋作为上峰水泥董事长兼总经理,瞿辉作为上峰水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小峰作为上峰水泥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上峰水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俞锋、瞿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俞小峰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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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30 |
标题 | 上峰水泥:关于媒体报道澄清说明的补充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4月12日,上峰建材该案被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以涉嫌干扰在线监控污染环境罪移交诸暨市公安局,上峰建材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批复内容 | 上峰建材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处理人 | 诸暨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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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28 |
标题 | 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甘肃证监局[201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以下信息:2017年4月12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建材”)被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以涉嫌干扰在线监控污染环境罪移交诸暨市公安局,上峰建材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你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对外披露,同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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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28 |
标题 | 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俞锋、俞小峰、瞿辉等3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甘肃证监局[2018]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水泥”)未及时披露以下信息:2017年4月12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建材”)被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以涉嫌干扰在线监控污染环境罪移交诸暨市公安局,上峰建材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批复内容 | 上峰水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峰水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的俞锋、俞小峰、瞿辉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上述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峰水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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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14 |
标题 | 上峰水泥:关于子公司部分恢复生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怀宁安监复查[2018]02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4月5日,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宁上峰”)生产部二线窑临停检修发生分解炉闪爆造成1名员工身亡。2018年4月8日,怀宁上峰生产部制成车间石膏库堵料捣料过程中物料垮塌造成2名员工身亡。 |
批复内容 | 停产期间,怀宁上峰严格按照安监部门要求对生产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排除和整改工作。2018年5月13日,怀宁上峰收到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整改复查意见书》(怀宁安监复查[2018]02号)和《关于怀宁上峰扁担山水泥用石灰岩矿恢复生产的批复》(怀安监字[2018]47号)。经县安监局对怀宁上峰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复查和验收后,同意怀宁上峰1号水泥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辅助系统、石灰石矿山等恢复生产。 |
处理人 | 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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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11 |
标题 | 上峰水泥: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甘调查通字20180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因环保信息披露问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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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2 |
标题 | 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81号 |
批复原因 |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月20日,部分媒体报道了你公司有关环保问题情况,主要内容如下:浙江省环保厅于4月18日向公章通报了2017年查处的12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建材)存在采用在自动监测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石灰中和气体的方式,降低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浓度,以达到干扰自动检测系统的目的等违规行为。上峰建材的4名工作人员因此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媒体质疑你公司未能对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嫌构成违规情况。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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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4-10 |
标题 | 上峰水泥:关于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4月5日,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宁上峰”)生产部二线窑临停检修发生分解炉闪爆造成1名员工身亡。2018年4月8日,怀宁上峰生产部制成车间石膏库堵料捣料过程中物料垮塌造成2名员工身亡。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公司目前正在积极配合政府安监部门对事故原因等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认定,公司将根据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成立管理整改工作组对怀宁上峰实施临时停产整改,并要求各生产基地和子公司立即排查生产安全隐患,全面排除安全生产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严格梳理,确保企业安全健康运营。 |
处理人 | 政府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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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4-12 |
标题 | 诸暨市公安局对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建材”)突击检查,在检查该企业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时,发现一种加装的干扰自动监测系统的装置。 |
批复内容 | 2017年4月12日,上峰建材被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以涉嫌干扰在线监控污染环境罪移交诸暨市公安局,上峰建材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处理人 | 诸暨市环保局、诸暨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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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12 |
标题 | 上峰水泥:《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1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2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1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股票于2016年12月8日开市起停牌进行核查,并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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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13 |
标题 | 上峰水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管理部【2016】第141号)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公告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41号 |
批复原因 |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上峰水泥”)于2016年8月5日收到贵部出具的《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4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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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16 |
标题 | 上峰水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43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4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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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17 |
标题 | 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13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17日,深交所下发了“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134号”《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该函涉及的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其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上峰水泥2014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未能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完整披露相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1、未披露浙江上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关联方;2、未披露2014年子公司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从关联方怀宁上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的关联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在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做了相应披露,并要求财务部门在以后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地予以公开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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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08 |
标题 | 甘肃证监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甘证监函字[2015]25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甘证监函字[2015]253号”《甘肃证监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的监管函》,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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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0-22 |
