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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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1-12-06
公司名称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处分类型 公开批评
违规行为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渤海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兼并济南火柴厂时产生的欠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经二路支行的债务问题,在“免二减三”政策未得到银行批准且与银行就此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公司未计提1994、1995年的利息,也未计提1996-1998年的半息,导致这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存有虚假。 1999年渤海集团补提了此笔贷款1996、1997、1998年三年的半息,合计190.3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渤海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甫田对上述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渤海集团董事、原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董俊德负有直接责任。在相关年报、中报上签字的董事李钢、王惠民、徐兵、陈贵洁、李桂荣、李福仁、臧元臻、公庆刚、傅宝顺、房建国、姜国铭、任桂平、黄毅、来安贵也负有责任。
处分措施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一)责令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上述未披露事项; (二)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甫田和董事、原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董俊德分别处以警告;对董事李钢、王惠民、徐兵、陈贵洁、李桂荣、李福仁、臧元臻、公庆刚、傅宝顺、房建国、姜国铭、任桂平、黄毅、来安贵分别处以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金额0.0000 元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1996-10-08
公司名称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企业财务通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处分类型 公开处罚
违规行为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渤海公司的中期报告所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严重失实,虚增巨额资本公积金1.8亿余元,属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行为。 二、渤海公司今年7月12日的董事会公告披露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盖章确认的尚未具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资料,属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 渤海公司于今年7月27日和7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1996年中期报告严重失实,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虚调资本公积金1.8亿余元。同时,在董事会公告中披露尚未具法律效力的土地评估资料。 渤海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十一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规定,构成《禁止欺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渤海公司的行为还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述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根据目前已经调查核实的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认为,渤海公司公开披露的中期报告中,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虚增巨额资本公积金,并在董事会公告中披露尚未具法律效力的土地评佑资料,已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
处分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决定: 1.责成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其中期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将调整后的内容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2.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7月28日在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处以警告。 4.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处理决定正式公布之日起的次日复牌。 5.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涉嫌违规行为和涉及此案的其他单位的涉嫌违规行为继续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金额500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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