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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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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2010-03-26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99.9568 万元 |
案件描述 | 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于1999年3月31 日与我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给我司148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31日至2000年3月31日,利率为月6.39%,按季计息, 由我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中福西湖花园北福楼B座第4-6层的房地产(建筑面积4497.97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由于我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1) 判令我司归还本金1480万元及利息1199567.64元(暂计至2001年3月20日);2) 判定原告有权将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2月25日, 我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动撤诉。 |
判决内容 | (2001)榕经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1、 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80万元及利息1,199,567.64元(暂计至2001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2、兴业福州分行有权以我司所有的设定抵押担保的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与通湖路交叉口中福西湖花园北福楼B座第4—6 层房产(建筑面积为4497.97平方米)折价或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3、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项物的担保尚不足以清偿部分的兴业福州分行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 驳回兴业福州分行要求被告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我司银行存款9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榕经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福州中院2009 年4 月16 日作出(2002)榕执申字第145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02)榕执申字第167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本公司该案恢复执行。 福州中院2009 年5 月6 日作出(2002)榕执申字第145-5 号《民事裁定书》、(2002)榕执申字第167-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本公司)的财产至尚未履行部分的金额。福州中院(2002)2009 年5 月5 日作出榕执申字第145-5、167-8 号《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本公司,福州中院依据榕执申字第145-5 号《民事裁定书》、(2002)榕执申字第167-8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本公司位于福州市五四路世界金龙大厦七层房产(产权证号:R0842752)、八层房产(产权证号:R0842750),限本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福州中院(2001)榕经初字第142 号和(2001)榕经初字第143 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福州中院将按照规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及三木集团已履行了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福州中院(2001)榕经初字第142 号和(2001)榕经初字第143 号判决书在中止执行后不应恢复执行,本公司已向福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兴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经协商一致,于2009 年8 月30 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如下:1、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09 年7 月8 日,乙方根据142 号判决书及143号判决书项下应付给甲方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706,327.12 元(其中本金31,146.25 元、利息8,706,664.87 元、诉讼费143,777 元。财产保全费46,030元、执行费31,109 元、评估费33,700 元、律师费713,900 元)。2、乙方承诺在2009 年8 月30 日前归还142 号判决书及143 号判决书项下甲方代垫的各项费用中的人民币500,000 元,2010 年1 月15 日前归还剩余468,516 元。3、甲方在执行过程中聘请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陈锴律师代理执行,应付未付律师费19 万元,乙方同意直接向该律师事务所另行支付。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完和解协议后解除对乙方房产的查封。鉴于双方已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本公司拟向福州中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 2010 年1 月14 日,本公司已按照双方于2009 年8 月30 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完全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日前,本公司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相关付款凭证并申请终结该执行案件。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6 | |
公告日期 | 2010-03-26 |
案件名称 | 合同代位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 |
被告方 |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7 月29 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市中院)送达的传票和民事诉状,案号是(2008)榕民初字第510 号,案由是合同代位权纠纷一案,本次诉讼涉及金额1200 万元以及滞纳金。 (1)原告为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第一被告为本公司,第二被告为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2003 年6 月12 日,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成立委员会,在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基本金时发现,开发商第二被告没有按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文件责令其支付该笔基本金,要求第二被告对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全体业主负有到期债务。 (3)原告诉讼:第一被告将第二被告的未出售的房产抵押处分,到期第一被告未清偿,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负有巨额债务,且长期未于归还,该债务已经严重超过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投入的注册资本。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被告有义务用应当归还第二被告的债务,代第二被告清偿对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小区全体业主支付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债务。 (4)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直接支付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基本金)1200 万元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专户,及支付自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2、由第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福州市中院作出(2008)榕民初字第5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93800 元,由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原告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市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10年2月10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人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上诉人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照此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1 月5 日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服福州市中院(2008)榕民初字第510 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省高院。 该诉讼案以本公司胜诉告终。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01 | |
公告日期 | 2009-09-0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运盛(福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75.1813 万元 |
案件描述 | 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于1999年12月3 日与我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借给我司8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1999年12月3日至2000年12月3日 ,利率为月5.85%,按季计息,由于我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司归还本金800万元及利息751812.7元(暂计至2001年3月20日)。 |
