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08 |
公告日期 | 2007-02-08 |
案件名称 | 应收账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7 |
原告方 |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张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邦饲料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25.8236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7月,我公司与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上海大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天邦饲料有限公司)。2004年11月,我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合同号:04023270)将所持有的上海大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予张钊、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各方约定我公司和上海大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由股权转让后的上海大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清偿,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我公司与上海大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确定的应由其清偿给我公司的往来款数额为人民币14,205,196.06元。上海大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在先后支付往来款人民币3,149,813.12元和2,797,146.52元,余款一直未付。故我公司于2006年7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钊、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天邦饲料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我公司款项计人民币8,258,236.42元,并支付滞纳金。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进行了一审审理,并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66-3号], 判决如下:上海天邦饲料有限公司偿付我公司款项计人民币8,258,236.42元及该款自200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所计付的滞纳金。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
判决日期 | 2006-10-11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年2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96 号],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张钊和上海天邦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此裁定为终审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生效:上海天邦饲料有限公司偿付公司款项计人民币8,258,236.42元及该款自200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所计付的滞纳金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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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19 |
公告日期 | 2006-10-19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7 |
原告方 |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置溢集团有限公司 刘幼君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78.7568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12月,我公司将所持有的杭州大江饲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合同号:04023150)转让予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置溢集团有限公司和刘幼君,转让价经确认为26,307,368.21元。受让方在支付了1852万元的转让款后,尚欠我公司转让款7,787,568.21元。故我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置溢集团有限公司和刘幼君支付转让款。 |
判决内容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进行了一审审理,并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2005)杭民三初字第348号], 判决如下: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我公司股权转让款4,283,052.51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738,599元,置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我公司股权转让款1,946,842.05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335,727元,刘幼君支付我公司股权转让款1,557,473.64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68,578元。 |
判决日期 | 2006-08-2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置溢集团有限公司和刘幼君于2006年10月7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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