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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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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7
公告日期2010-03-27
案件名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5-06
原告方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1 年1 月8 日,公司向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其开发建设并有权销售的位于济南市泺源大街22 号的中银大厦第20 层房产,并足额支付了购房款,房产亦交付公司。 该房产交付至今,公司一直实际占有并使用。但经公司多次催告,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未给公司办理所购房产的产权手续。包括该房产在内的中银大厦全部房产产权现已办理至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名下。 鉴于此,经公司多次催告并协商未果,公司于2009 年5 月6 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6 月2日,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公司对中银大厦第20 层房产享有所有权,并确定,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应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公司办理完毕产权手续。 2010 年3 月20 日,公司收到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因争议标的物属于不动产,其管辖应适用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9年6 月2 日下达的《民事调解书》。
受理法院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8
公告日期2005-04-18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11-07
原告方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渤海集团长清热电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6.3000 万元
案件描述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渤海集团长清热电厂于2000年12月18日与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节能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节能公司向热电厂销售节能设备,总货款513.3万元,由热电厂自合同生效之日起8个月内(即2001年8月之前)和14个月内(即2002年2月之前)分两批支付,若热电厂不能足额支付款项,每日按违约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并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因热电厂仅支付了7万元货款,节能公司于2002年11月7日以热电厂仍有506.3万元未支付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热电厂偿还货款506.3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济南银座奥森热电有限公司(原山东渤海集团长清热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与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节能设备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2003 年2月27 日法院判决热电公司败诉,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欠款506.30 万元以及按合同计算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热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3-02-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3 年5 月19 日双方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自2003 年7 月起每月分批支付上述欠款、滞纳金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2003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完毕。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本公司与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达成的约定,在本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热电公司相当价值的土地后,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对此项还款的担保自动解除。因此本公司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同时,也确认了对热电公司6,237,166.00元其他应收款。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8
公告日期2005-04-1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经二路支行 
被告方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经二路支行就原济南火柴厂(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判决内容(2002)济仲裁字第1023 号《裁决书》,裁决以公司白马山南路(地号021627159)工业用地10902.9 平方米和纬十二路(地号031107064)商业用地6909.5平方米(扣除渤海一幢宿舍楼,房产证号:济槐房字第002193号,占地约1332平方米)及两宗土地的地上建筑物,一次性抵清工商银行贷款1534万元及由此发生的应付未付利息等费用。
判决日期2002-03-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新的经营管理层上任后,就相关土地出让、过户等方面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优惠政策,2003 年8-9 月份办理了上述两宗土地的出让手续;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经二路支行将上述两宗土地予以拍卖,2003 年12 月,本公司将抵债的纬十二路(地号031107064)6,909.50 平方米商业用地向工行指定第三方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2004 年2月15 日,本公司将抵债的公司白马山南路(地号021627159)10,902.90 平方米工业用地向工行指定第三方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本公司以上述两宗土地抵偿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经二路支行借款本息事项已经完成。
受理法院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27
公告日期2004-11-27
案件名称投资损失纠纷
起诉日期2002-04-19
原告方张鹤 
被告方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930.0600 元
案件描述2002年2月19日,公司股东张鹤以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为由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赔偿其投资差价损失、交易费用、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合计9930.06元。2002年4月19日,此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4年8月3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济民二初字第12号,法院认为,原告张鹤的投资受损与本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依照《证券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鹤对被告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张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4年11月24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鲁民二终字第287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9元,由上诉人张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28
公告日期2004-02-28
案件名称联建合同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兴丰公司)北京西客站南广场综合楼联建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2 日二审判决本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998)民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 2、兴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渤海公司2000万元, 并返还从2000万元支付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90%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37124元,由兴丰公司负担483411.00元, 渤海公司负担53712.40元。此裁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1999-10-12
执行情况由于兴丰公司未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 本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00年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高执字第3 号受理本公司申请,此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01年2月北京高院正式委托北京中都国际拍卖公司对兴丰公司在中企大厦持有的股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返还欠公司款项。 2001 年2 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委托北京中都国际拍卖公司对兴丰公司在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35%的投资权益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返还欠本公司款项。2002 年4 月20 日举办房地产专场拍卖会,拍卖上述投资权益,该投资权益被北京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得。但由于北京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拍卖定金后一直未支付股权购买款项,所以公司仍旧未能收回债权。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9
公告日期2003-04-2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10-29
原告方中国银行济南分行 
被告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01.1800 万元
案件描述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向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借款2000万元,由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现此借款已于2002年10月10日到期,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于2002年10月29日以本公司未还本息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与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及中银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本息21011799.64元及至清偿日为止新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一切损失。 现本公司已与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庭外和解,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判决内容(2002)济民四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70元、减半收取57535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济南分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公司已还中国银行济南分行200万元,并办理1800万元的贷新还旧手续。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6
公告日期2002-04-16
案件名称土地投资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98.86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国家股系以所兼并的济南火柴厂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2898.86万元(其中含土地使用权1634.3万元)折股形成,由济南市国资局持有。 但参股公司六年多来,被告享受股东权利,却没有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本公司决定正式起诉济南市国资局,其诉讼请求是: 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面履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义务, 完善相应的法律手续,以保证原告对其土地拥有转让、出租、抵押等处置权; ②对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济南市土地局坚持向原告收取土地出让金,按济南市政府济政发(1999)33号文规定,土地出让金约计5027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部承担; ③由于土地不能转让变现,原济南火柴厂的4700万元债务无法偿还,利息直接损失约计220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部承担; 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承担7227万元及以上纠纷未解决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或赠与其所持有的原告公司的国家股。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1360元,由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1-08-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司决定服从该裁定,停止上诉。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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