判决内容 | (2001)榕经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1、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 逾期利息 751,812.7元(暂计至2001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2、运盛(福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我司在本判决生效第一项的还款义务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福州中院2009 年4 月16 日作出(2002)榕执申字第145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02)榕执申字第167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本公司该案恢复执行。 福州中院2009 年5 月6 日作出(2002)榕执申字第145-5 号《民事裁定书》、(2002)榕执申字第167-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本公司)的财产至尚未履行部分的金额。福州中院(2002)2009 年5 月5 日作出榕执申字第145-5、167-8 号《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本公司,福州中院依据榕执申字第145-5 号《民事裁定书》、(2002)榕执申字第167-8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本公司位于福州市五四路世界金龙大厦七层房产(产权证号:R0842752)、八层房产(产权证号:R0842750),限本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福州中院(2001)榕经初字第142 号和(2001)榕经初字第143 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福州中院将按照规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及三木集团已履行了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福州中院(2001)榕经初字第142 号和(2001)榕经初字第143 号判决书在中止执行后不应恢复执行,本公司已向福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兴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经协商一致,于2009 年8 月30 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如下:1、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09 年7 月8 日,乙方根据142 号判决书及143号判决书项下应付给甲方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706,327.12 元(其中本金31,146.25 元、利息8,706,664.87 元、诉讼费143,777 元。财产保全费46,030元、执行费31,109 元、评估费33,700 元、律师费713,900 元)。2、乙方承诺在2009 年8 月30 日前归还142 号判决书及143 号判决书项下甲方代垫的各项费用中的人民币500,000 元,2010 年1 月15 日前归还剩余468,516 元。3、甲方在执行过程中聘请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陈锴律师代理执行,应付未付律师费19 万元,乙方同意直接向该律师事务所另行支付。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完和解协议后解除对乙方房产的查封。鉴于双方已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本公司拟向福州中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30 | |
公告日期 | 2008-12-3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55.2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8 月29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的传票,案由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本次执行涉及金额3055.2 万元,未达到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 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于2005 年6 月29 日及6 月30 日分别向本公司下属参股子公司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6.75%)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2,200 万元及3,000 万元,后者因经营不善已丧失偿债能力(该公司2007 年中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 |
判决内容 | 上海二中院作出民事判决【(2006)泸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5 号和(2006)泸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6号】,由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及费用。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执行尚未终结。 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二中院提出追加执行申请,认为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 年9 月进行改组,注册资本由8000 万元变为2 亿元,本公司应以货币方式增加出资3055.2 万元,但抽逃了对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由此认为可以裁定本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上海二中院传唤本公司于2008 年9 月3 日就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听证。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执字第1058、1059 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司已履行了对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增资义务,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3,055 万余元支付给本公司归还其欠款,不属于抽逃注册资金。 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证据,向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向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高复议字第19、2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申请,维持原裁定。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9 | |
公告日期 | 2008-01-2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3-31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 年12 月19 日,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与我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美元100 万元,期限一年,按3 个月浮动利率计收利息,首期利率为6.09375%,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5 年8 月18 日,我司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民事起诉书,由于我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于2005年3 月31 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判决:1、判决我司归还贷款本金100万美元及到期、逾期利息174416.14美元(计算至2005 年3 月21 日)及至归还之日的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2、判令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民初字第356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00 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5 月11 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本公司在2014 年12 月31 日前履行完协议后,免除全部所欠利息,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止,本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偿还了本金300,804.95 美元,尚有本金699,195.05 美元未偿还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9 | |
公告日期 | 2008-01-2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州市新店农村信用合作社 |
被告方 |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我司于1999年4月20日向信用社贷款8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月息7.98‰,由三农公司提供担保。由于我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信用社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 1、中福公司归还本金800万元人民币,利息441,600.00 元人民币。 ( 暂算至2001年1月20日) 2、三农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一、福建中福应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800万元及利息 441600元(2001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的利息也按上述合同约定计付),如逾期偿还应加倍支付延期的债务利息。 二、福建三农对第一项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5日下发民事裁定书,查封公司在厦门福联有限公司所占的8.88%的股权。 2007 年7 月2 日,本公司与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本公司欠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追偿款5,497,997.36 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由本公司分二期支付本金的50%,其余的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全部免除,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已按和解协议书全部付清。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9 | |
公告日期 | 2008-01-2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华林分理处 |
被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1 年9 月20 日、2002 年2 月8 日、2002 年3 月29 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华林分理处(原农业银行福州市湖东支 行)分三笔借款共计4,200 万元,本公司因该借款到期未能及时偿还而被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福建省宁德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初字第21 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应于2006 年12 月31 日前一次性偿还上述借款本金4,200 万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07 年5 月11 日,本公司与债权银行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本公司在2014 年12 月31 日前履行完协议后,免除全部所欠利息,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偿还了本金1,260 万元,尚有本金2,940 万元未偿还。 |
受理法院 | 宁德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12 | |