标题 | 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翔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106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0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了“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106号”《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翔的监管函》,该函涉及的对象主要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翔,其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上峰水泥预约于2015年10月30日披露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董事高翔(现已离职)于2015年10月21日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买入上峰水泥股票12.8万股,成交金额98.54万元;高翔作为上峰水泥的董事,该等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深交所希望高翔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批复内容 | 上峰水泥知晓该等情况后,立即电话告知高翔,作为公司董事,其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之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其就该等交易行为提出了批评;此外,公司及时起草了《关于严格执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规定的通知》,对严禁“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股票交易需书面申报买卖计划、禁止短线交易、年度减持比例的限制和违规处罚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学习巩固。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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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3 |
标题 |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92号 |
批复原因 |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5月5日发出的《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92号)。提出以下问题:
问题一、请详细说明你公司重组涉及矿业权实现业绩的确认过程和确定依据,年报审计会计师出具说明并补充披露。
问题二、你公司报告期末商誉高达1.27亿元,请详细说明公司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和确定依据。
问题三、你公司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合计从上一报告期的8.2亿元下降为7.9亿元,但你公司利息支出从上一报告期的1.17亿元下降到本报告期的0.77亿元,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利息支出大幅下降的原因。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自查与复核,公司年报审计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出具了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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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04-24 |
标题 |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关联企业窗口期买卖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关联企业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235,908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关联企业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公司董事赵林中关联企业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9月10日至9月26日期间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3,195,908股,平均持有成本为6.25元。
因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操作人员未知悉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前董事关联人不得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间,于2015年4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235,908股,平均成交价为10.25元,成交金额2,418,057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赵林中实际控制的企业,其本次股票卖出行为违反了董监高关联人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后立即联系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公司将于2015年4月24日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情形,以及窗口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股票卖出行为做出书面说明。
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保证,除公司2015年4月14日公开披露的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和2015年4月16日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外,其未提前获悉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财务数据或其他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今后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以避免再次出现违规买卖行为。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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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4-10-29 |
标题 |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关联人窗口期买卖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赵林中配偶高静于2014年10月23日买入公司200股股票,于10月27日卖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关联人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高静已认识到操作违反相关规则,为降低违规后果,其已及时将股票售出,并将获益金额(8元)上缴给公司,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
高静本次买卖股票买卖金额较小,其没有提前获悉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具体财务数据信息或其他重要未披露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交易时点无影响股价波动的未披露敏感信息,公司第三季度的主要数据也在业绩预告中已披露。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事项对其提出批评,并向其重申了董事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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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2-11-17 |
标题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目前尚未结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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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0-04-10 |
标题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第二大股东甘肃金合投资有限公司利用私刻公章,制造假文件等非法手段两次进行股权转让。 |
批复内容 | 1、撤销金合投资2009年9月11日及2009年10月9日所作变更登记;2、对金合投资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金合投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金合投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处理人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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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0-03-30 |
标题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我公司第二大股东金合投资配合其另一股东成都市泛海投资有限公司以非法手段,通过私刻公章,制造假文件的方式,将中国瑞宝在金合投资的8000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88.89%)的股权进行了转让。 |
批复内容 | 据中国瑞宝2010年3月24日来函说明,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发布之后十五日内,相关责任人未提出异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向金合投资送达行政处罚书面通知,并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相关媒体公开发布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公司将在取得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披露后续工作进展情况。
上述股权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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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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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
标题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章程》有待改进和健全,把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列入《公司章程》;
2、公司《关联交易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在关联交易制度中建立问责机制;
3、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①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② 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4、制定《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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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甘肃监管局的要求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在2008年8月31日之前完成上述整改事项。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认真贯彻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精神,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公司将以开展治理活动作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的一个良好契机,进一步树立依法规范运作的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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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4-12-25 |
标题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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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4-09-20 |
标题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证监罚字[2004]32号 |
批复原因 | 2000、200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803.01万元;未按法律规定披露重大信息 |
批复内容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城集团)于2004年9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公司及董事会成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错误的发生。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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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公告日期:2003-04-15 |
标题 |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受到稽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事项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证监会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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