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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2170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27817
基金代码 217020
公告日期 2017-09-20
编号 3
标题 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6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7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1日生效。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每3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2017年9月30日为非工作日,故2017年10月9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依据《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而鉴于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较早,对该保本产品转型后的产品名称约定有欠考虑,为避免转型后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的混淆,本基金名称由原先《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为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26
七、基金的存续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九、基金的投资36
十、基金的财产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55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10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换转入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转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AssetManagement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000,000元)。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INGAssetManagement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AssetManagement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号文批复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AssetManagement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年5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年4月至2002年3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年12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年3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年6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年3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并于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Citigroup(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及培训工作;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男,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8月至1997年9月在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10月至1999年1月在新加坡ColinNgPartners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2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9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年4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2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NationalTrust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2016年8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WilliamPatersonCollege和ArizonaState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赵斌,男,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1998年12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业部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1999年1月至2006年1月,历任招商证券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营业部经理;2006年1月至2009年4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6年1月,担任招商证券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期间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兼任招商证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赵先生亦于2007年7月至2011年5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16年1月起至今,赵斌先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赵斌先生于2008年7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于2015年7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年2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年2月至2006年6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TMT行业研究员、基金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男,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男,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贾成东,男,硕士。2008年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宏观策略研究员、基金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6月24日至今)、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2月31日至今)及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6月29日至今)。
康晶,男,中国国籍,硕士。2009年加入魏斯曼资本公司交易部,任交易员;2011年1月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资本市场部,任研究员;2012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曾任研究员,现任招商安泰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8月5日至今)、招商境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12月15日至今)、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5月18日至今)、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5月25日至今)、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6月20日至今)、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8月20日至今)、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8月20日至今)、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8月20日至今)、招商丰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8月25日至今)、招商丰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8月25日至今)、招商稳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0月11日至今)、招商招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0月18日至今)、招商稳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0月25日至今)、招商招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0月26日至今)、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2月15日至今)、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2月29日至今)、招商丰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1月10日至今)、招商稳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2月9日至今)、招商招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6月16日至今)及招商丰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8月29日至今)。
张韵,女,研究生硕士。2012年9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10月9日至今)、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月8日至今)、招商安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3月1日至今)、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1月4日至今)、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2月6日至今)、招商兴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2月16日至今)、招商丰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3月1日至今)及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4月28日至今)。
滕越,女,硕士。2009年7月加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分析师;2014年9月加入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高级分析师;2016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从事固定收益类产品研究及投资组合辅助管理相关工作。现任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3月11日至今)、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7月29日至今)、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7月29日至今)、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7月29日至今)及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7月29日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1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49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介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A3单元3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3、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4、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5、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6、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7、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8、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9、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施艺帆
10、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11、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12、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13、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010)58092611
联系人:穆婷
14、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15、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16、代销机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张建鑫
17、代销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巧超
18、代销机构: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朱珠
19、代销机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20、代销机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静
21、代销机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陈玮
22、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23、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24、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25、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26、代销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27、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28、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29、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30、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31、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32、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33、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胡月茹
34、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35、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36、代销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37、代销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38、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39、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292、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辛国政
40、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41、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42、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43、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44、代销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杨力
45、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46、代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47、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07773
联系人:陈琳琳
48、代销机构: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49、代销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50、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51、代销机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魏巍
52、代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53、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54、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55、代销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56、代销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57、代销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人电话: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真:0755-83007034
58、代销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59、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60、代销机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61、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62、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63、代销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64、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62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李若晨
65、代销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王鑫
66、代销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67、代销机构: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68、代销机构: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彭莲
69、代销机构: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70、代销机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71、代销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72、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闻川
73、代销机构: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5267500
74、代销机构: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75、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8816