公告日期 | 2006-07-1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福工程承包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我司于1999年4月9日向省中行借款6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拖欠该行并由我司提供担保的债务,由工程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我司未能依约归还上述贷款。省中行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司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12,368,806.7元(暂计至2001年12月20日, 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人行有关逾期贷款计息方法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 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1)、原告福建省中行与被告本公司、被告承包公司分别签订的ZFS99字(001)号《借款合同》、ZFS保99字第008号《保证合同》无效; (2)、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中行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并支付50%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福建省中行对被告承包公司的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福建省中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854元由原告福建省中行负担30,894元,被告本公司负担340,960元。财务保全费人民币362,374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5-07-21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6 年4 月21 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来的民事裁定书,通知本公司未能按期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54.00 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05年8月2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并直接改判; (2)、判令免除本公司向福建省中行支付利息之义务;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福建省中行承担。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12 | |
公告日期 | 2006-07-1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
被告方 | 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我司股东中国福建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于1998年 1月25日向省建行借款20,000,000元人民币, 由我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福建经济合作公司未按约向省建行偿还所欠借款本息。随后省建行将此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嗣后,福建经济合作公司仍未偿还所欠借款本息,截止1999年12月20日尚欠信达福州办事处借款本息24,025,262.21元人民币。为此, 信达福州办事处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我司于日前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榕经初字第205号,法院认为,我司为股东提供贷款担保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该担保属无效,但我司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并作如下判决: 1.被告福建经济合作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信达福州办事处贷款本金20,0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罚息4,025,262.21元人民币(截止1999年12 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被告中福股份公司应对被告福建经济合作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不能履行部份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3 年12 月16 日向福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32557609 元人民币,福州市中院于2004年4 月8 日依法冻结了本公司所持有的运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4387500股社会法人股和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57%的股权,并查封了本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天骅大厦19、22层房产及地下一个车位。2006年2月21日,天骅大厦19、22层房产及地下一个车位被公开拍卖出,拍卖价为3,698,702 元人民币。 2006 年2 月21 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民事裁定书,通知本公司于2004 年4 月8 日被冻结的本公司持有的运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4387500 股社会法人股于2006年1 月6 日被公开拍卖,拍卖价共计3,120,000 元人民币。该资产数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12 | |
公告日期 | 2006-07-1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福工程承包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75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案原告为我司和工程公司,被告为省中行。由于历史原因,我司原控股股东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省中行贷款较多。1996年我司为中福集团向省中行贷款提供1985万美元担保。 1998年1月8日及1998年12月15日,省中行与中福集团为解决中福集团拖欠省中行债务,签订了“解决债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当时的中福集团法定代表人兼任我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我司在两份协议上签字。依协议,我司除了以已诉的6000万元现金代为抵债外,又以价值13465万元人民币的房产及289万元现金为中福集团抵偿省中行债务,从而免除我司与此相关的担保责任,这是造成我司当年严重亏损的主要原因。 由于我司为控股股东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60条第3 款之禁止性规定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 因此该担保行为应属无效担保,我司用于实施担保行为的抵债资产及款项也应予返还。 为此,我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 1、鉴于我司抵债房产已无法恢复原状, 故请求法院判令省中行依抵债房产的价值向我司返还13754万元之款项; 2、判令省中行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18552031.20元。 |
判决内容 | (1)、《关于解决中福集团债务问题的协议》中有关本公司的条款及《关于解决中福集团债务问题的补充协议》无效; (2)、工贸98-3字第036号借款合同、工贸98保字第012号保证合同、ZFS99字(001)号《借款合同》、ZFS保99字第008号《保证合同》无效。 (3)、驳回原告本公司、承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5,203元由两原告共同承担770,000元,被告福建省中行承担15,203元。 |
判决日期 | 2005-07-2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6 年4 月21 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来的民事裁定书,通知本公司未能按期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54.00 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05年8月2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内容,并直接改判; (2)、判令福建省中行向本公司返还已付款项人民币19633万元整,并赔偿本公司利息损失共计37,378,351.66元(利息暂计至2002年3月1日); (3)、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福建省中行承担。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6 | |
公告日期 | 2006-07-0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5-16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湖东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中福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3月27日,农行湖东支行与中福物业公司和绿得公司三方签定《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4年3月26日,年利率为6.903% ,均按月结息。该贷款由被告绿得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还约定,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贷款人请律师的费用,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农行湖东支行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归还人民币贷款本金200万元整和利息、复利人民币330559.00元(暂算至2006年4月20日止,此后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人民币。二、请求判令第二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6 | |
公告日期 | 2006-07-0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5-15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湖东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7月8日,农行湖东支行与中福设计公司和绿得公司三方签定《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35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3年7月16日,年利率为6.903% ,均按月结息。由被告绿得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农行湖东支行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归还人民币贷款本金350万元整和利息、复利人民币1048049.56元(暂算至2006年4月20日止,此后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900元人民币。二、请求判令第二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09 | |
