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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C(0028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43980
基金代码 002806
公告日期 2023-10-23
编号 1
标题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调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 调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0月23日起,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D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后,将分设A类、C类、D类三类份额。其中,A、D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2805】,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2806】,D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9826】。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D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一致。D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金额限制及其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申购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D 类申购费率
M<50 万0.9%
50 万≤M<200 万0.6%
200 万≤M<500 万0.4%
M≥500 万每笔1000 元
  3、赎回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D 类赎回费率
N<7 天1.50%
N≥7 天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收销售服务费。
  5、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10月23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6、销售机构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如下: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网址:www.stocke.com.cn
  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公司网址:www.czbank.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9518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热线: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费率由原0.7%/年,调低至0.30%/年。
  基金托管费率由原0.2%/年,调低至0.08%/年。
  三、变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由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3位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4位。
  四、更新基金合同订立的法规依据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及实施日期。
  五、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和监管机构设置变化更新相关表述。
  六、全文删除:“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及同类条款。
  七、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及其他非实质性修改。
  八、重要提示
  1、本基金本次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修改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10月23日起生效。本次修改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在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345)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全文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全文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全文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和 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产品 资料概 要等信 息披 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 ,自中 国证监 会规定 之
日起执行 。
… …
三 、 浙商汇金聚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产品 资料概 要等信 息披 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 …
第一部分 前言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 时 ,基 金管理 人履行 相应 程序后 ,可以启 用侧 袋机制 ,具
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 识 ,且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 时的特 定风
险 。
六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 启用 侧袋机 制 ,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 行特殊 标识 ,
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 制时的 特定
风险 。
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50%,但 在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 更新 (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 ,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0、《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 四次会 议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 七部法 律的决 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
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部分 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期货 投资 管理办
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 者 ,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 释义
21、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3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二部分 释义
46、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
券等
46、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 释义 50、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义 54、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全国 性报刊 及指定 互联 网网站 (包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4、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 露办法 》规定 的互联
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 59、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二部分 释义 59、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认购 、申购费 用 ,在 赎回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取 赎回费 用的 基
金份额
60、A 类 、D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回 费用
的基金份额
(序号相应调整 )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 …
1、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
…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 类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下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 停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的 销售 ,或者调 整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
设置 、金额限制及其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 基金 份额类 别等 ,调 整前 基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 …
1、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 据持 有期限 收取赎 回费 用的基 金份额 ,称为 A 类 、
D 类基金份额 。
… …
本基金 A 类 、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C 类和 D 类 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数 。
…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 资料 概要中 公
告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 售 ,或者 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金额限制及其费 率水 平 ,或者 增加新 的基 金份额 类别等 ,调整 前基金 管理人 需及
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 公示 的基金 销售
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
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
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和中国 金融
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担 。 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算或公告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 本 基金 对持
续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 费用由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 算方法 、赎回费 率 、赎 回金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和 收费方 式由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 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 构网 站或营 业
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 A 类 、D 类 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 本 基金 对持
续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本基金 A 类 、D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费用 由申购 本基
金 A 类 、D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 法 、赎回 费率 、赎 回金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规
定媒介上公告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
的基金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工 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理 。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 , 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将在本开放 期最 后一个 开放
日全部被受理 ,赎回金额以本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 基金管理人确认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后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以适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3)开放期内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情 形时 ,对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 的
赎回申请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 回申请 按普 通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即其他 赎回申 请未 超过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2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程序 (包 括巨额 赎回 )办理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 20%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
的基金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工 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理 。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 , 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将在本开放 期最 后一个 开放
日全部被受理 ,赎回金额以本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 基金管理人确认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后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以适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3)开放期内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情 形时 ,对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 的
赎回申请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 回申请 按普 通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即其他 赎回申 请未 超过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2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程序 (包 括巨额 赎回 )办理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 20%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申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规 定媒介 上刊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龙
设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龙
设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四 、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四 、 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五 、业绩比较基准
… …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
… …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照 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 、估值方法
…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
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三 、估值方法
…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的 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 度
应急调整机制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
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2%÷当年天数
… …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 基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08%÷当年天数
… …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 其中 ,A 类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销 售服 务费年 费
率为 0.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与分配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与分配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 称 “指定 网站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基金 托管人
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信息披 露办 法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条
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规 定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的法律文件 。
… …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 ,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
(七 ) 临时报告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的法律文件 。
… …
(七 ) 临时报告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算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二、《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全文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全文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全文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
一 、 基金 托管协 议 当 事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二 、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的 、原则和解释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称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称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三 、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十二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十二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
七 、 交易 及清算 交 收 安

(四 )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个 开放日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 管账户 ,基金托 管人
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 在托管 账户
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T+2 日将 划款指 令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基 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 令
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3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 后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
(四 )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个 开放日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T+2 日内 从基金 清算 账户划 到基金 托管 账户 ,基 金托管 人在 资金
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
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将划 款指令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
账户净应付额在 T+3 日内划 往基金 清算 账户 ,基 金托管 人在 资金划 出后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将 有关书
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
八 、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 额的总
份额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
(三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 额的总
份额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 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 露 。 根
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7%÷当年天数
(二 )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如下 :
H=E×0.2%÷当年天数
(三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 基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
(一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3%÷当年天数
(二 )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如下 :
H=E×0.08%÷当年天数
(三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 其中 ,A 类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销 售服 务费年 费
率为 0.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
十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 文
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如不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
法规承担责任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
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
十三 、 基 金有关 文 件 档
案的保存
(一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 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 原始 凭证 、记 账凭证 、基金 账册 、交 易记录 和重 要合同
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
(一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 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 原始 凭证 、记 账凭证 、基金 账册 、交 易记录 和重 要合同
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十六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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