传真:02158787698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敖玲
76、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77、代销机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78、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王婉秋
79、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80、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81、代销机构: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82、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83、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84、代销机构: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85、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86、代销机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87、代销机构: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于婷婷
88、代销机构: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89、代销机构: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陈勇军
90、代销机构: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健
网址:www.harvestwm.cn
91、代销机构: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刘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92、代销机构: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陈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3、代销机构: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王淼晶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4、代销机构: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盛海娟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95、代销机构: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付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96、代销机构: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97、代销机构: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TANYIK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陈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98、代销机构: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99、代销机构: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00、代销机构: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陈媛
网址:www.shhxzq.com
101、代销机构: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102、代销机构: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103、代销机构: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贺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104、代销机构: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尚瑾
网址:www.gscaifu.com
105、代销机构: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6、代销机构: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陶坚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6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7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1日生效。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每3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2017年9月30日为非工作日,故2017年10月9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依据《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而鉴于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较早,对该保本产品转型后的产品名称约定有欠考虑,为避免转型后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的混淆,本基金名称由原先《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为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改为《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自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由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存份额不足1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份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1,500元申购本基金,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1,500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1+1.5%)=1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0-100,000.00=1,5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1,500元本金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3,333.3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30日但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30日但不满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适当集中投资,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境下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二)投资理念
动态的资产配置能够有效地回避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深入挖掘个股可以提高组合的盈利能力。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方法
在资产配置方法上,投资组合管理人在借鉴国际先进投资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和自身的投资管理经验,建立了自己的资产配置体系。招商基金的资产配置体系分为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
招商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中应用的是马科维茨最优模型。在应用该模型过程中,招商基金结合自己在宏观分析和金融资产收益研究方面的优势,力争使战略资产配置做到最优。招商基金在战术资产配置决策中主要使用的方法和模型为联邦模型。在所有的证券投资品种中(国内市场上主要是指股票和债券)的收益率水平的差别应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如不同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的差超出一定的范围,资金的自由转投和市场间的套利将会使债券和股票的收益率水平相接近。基于上述认识,招商基金开发了独立的联邦资产配置模型来衡量股票和债券的投资价值。该模型以指数的形式给出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投资价值,为配置债券和股票的比例提供了客观的标准。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具有一定核心优势的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以寻求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优质股票的核心,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构建股票备选库和精选库。本基金管理公司研究人员在公司一级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初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财务分析,对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估值水平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发掘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形成本基金的精选股票库,构建股票组合,并实时进行风险监控,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有A股中,剔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本公司的一级股票库:
1)ST、*ST股票;
2)公司最近一年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或处罚、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的公司股票;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异常、无重大亏损的公司股票;
4)与基金管理人在股权、债权等方面有重大关联的公司发行的股票;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剔除的股票。
对企业核心优势的评估是本基金个股研究和分析的重点。本基金主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企业核心优势评估系统来完成对具有核心优势企业的评估和筛选。企业核心优势评估系统对公司可能具备的市场优势、渠道优势、客户优势、品牌优势、产品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垄断优势、成本优势、商业模式优势等对上市公司的核心优势和竞争力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分析。企业核心优势评估系统将评估对象分别置于各自所属行业之中进行横向比较,从而遴选出各个不同行业中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
企业具有某项或多项核心优势,可以直接或间接帮助企业为客户创造更好的产品或服务,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具备持续稳定发展的可能,为企业的经营业绩做出积极正面的贡献。但是,衡量一个企业仅仅通过对核心优势的定性分析还不够,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进行定量的财务分析,事实上,企业的各项竞争优势会最终反映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因此,本基金通过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价格的深入分析,进一步评估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状况、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以确定本基金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所筛选出来的财务状况和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PEG、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实践证明,这些相对估值指标在股票的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有效性更高。
根据上述步骤选择出来的股票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结果,可能会导致模拟组合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或者组合的行业配置与基准指数的差异过大,造成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过高。因此我们需要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进行组合的行业调整的时候,由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策略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运行形势的分析判断,以及行业研究团队对各个行业的行业景气度、行业成长性、行业的盈利能力和行业估值水平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判断和预测结果,完成对组合行业配置的调整。
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部采用行业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指标对组合的行业配置风险进行控制。为控制相对收益产品的市场风险,风险管理部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基准组合在行业配置上的偏离度,若基金组合的行业配置偏离基准组合达到一定程度,风险管理部会向基金经理提出预警并要求基金经理在一定时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并且,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组合与基准组合的事前跟踪误差进行测算,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组合与基准组合间的行业配置偏离程度的影响,若事前跟踪误差超出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给基金经理的授权范围,风险管理部会要求基金经理在规定期限内对基金组合进行调整。
经过行业配置调整和风险控制模型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组合,将成为最终可供执行的股票组合,用以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3)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具体来说: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方面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并根据通胀预期确定浮息债与固定收益债比例;在满足组合久期设置的基础上,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1)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
在本基金的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所采取的主动式投资策略涉及债券组合构建的三个步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其中,每个步骤都采取特定的主动投资子策略,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时,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
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同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基(利)差超出债券内在价值所决定的差异而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级市场参与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
2)可转债投资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底价溢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Delta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溢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Delta系数越接近于1,股性越强;Delta系数越远离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于5%或Delta值大于0.6可视为股性较强。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1)买入权证对股票投资组合中相应的正股进行套期保值
结合正股的基本面以及市场表现情况,对正股进行估值,并结合权证市场上整体隐含波动率情况,选择合理的隐含波动率水平利用权证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选择估值合理的权证对正股进行避险。在避险策略的选择上,根据正股市场表现的判断,灵活选择到期完全对冲策略以及Delta动态对冲等避险策略。如果认为正股上涨可能性比较大,可以保持正股与权证的组合Delta值大于0享受正股上涨带来的超额收益;如果认为正股下跌可能性比较大,可以保持组合Delta值小于0,享受正股下跌带来的超额收益;如果对正股短期走势把握不清,可以保持组合Delta中性,对正股价格变化的不确定性进行完全动态对冲。在选择动态对冲策略的同时考虑权证的Gamma值,选择能受利于市场环境变化的权证构建Gamma对冲策略,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
2)根据市场隐含波动率趋势判断构建波动率差组合
波动率对权证价值产生重要的影响,根据对市场隐含波动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判断,以及对隐含波动率期限结构以及偏度结构曲线的变化分析,采用波动率差策略,构建各种不同的正(负)Vega组合,并保持组合Delta中性,在规避正股价格风险的同时获取波动率变化带来的超额收益。
3)构建套利策略获取无风险套利收益
由于权证市场中非理性行为的存在,正股与权证之间不同行权方向、不同到期期限以及不同行权价格间权证的定价关系通常会背离其理论定价关系,通过构建各种套利策略来捕捉市场定价关系向理论定价关系回归带来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权证投资的相关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信全债指数收益率45%。
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目标资产配置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信全债指数并按照该混合型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7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8项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四)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4、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19)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基金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迅速变现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作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整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1)款、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时,方可召开。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适当集中投资,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境下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7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8项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7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1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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