公告日期 | 2006-05-09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3-14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湖东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 年9 月30 日、2003 年2 月8 日、3 月29 日,农行湖东支行与本公司和绿得公司三方共分别三次签定三份《借款合同》和三分《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4200 万元人民币,期限分别至2002 年9 月2 日、2003年2 月7 日、3 月28 日,年利率分别为7.605%、7.605%、6.903%均按月结息。三笔贷款均由被告绿得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农行福建分行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归还人民币贷款本金4200 万元整和利息、复利人民币11933809.48 元(暂算至2006 年2月20 日止,此后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 元人民币。二、请求判令第二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7 | |
公告日期 | 2006-03-17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12-21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11月30日和2002年12月3日,农行福建分行与闽越花雕及本公司分别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金额:第一次为2000万元,第二次为15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7.605%。截止2005年12月21日,借款的利息共计:11243086.19元,本公司对闽越花雕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农行福建分行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贷款本金3500万元整及本金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暂计至2005年12月21日欠息11243086.1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第二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全部相关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泰兴天泉公司 |
被告方 | 优星纺织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6944.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泰兴天泉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优星纺织偿还186,944.00元欠款 |
判决内容 | 根据(2003)榕经初字第124号判决:优星纺织偿还全部款项,福建神龙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福州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榕经初字第380号判决:撤销原判决,公司只需在优星纺织不足出资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州市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6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8月5日和同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上海运盛分别签订了编号为(99)华贷字第026号和(99)华贷字第027号的《借款合同》。两份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均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9)华贷字第026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上海运盛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700万元未归还。(99)华贷字第027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60万元,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上海运盛只归还部分利息,而借款本金1860万元未归还。 |
判决内容 | 一、运盛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兴信托公司人民币3400万元及利息(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二、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运盛实业追偿。本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10元,由华兴信托公司承担11,299元,运盛实业承担176,711元;本案诉前保全费178,520元由运盛实业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阶段。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233.8503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1月30日,原、被告三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建行城北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期限一年,运盛实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和运盛实业均未偿还借款本金。 建行城北支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欠款4000万元及利息2,338,502.86元(暂计至2002年3月20日);2、判令运盛实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行城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运盛实业应对本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运盛实业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可直接向本公司追偿。 3、驳回建行城北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3-11-1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一、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上述判决主文第三项。三、变更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为:运盛实业对本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运盛实业在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后,可直接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1,703元、诉讼保全费211,700元,由本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1,703元,由运盛实业负担(建行城北支行已预缴,由运盛实业径向建行城北支行支付)。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不服判决,于2003年12月3日提起上诉,目前此案尚在审理阶段。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还贷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福工程承包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公司替中福集团还贷引发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与下属全资子公司中福工程承包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要求判令《关于解决中福集团债务问题的协议》及有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无效,中行福建省分行返还60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883.81万元。上述诉讼系针对中行福建省分行起诉公司及中福工程承包公司偿还贷款6000万元及利息1236.88万元一案提出的反诉讼。之后,公司与中福工程承包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起诉中行福建省分行,要求判令中行福建省分行依抵债房产的价值向公司返还13754万元,并支付利息1855.20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以上两案正并案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省建设银行 |
被告方 | 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福集团于1998年1月25日向福建省建设银行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该款已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承继),由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借款已逾期,中福集团未予偿还。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福集团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及利息、罚息403万,公司对中福集团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已将公司在运盛(福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438.75万股、在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6%股权及天骅大厦19、20层房产查封。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6年10月30日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我司股东,简称中福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工商行)借款港元1500万元,年利率为9.96875%,按3个月浮动,期限一年,由我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中福集团到期未能还款付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省工商行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我司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内容 |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省工商行明知中福集团系我司的股东,却接受我司为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应确认为无效;但我司及省工商行均有过错,应当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法院判决如下:我司对中福集团所借的1500万元港元本金及利息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1)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工商银行福建分行营业部上诉,维持原判。 即公司对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所借的1500万元港币及其利息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6110元,由上诉人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00.1249 万元 |
