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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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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29
公告日期2009-12-29
案件名称名誉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9-02
原告方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理财周报社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2 月8 日,《理财周报》刊登题为《泛海2 停3 缓:86%资产存货高压卢志强豪赌失控》(以下简称《失控》)一文。因该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误导广大投资者。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司于2009年2 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9 年5 月12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朝民初字第08980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理财周报社发表与事实不符的文章,构成了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如下:1.理财周报社在《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发表致歉文章,致歉内容由法院进行审核;如未履行该项判决内容,法院将把判决主要内容在报纸上进行刊登,刊登费用由理财周报社负担。2.理财周报社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一元。
判决日期2009-05-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9 年9 月22 日,理财周报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二中民终字第164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29
公告日期2009-12-29
案件名称名誉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9-05
原告方广东理财周报社 
被告方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 元
案件描述在北京第二中院审理期间,2009 年5 月,理财周报社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针对《失控》一文于2008 年12 月28 日发布的《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请公司公开道歉、澄清事实,并支付理财周报社名誉权损失一元。
判决内容2009 年10 月26 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越法民一初字第2267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不构成侵害理财周报社的名誉,判决驳回原告理财周报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理财周报社负担。理财周报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
判决日期2009-10-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0
公告日期2005-09-10
案件名称合同争议
起诉日期2004-03-02
原告方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香港)合利建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5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3月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以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3月3日受理本公司申请(案件编号P20040056),发出了P20040056号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3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寄交了“关于P20040056号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转交财产保全申请事”的函,本公司也同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基于长远利益考虑,经过多轮磋商,决定以和解方式解决因合作建设荟芳园项目而产生的全部纠纷。本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本公司向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80万元,同时双方关于荟芳园合作建房而产生的所有纠纷亦得以全部解决,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通过任何方式要求对方支付任何性质的款项。 该协议已经于2005年1月28日生效,本公司已经向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被查封的本公司关联企业深圳市南油酒店有限公司所属的南油酒店大厦1-9层房产和酒店设施等财产的申请。 本公司于2005年3月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恢执字第15-14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截止2005年3月3日,上述财产已经被全部解封。 本公司同时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恢执字第15-14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已经于2005年7月27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终结执行通知书。 本公司于2005年9月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恢执字第15—1479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至此,本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因在合作开发深圳荟芳园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已经全部解决。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0
公告日期2005-09-10
案件名称合同争议
起诉日期2000-11-24
原告方(香港)合利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方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4545.1489 万元
案件描述(香港)合利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合利公司)就与本公司签订的《集资建设荟芳园一、二期合同书》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合利公司向仲裁委请求对双方合作开发的荟芳园住宅小区A、B、C、D栋高层项目进行结算,并调整合利公司在项目利润分配上的分配比例,同时要求赔偿荟芳园E 栋桩基损失及荟芳园未开发部分的预计可得利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本公司于2004年3月2日提交的以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 1、请求仲裁庭裁决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偿还代其归还银行的45,451,489.28元并补偿本公司利息损失7,658,884.28元人民币; 2、请求仲裁庭裁决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本公司律师费。 本公司于2004年3月2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的(2004)深中法执字第8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本息人民币53,282,768元及申请执行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审计费和评估费人民币812,302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04年3月3日向深圳市南山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本公司名下“光彩新世纪家园”C座183套房产。 本公司于2004年1月29日就P20000395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裁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消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了本公司的立案申请。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已于2004年3月15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中止执行申请。 鉴于查封前,“光彩新世纪家园”C座已经售出95套,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经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本公司主动将控股股东所属的价值超过执行标的的深圳南油酒店大厦房产提供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利案的执行担保物,以替代“光彩新世纪家园”C座,从而将“光彩新世纪家园”C座解封。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深圳南油酒店房产。关于“光彩新世纪家园”C座解封等事宜,本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争取通过合法程序尽早将“光彩新世纪家园”C座解封。 本公司于2004年4月2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执字第830-1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所有的光彩新世纪家园C座未售出房产(183套)的查封。
