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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本实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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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30
公告日期2009-07-30
案件名称信用证垫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蛇口支行 
被告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蛇口万隆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15.3760 万元
案件描述1996 年,工行蛇口支行先后以为公司开具跟单信用证、提供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为公司提供贷款等方式先后向公司提供了13 笔累计美金388.8 万元及人民币200 万元的资金,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公司未能按期付款 及还款,故2000 年,公司被工行蛇口支行起诉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2000 年2 月24 日,公司收到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述13 笔诉讼的判决,判决公司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及利、罚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偿还上述贷款,南山区人民法院已查封了公司本部的部分房产及机器设备。 本公司于2009 年7 月27 日下午三点取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取得(2002)深南法执字第3171-3187 号民事裁决书,因本公司等三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蛇口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中国人工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依法将该案相应债权转移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其后该债权又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转移给了吴远宗、石明、吴暹进、叶宏达等四人,上述权利转让已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所确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交易中心于2009 年3 月27 日公开拍卖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兴工业城B 栋第二至五层房厂。深圳市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1103594127)以人民币16510000.00 元的最高出价方竟得该厂房。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页)、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B 栋第二至五层房产的查封。 (二)、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B 栋第二至五层的房产归竟得人深圳市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30
公告日期2009-07-30
案件名称进口押汇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蛇口支行 
被告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蛇口支行与本公司及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进口押汇协议纠纷执行案[(2002)深南法执字第3186-3187 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9 年7 月27 日下午三点取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取得(2002)深南法执字第3171-3187 号民事裁决书,因本公司等三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蛇口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中国人工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依法将该案相应债权转移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其后该债权又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转移给了吴远宗、石明、吴暹进、叶宏达等四人,上述权利转让已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所确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交易中心于2009 年3 月27 日公开拍卖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兴工业城B 栋第二至五层房厂。深圳市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1103594127)以人民币16510000.00 元的最高出价方竟得该厂房。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页)、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B 栋第二至五层房产的查封。 (二)、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B 栋第二至五层的房产归竟得人深圳市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07
公告日期2007-03-0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春风分行 
被告方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1月28日,泰丰公司向广发深圳分行借款950万元,并以其自有房产(南油第四工业区7栋7-8层、松坪山生活区公寓6栋)作为抵押担保,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06年6月22日,泰丰公司逾期未偿还贷款本金,共欠广发深圳分行本息10,717,221.58元。2006年9月11日,广发深圳分行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泰丰公司清偿贷款本息;如泰丰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相关抵押物并依法优先受偿;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泰丰公司及本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因诉讼发生的费用。
判决内容2007年2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判决,具体如下: 1、泰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深圳分行清偿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广发深圳分行依法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相关抵押物并依法优先受偿。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丰公司追偿。 3、案件受理费63,596.10元由泰丰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7-02-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20
公告日期2006-09-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厚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3 月15 日,厚元公司向华夏银行借款3500 万元(实际为借新还旧,贷款资金由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武汉华中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占用),由本公 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004 年4 月27 日至2007 年4 月27 日。贷款到期后,厚元公司未向华夏银行清偿本金3500 万元,并拖欠利息3,715,593.19 元(截止2005 年12 月20 日,含利息和罚息)。为此,华夏银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厚元公司清偿贷款本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厚元公司及本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判决内容2006 年8 月7 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具体如下: 1、厚元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清偿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厚元公司追偿。 3、案件受理费203,588.00 及财产保全费200,520.00 由厚元公司负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6-08-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0-30
公告日期2004-10-30
案件名称信用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香港港裕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97.94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6 年9 月,工行深圳分行与第一被告签订《开证及T/R 额度协定》,并依此于1997 年为第一被告向原告申请开具的8 笔跟单信用证累计垫款美元10,979,400 元,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被告未能归还上述信用证垫款,公司及第一被告被工行深圳分行起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2000 年8 月18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诉讼的判决,判决第一被告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0-08-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0-30
公告日期2004-10-30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代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 
被告方香港港裕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因涉及与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的债务纠纷,该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我司基本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查封。日前,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通知我司该院已受理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诉我司担保合同代偿纠纷一案,诉讼标的为人民币4000 万元及自2004 年7 月1 日起以日利息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开庭时间为2004 年10 月25 日。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0-30
公告日期2004-10-30
案件名称信用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威裕(香港)有限公司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林孝刚 何建荣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4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6 年1 月,工行深圳分行与第一被告签订《开证及T/R 额度协定》,并依此于1996 年为第一被告向原告申请开具的7 笔跟单信用证累计垫款美元2,504,000 元,公司及第三、四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被告未能归还上述信用证垫款,公司及第一、三、四被告被工行深圳分行起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2000 年9 月4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诉讼的判决,判决第一被告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司及第三、四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无法联系到第一、三、四被告,上述借款由公司负责偿还。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4
公告日期2004-08-24
案件名称贷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被告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2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因涉及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蛇口支行62万美金的贷款合同纠纷,被该行起诉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4年8月12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该案,尚未判决。2004年8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应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的申请,查封了公司部分房产及公司拥有的武汉瑞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99%的股权(价值以人民币550万元为限)。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4
公告日期2004-08-24
案件名称服务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杭州市东方乐园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本鲁克斯仿真控制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之下属子公司深圳本鲁克斯仿真控制有限公司因涉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被杭州市东方乐园有限公司起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标的为1100万元,根据杭州市东方乐园有限公司的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了深圳本鲁克斯仿真控制有限公司包括基本账户、房产、设备在内的全部资产,该案将于2004年9月1日开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2
公告日期2004-04-12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方广州市索尔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华兴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索尔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兴电子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武汉华兴电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我司发起人股8,473,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该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特裁定查封上述股权,司法冻结期为2003年10月17日至2004年10月16日。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4月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通知公司,鉴于公司第三大股东武汉华兴电子有限公司因在广州市索尔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款纠纷案中提供担保而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该公司所持有的我司发起人股8,473,00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14%,),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上述股权转让给竞买人海南金箭国投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转名手续。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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