案件描述 | (1)本公司于1997年9月8日与省工行签定了合同编号为1997(福建)工银(短)总字第001H号《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港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9月8日至1998年9月8日止;(2)1997年10月21日我司与省工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997(福建)工银(短)总字第002H号《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港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10月21日至1998年10月21日止。针对上述两份《短期借款合同》,当日省工行均与中福集团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上述两份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计收的复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省工行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我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港币,利息9,246,460.88元港币,本息合计折人民币31,001,248.53元(暂计至2003年8月20日止),中福集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截至2003年6月30日,本公司对上述贷款已计提950万利息,故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影响本公司期后利润。 |
判决内容 | 一、被告昌源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省工行营业部借款本金2000万元港币,及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二、中福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向原告省工行营业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件受理费320,022元,由昌源股份公司承担,中福集团公司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1-05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2.749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1999年9月15日与省建行签定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189万美元,期限十二个月,同时本公司以中福西湖花园1#楼(北福楼)A区第二层商场和第三至第六层写字楼,以及中福西湖花园4#楼(南福楼)第三层和第四层A至H单元、第五层C至H单元、第六层G、H单元共24套公寓提供抵押。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省建行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829155.45美元及其利息298339.56美元(暂计至2003年9月16日);2、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清偿上述债务;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一)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建行福建省分行借款本金829155.45美元及利息298339.56美元(利息计至2003年9月16日) (二)在本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建行福建省分行有权以榕房押字第99B00145号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更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
判决日期 | 2003-12-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 |
被告方 | 九州商社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2月10日,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州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五四支行借款300万元人民币,由公司和九州商社未区分保证份额共同提供保证。贷款到期后,九州集团无力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工商行五四支行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法院以[2000]闽经初字第25号判令九州集团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罚息,公司及九州商社共同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已查封、冻结公司在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36.75%的股权及收益,以400万元为限。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州市新店农村信用合作社 |
被告方 |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8月9日至10月22日期间,原、被告三方共同签订贷款合同,由本公司向新店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100万元,借款利息均为月息7.29%,九州股份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和九州股份均未偿还借款本金。 新店信用社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100万元人民币,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4146679.91元(暂算至2002年5月 20 日,此后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 判令九州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
判决内容 | (2002)榕经初字第133号,判决如下:1.我司偿还新店信用社借款本金2100万元;2.我司偿还新店信用社借款利息4,146,679.91元;3.九州股份对以上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2-09-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偿还上述欠款。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福州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8月,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借款800万元人民币,由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福州交行因我司未能还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置业公司以我司与福州交行签订协议,将我司向太平洋(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约36亩土地使用权与该案800万元债务相抵偿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
判决内容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偿还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中福置业和九州集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已查封公司在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2-26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27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我司于1998年9月25日为九州集团向厦门工商行贷款4270万元提供担保。 由于九州集团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厦门工商行向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九州集团归还本金4270万元人民币,利息3,045,273.13元人民币。2.要求福建中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借款本金共计427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3045273.13元人民币;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九州集团偿还贷款本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
被告方 | 中福技术服务(澳门)有限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9.918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福建中行于1996年4月24日向澳门国际银行开立不可撤消担保书,为澳门中福向该行贷款2000万元港币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此间我司向福建中行出具不可撤消担保书,为澳门中福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届满,澳门中福尚欠澳门国际银行650万元港币未还。福建中行为澳门中福垫付了上述欠款和利息共计港币7,099,180.42元。之后,福建中行向澳门中福多次催讨未果。截至2000年9月20日共欠福建中行本金港币7,099,180.42元,利息1,854,046.25元。福建中行诉至福州中院,要求1)、澳门中福立即归还上述欠款;2)、要求我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法院认为, 由于本案没有证据表明福建中福向福建中行提供反担保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本案的对外反担保合同无效,福建中福因有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并判决如下: (1)澳门中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中行偿还港币7,099,180.42 元及利息、罚息(自1998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2)福建中福对澳门中福上述还款不能清偿部分的1/2承担民事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1-02-2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福清支行 |
被告方 | 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福清支行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引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2)闽法执申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金印村的10幢房屋及其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和该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产品(含成品和半成品)。 |
判决日期 | 2002-12-2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1-01 |