判决内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2月31日就P20000395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作出裁决,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同时: 1、驳回合利建筑有限公司请求仲裁庭裁决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书约定的利润分成比例,分配给申请人利润人民币30,495,710.34元的仲裁请求。 2、裁决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产作价人民币3,282,768元。 3、裁决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利建筑有限公司返还荟芳园项目投资款人民币4,000万元及合同书期满后由被申请人占用该投资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000万元。 4、驳回合利建筑有限公司请求仲裁庭裁决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合利建筑有限公司荟芳园E、F、G栋经济损失人民币86,540,808.51元的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24,604元,由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承担50%,即人民币662,302元,由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即人民币662,302元;审计费、评估费人民币300,000元,由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承担50%,即人民币150,000元,由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即人民币150,000元。上述款项已由合利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仲裁费人民币1,324,604元和审计、评估费人民币300,000中冲抵,因此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仲裁费、审计费和评估费共计人民币812,302元。合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律师费及在本案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合利建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判决日期2003-12-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基于长远利益考虑,经过多轮磋商,决定以和解方式解决因合作建设荟芳园项目而产生的全部纠纷。本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本公司向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80万元,同时双方关于荟芳园合作建房而产生的所有纠纷亦得以全部解决,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通过任何方式要求对方支付任何性质的款项。 该协议已经于2005年1月28日生效,本公司已经向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被查封的本公司关联企业深圳市南油酒店有限公司所属的南油酒店大厦1-9层房产和酒店设施等财产的申请。 本公司于2005年3月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恢执字第15-14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截止2005年3月3日,上述财产已经被全部解封。 本公司同时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恢执字第15-14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已经于2005年7月27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终结执行通知书。 本公司于2005年9月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恢执字第15—1479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至此,本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因在合作开发深圳荟芳园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已经全部解决。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0
公告日期2004-04-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被告方南油集团 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74.5681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0月25日,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与南油集团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借给南油集团人民币2000万元。本公司为南油集团的此项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因南油集团在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截止到2003年6月20日仍欠本金12,745,681元及部分利息、复利、罚息,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南油集团归还上述欠款,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1、南油集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贷款本金12,745,681元及应付利息、复利和罚息; 2、本公司对南油集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代偿,有权向南油集团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于近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分期还款,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向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偿付首笔款项人民币500万元。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02
公告日期2004-04-02
案件名称担保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8-21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1606.3600 元
案件描述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因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集团)借款逾期未还,于2003年8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于2003年9月27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 1997年7月29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南油集团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借给南油集团美元200万元。本公司为南油集团的此项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因南油集团在还清本金及部分利息后,截止到2003年6月20日仍欠利息美金601606.36元,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南油集团归还上述欠款,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就此案做出判决:1、南油集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利息美金601606.36元(该利息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其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公司对南油集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代偿,有权向南油集团追偿。
判决日期2003-09-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收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通知,对于南油集团所欠贷款利息美金601606.36元,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8-02
公告日期2003-08-0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南油支行 
被告方深圳钜建股份有限公司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南油支行诉深圳钜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逾期未还案,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1、深圳钜建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南头建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20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对深圳钜建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代偿,有权向深圳钜建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3-03-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7
公告日期2001-04-27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山支社 
被告方南油集团 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3月13日,南油集团与深圳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山支社签订<保证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两笔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月利率为9.9%,期限自1998年3月13日起至1999年2月13日止,此贷款由我公司担保,我公司于同日在上述合同及相应的<担保保证书>上签名盖章,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原告数次催收,被告未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请求判令南油集团返回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166.36万元,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判令南油集团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0-08-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0年10月,农联社与南油集团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根据协议,南油集团已付清截至2000年底的贷款利息,并拟办理借新还旧手续;2001年3月,农联社通过市中院下达执行命令,并于4月20日下达限期执行通知书。我公司已涵告南油集团,如按照市中院的限期执行通知,由我公司偿付债务,则我公司将以原欠南油集团的合计5300万元债务进行冲抵,以保全公司利益。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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