原告方 | 福州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31.9096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2年12月26日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2营贷字第015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14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2002年12月3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同日,商业银行和置业公司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编号为2002营抵字第009号),抵押合同约定,由置业公司以其开发的中福西湖花园部分房产作为抵押物为我司向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提供担保。借款期间,置业公司以抵押物的售楼款偿还上述贷款的部分本息,同时借款本金变更为1883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到期后,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置业公司也未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义务。 2004年1月1日,商业银行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我司偿还借款本金1883万元人民币、利息482,095.66元人民币,以及向商业银行支付违约金100.7万元人民币;2、判令折价或拍卖、变卖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由商业银行优先受偿;3、判令我司及置业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福州市中院于2004年6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业银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883万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482,095.66元(暂计至2004年2月15日,此后的利息依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业银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7万元。 3、原告商业银行有权以被告置业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与通湖路交叉路口的中福西湖花园4#(南福)楼8-9G、28G、30-31G、30-31H,2#(东福)楼3-4A、3-5B、3-5C、3D、3E、3F、15G、24-27G,车位34#、46-66#、84-98#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上述债权。 4、原告商业银行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1,590元由本公司、置业公司各承担55,795元。 |
判决日期 | 2004-06-2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2-19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
被告方 | 福建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交通银行神州支行于2003年12月19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归还300万贷款本金及本金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2年3月8日,交行福州分行与神龙发展及本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300万元,月利率5.7525%,期限自2002年3月8日至2003年3月5日。 |
判决内容 | (1)、神龙发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行福州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75,248.39元(利息计至2003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不超过神龙发展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龙发展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86元由神龙发展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07-1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1)、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2)、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本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福建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二审受理费25886元由本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12-01 |
执行情况 |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第二项;2、改判本公司对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向交行福州分行所负所有债务———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75248.39元(利息计至2003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经济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99.541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判决:江苏八达偿还上海万亚履约保证金50万元;支付上海万亚广告费等费用费合计5,416,150.64元并赔偿上海万亚预期可得利益损失979,264元;各项合计6,995,414.64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该公司因替公司贷款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而支付的200万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公司付还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 |
被告方 | 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福集团)向福建兴业银行分别贷款1500万元港币和1240万元港币,公司提供保证。到期后中福集团仅归还了1143.08万元港币及利息33.90万元港币,兴业银行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福州中院以(1999)榕经初字第328号判令中福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并以(2000)榕法执申字第343号查封了公司中福西湖花园18套商品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3-04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3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1998年11月30日向建行福州市城北支行借款3500万,截至2003年3月尚欠本金1875万元,利息158万元。福州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该笔贷款已逾期,建行福州城北支行已于2003年3月4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本金1875万元及利息158万元;福建九州集团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已判决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
被告方 | 福建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福建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2月8日,交行福州分行与福建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神龙集团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700万元,月利率5.7525%,期限自2003年2月8日至2004年1月10日。本公司对神龙发展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神龙集团以持有本公司的700万股法人股为神龙发展提供质押担保。 交行福州分行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贷款本金700万元整及本金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暂计至2004年1月14日欠息409,475.17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第三被告提供质押担保的700万股第二被告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本案诉讼全部相关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1)、被告神龙发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行福州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计至2004年1月14日为409475.17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2)、原告交行福州分行作为质权人对第三被告神龙集团提供质押担保的700万股本公司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本公司应对被告神龙发展尚欠的上述借款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4)、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龙发展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57元由神龙发展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08-0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1)、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2)、变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本公司应对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受理费47057元由本公司负担。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11-26 |
执行情况 |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第三项(即本公司应对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2、改判本公司对原审被告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所负所有债务——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409,475.17元(利息计至2004年1月1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30.8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案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本案被告一为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为本公司。置业公司于2001年9月11日与建行城北支行签署合同号为2001年榕北字第B032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137万元,合同期限为12个月,从2001年9月11日至2002年9月10日,同时置业公司提供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6号中福西湖花园4#楼17-20H,19G单元;1#楼A区底层A-1商场;1#楼C区3-5层房产抵押,为建行城北支行债权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担保。同日本公司与建行城北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置业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合同签订后,置业公司归还部分欠款,建行城北支行也相应解除了4#楼19G,1#楼A区底层A-1的抵押。但置业公司尚欠借款本金630.8万元及利息752444.47元(暂计至2004年3月15日)。建行城北支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置业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金630.8万元及利息752444.47元(暂计至2004年3月15日)。若置业公司未能偿还,则以抵押给建行城北支行的位于福州市款楼区湖滨路66号中福西湖花园4#楼17-20H单元,1#楼C区3-5层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优先清偿上述欠款;2、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置业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 |
判决内容 | (1)、置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贷款本金603.8万元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752,444.47元(暂计至2004年3月15日止,此后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止)。 (2)、置业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城北支行有权以置业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福州市款楼区湖滨路66号中福西湖花园4#楼17-20H单元,1#楼C区3-5层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置业公司追偿。 (5)、驳回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97元,由置业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07-2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43.5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6月2日,原告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金融租赁合同,约定九州集团将压盖机、洗瓶机等8台设备,以500万元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回租给九州集团使用, 期限为一年,年租金为5435600元,九州集团若延迟偿付租金, 则按延付金额和天数支付每月12‰的逾期违约金,租凭期满,九州集团按期结清合同项下的债务后,信托公司以10万元名义货价将租赁的设备转让给九州集团。对此项合同,我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租赁期届满后,九州集团未按约支付租金,信托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令我司对九州集团上述欠款中的租金5435600元、律师代理费423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浙江省高院审理认为:我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以[2001]浙经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已查封公司在上海中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中的1,349.34万元。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浙江省高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1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与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为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借款提供担保,因中福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中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闽都支行贷款本金3910万元,利息17448873.51元。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九州公司对中福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将在上诉期内向二审法院提请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最高院(2000)经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我司胜诉。该案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判决。改判为: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闽都支行的保证合同无效,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不超过该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的其余内容。即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应偿还闽都支行贷款本金3910万元,利息 17, 448 ,873.51元(截止1999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以上利息方法计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起诉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50万元人民币事项,我司为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
判决内容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 偿还九州公司向厦门工行所借的贷款本金85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至2000年1月20 日为273421.89元,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 2.本案受理费53877元,由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我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拟于近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查封公司在福建省运筹投资理财有限公司200万股股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7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为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州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下称厦门工行)借款3780万元人民币、本金405260美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 |
判决内容 | 判决内容如下: 1、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九州股份向原告厦门工行所借的贷款本金3780万元人民币、405260美元及九州股份占用该贷款本金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还款,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本案受理费249385.5元人民币,由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公司代九州集团偿还厦门工行3780万元及9.58万美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免除30.95万美元借款的担保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2-08-26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19 | |
公告日期 | 2001-07-19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福建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我公司曾向交通银行福建分行贷款400万元和500万元,因我公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原告交通银行福建分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要求我司还本付息,九州集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原告申请执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如下裁定: 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榕执申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我司以位于福州市登云山庄的5套别墅偿还原告的本金400万元及利息55.92万元人民币。5套别墅归原告所有;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榕执申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我司以位于福州市登云山庄的2套别墅以139.08万元的价格偿还欠原告的部分款项。上述2套别墅归原告所有。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股份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33.2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4月3日,我司与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以下简称中福集团)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我司出资433.24万元, 受让中福集团持有的交通银行全部股份(即216.62万股法人股)。我司于4月16日履行了义务,一次性将股份转让款付至中福集团指定的帐户, 但中福集团至今未能向我司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的有关手续及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至使我司至今仍无法以股东身份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 为此,我司将中福集团列为被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确认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4月3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B、 责令被告提供股份转让的有关手续,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办理股份转让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C、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法院审理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为转让股份 而订立的合同在股东变更登记之前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即属于已成立未生效之合同。 《股份转让协议》因本案讼争股份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而未生效。未生效的合同不 必然为有效合同。因此,法院对我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以( 2000) 榕经初字第 31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1-31 | |
公告日期 | 2000-01-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福州分行 |
被告方 | 中福实业 三木集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三木集团为履行担保义务代为中福实业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偿付人民币1700万元借款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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